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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电网跨国互联的制度分析:欧洲经验与中国问题

2019年03月05日来源:《当代财经》2019年02期    作者:朱彤

摘要:国内有关全球能源互联网的讨论基本上停留在电网跨国物理互联和技术层面,忽略了与电网互联相关的制度建设与协调的重要性。欧洲电网从物理互联到一体化市场推进实践表明,与电网跨国互联有关的制度建设、协调与统一,是实现互联电网范围内所有资源优化配置和低碳转型的重要前提。这些制度需求至少包括三个方面,即跨国电网联络线建设和跨国电网运营有关的跨国法律协议、市场一体化的相关制度以及监管标准与制度的协调和统一。然而,我国跨国电力合作一直存在着片面重视电力投资、但相关制度建设严重滞后的问题。我国亟须改变片面追求跨国联网线路投资建设的做法,转而以市场化改革和监管制度为重点,从电网跨国系统效率提升和能源转型高度认识我国当前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关键词:电网跨国互联;欧洲经验;中国问题;制度建设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促进能源转型的能源体制革命理论框架与实现机制研究”(18AGL016);中国社会科学院登峰战略优势学科(产业经济学)成果。

 

一、引言

各国电力系统尽管差异很大,但近一个世纪以来却都遵循同一技术路线和相同的组织模式,即趋向更大和更集中的发电机组、超高电压、大规模互联电网和更集中的电力用户(帕特森,2007)。[1]就电网而言,世界主要国家和区域的同步电网都呈现由小规模到大规模、由较低电压等级向更高电压等级升级的发展趋势。目前,世界跨国互联电网主要有北美联合电网、南部非洲电网、北欧电网、东欧电网、欧洲大陆电网、地中海西南电网、地中海东南电网等(宋卫东,2009)。[2]

电网从孤立系统走向互联互通、从小规模系统向大规模系统、从国内互联向跨国互联发展的驱动力,从技术方面看是由于电网互联互通带来如下好处:一是电网互联互通后,互联电网可以通过共享部分备用容量提高电网运行的可靠性,降低对备用容量建设的需要;二是电力系统之间互联互通可以提供从燃料到发电技术的更为多样性的发电机组组合;三是电网互联可以增加负荷多样性,使负荷变化更为平滑,从而提高负荷因子。从经济方面看,不同电网之间的互联互通不仅可以实现规模经济和减少投资带来的成本节约,而且可以实现一个大系统内的发电资源调度,优化资源配置和环境改善。

然而,电网互联互通的上述收益并不能随着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的完成而自动实现。基于电网物理互联而实现的电力交易仅仅是互通有无,电网物理互联基础上的电力资源的有效配置还包括互联电网双方的高效率交易、互联电网各自范围内所有电源与电网容量的有效配置,以及电网通过有效率的方式吸纳更多可再生电力。推动电力系统低碳转型,必须要有完善的电力市场化交易与监管制度与之配套。

也就是说,电网物理互联只是实现电力系统(发、输、配、用)资源有效配置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而且,与电网物理互联相比,配套的电力市场交易与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相对复杂,特别是跨国电网互联建设和运营所需要的制度建立与协调更为复杂。比如,欧洲电网很早就实现了物理互联,但自2004年欧盟提出要实现欧洲电力市场一体化后,截止到2017年底,欧洲电力市场一体化制度框架的建设仍处于开始阶段。

中国国家电网公司提出的以电网互联为基础的全球能源互联网规划,本质上也是一个从物理互联到市场一体化的过程,其中涉及大量相关制度配置。遗憾的是,目前国内有关能源互联网的讨论基本上停留在物理互联和技术层面,对电网物理互联建设涉及的相关制度以及电网物理互联完成后的市场交易与监管制度(市场一体化)建设与协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丁涛等,2018;张彩虹,2018)。[3-4]本文主要从制度层面探讨我国电网跨国互联的相关问题。

二、我国电网跨国互联的阶段特征

我国与周边国家电网互联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到2015年。这是在中国与相邻国家电力互通有无推动下跨境线路建设及电力贸易阶段;第二阶段是以实现电力系统低碳化为目标的能源互联网建设阶段,这是2015年“全球能源互联网”和“亚洲超级电网”建设提出后,跨国互联进入以推动可再生电力远距离输送,实现电力系统低碳化的阶段。

(一)电力互通有无的跨境线路建设与电力贸易阶段

我国与周边国家以电力贸易为目的的跨国电网互联建设始于20世纪90年代。截止到2017年底,我国已经建成跨境电力线路并开展电力贸易的国家主要有北部的俄罗斯、蒙古,东部的朝鲜,以及南部的越南、老挝、缅甸等国。

这一阶段,电网跨国互联的基本动力来自相邻国家之间的经济发展和电力供求。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个国家由于资源缺乏或开发滞后等原因,电力供给出现短缺,而另一个国家既有发电资源,也有开发能力,从而构成跨境电力贸易的基础,推动相邻国家跨境电网互联线路建设。地理相邻国家之间由于经济发展和电力资源差异而产生的跨境电力贸易动力,推动区域内各国跨境互联电网的建设和发展。而跨境互联电网建设的完成和运行的完善,又进一步促进电网互联国家的经济发展。我国与周边国家电网互联的发展很好地反映出这一相互依存和相互促进的关系。

(二)以电力系统低碳化为导向的超级电网阶段

我国与周边国家已建成18条跨国输电线路(刘炎林,2014),[5]这些跨国输电线路的主要目的是实现互通有无的电力贸易。近年来,随着应对气候变化成为国际主流价值观,欧美等国进一步推动电力系统跨国互联的主要目的开始转向电力系统低碳化,因而纷纷提出各种超级电网计划。

①比如,20101月,欧洲十国正式公布北海超级电网计划,通过广域范围内的资源互联,可实现风能、太阳能、水电、波浪能等多种资源的互补互济,形成环网状或放射状的多端直流电网。北海超级电网是欧洲超级电网的一期工程。根据欧洲“超级电网2050”计划,北海超级电网将与德国200910月在撒哈拉沙漠启动建设的大型太阳能项目“沙漠科技”组成一个有机整体,从而形成跨越欧洲、中东、北非的跨洲超级电网,届时将覆盖50个国家、11亿用户、约4000TWh的电力需求。但这一规划目前进展非常缓慢,北非规划则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1998年,俄罗斯提出建设连接俄罗斯、蒙古、中国、日本和韩国的“亚洲超级电网”计划。该计划提出后,一直处于搁置状态。2012年,为解决因核电缺失而导致的供电难题,日本再生能源基金会(JREC)再次提出连接上述五国的亚洲跨国电网。20163月,中国国家电网公司、韩国电力公社(KEPCO)、俄罗斯国家电网和日本软银签署推动建设亚洲超级电网的谅解备忘录。

中国国家电网公司则更进一步,在2015年提出要构建一个以特高压电网为骨干网架、以输送清洁能源为导向的全球能源互联网。根据中国国家电网前董事长刘振亚的看法,“全球能源互联网将由跨国跨洲骨干网架和包括各国不同电压等级电网的国家泛在智能电网构成、连接“一极一道”和各洲大型能源基地、适应各种分布式电源介入需要的安全可靠绿色低碳的全球能源配置平台(刘振亚,2015)。[6]按照中国国家电网公司的设想,构建全球能源互联网将分为国内互联、洲内互联和洲际互联三个阶段。2020年之前为国内互联阶段,2020年到2030年为洲内互联阶段,2030年以后为洲际互联阶段。

全球能源互联网建设的第二阶段,即洲际互联阶段就相当于“超级电网”建设阶段。从实践看,国家电网公司在我国国内全力推进特高压长距离输电线路建设,在我国与周边国家建设特高压跨境输电线路作为实施“全球能源互联网”的最重要抓手。2014年,国家电网公司开工核准建设“六交四直”共十条线路;2015年,继续核准开工建设“六交八直”共十四条线路。

跨国特高压线路建设也在稳步推进。根据国家电网的规划,到2030年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蒙古等四个国家建设9项特高压跨境线路,输电能力7800万千瓦,年输送电量超过5000亿kWh。届时,将初步形成我国与西部和北部周边国家通过特高压输电线路跨国联网的格局。

三、电网跨国互联的欧洲经验:从物理互联到市场一体化

虽然从制度层面看,欧洲电力市场一体化进程也才刚刚开始,但欧洲是观察电网从跨国物理互联到实现制度层面的市场一体化转变过程的最佳样本。这是因为,无论从电网物理互联程度、文化一致性,还是从各国电力市场化差异度方面看,欧洲跨国电网都是电力市场一体化制度建设成功可能性最高的。

(一)欧洲电网跨国互联为统一电力市场提供了良好的物理条件

欧洲电网以400kV380kV)交流电网为主网架,通过220kV400kV380kV)交流线路互联,范围包括欧洲大陆24个国家的29个电网运营商,是全球最大的同步跨国互联电网。目前,欧洲电网有近300条跨国互联线路,电力交换能力超过100GW,为欧洲统一电力市场的形成提供了物理基础设施。

为实现欧盟提出的202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达到20%的目标,促进大规模可再生能源的接入和国家之间的电力平衡及远距离电力传输,201010月,包括法国、比利时、德国、荷兰、卢森堡、丹麦和英国等欧洲十国公布了北海超级电网计划,以实现风能、太阳能、水电、波浪能等多种资源的互补互济。

超级电网实质是一个广域输电网络,用远距离输电设备将不同种类的发电系统连接起来,以利于可再生能源的远程输送(姚美齐和李乃湖,2014)。[7]北海电网是欧洲超级电网的一期工程。根据欧洲“超级电网2050”计划,北海超级电网将与德国200910月在北非撒哈拉沙漠启动的大型太阳能项目“沙漠科技”组成有机整体,构成跨越欧洲、中东和北非,50个国家,覆盖11亿用户,约4000TWh电力需求的跨洲超级电网(范松丽等,2015)。[8]

(二)推进国内电力市场化改革是实现欧洲统一电力市场的制度条件

欧洲国家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先后启动了电力市场化改革,各国发电市场化程度高,上网电价由市场竞争形成,输配电价由监管机构根据电网公司有效成本和合理利润确定。除极少数国家外,欧盟成员国基本建立了电力市场,终端用户获得购电选择权。这些改革,减少了欧洲各国电力市场方面存在的制度“极差”,为欧洲推进统一电力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然而,这种以国内为导向的电力市场制度显然难以满足日益增加的电力跨国交易需求。由于各国的电力法律体系和电力市场建设很少针对电网跨国互联和电力跨国交易来制定,缺乏电力跨国交易的统一监管规则,电力跨国交易费用高。特别是,随着风能和太阳能的不断开发,波动性可再生能源电力对各国电力系统的冲击日益增加。因此,建设欧洲统一电力市场越来越成为欧洲各国的共识。

作为建立欧洲统一电力市场的第一步,欧盟2004年提出了在欧洲建设伊比利亚电力市场、意大利电力市场、东南欧电力市场、西欧电力市场、东欧电力市场、英国和爱尔兰电力市场、波罗的海电力市场、北欧电力市场等8个区域市场的计划。其中,北欧电力市场自1995年以挪威电力交易中心为基础开始建设;2006年,法国、比利时、荷兰联合组建了中西欧电力市场;2007年,伊比利亚电力市场正式成立。英国和爱尔兰电力市场、意大利电力市场,从市场规则构建、运营角度看相当成熟;东南欧电力市场、东欧电力市场、波罗的海电力市场正在不断完善中(万海滨,2013)。[9]

与此同时,欧洲还在法律层面启动了协调各国电力监管制度的改革,以适应欧洲电力市场一体化进程,包括成立相关超越国家层面的跨国监管机构,修订相关法律等。具体做法如下:

2007年,欧盟委员会提出的第三能源法案(法案2009年生效)要求:提高并统一各国公共服务义务和消费者保护标准,加快电力(和天然气)垄断环节剥离,提出建立相关超越国家的机构来协调欧洲电力运行和监管。

20086月,根据第三能源法案的要求,欧盟理事会通过了独立传输运营机构(ITO)方案。该方案将欧盟原有传输运营商(TSO)网络调度与运行合一模式转变为网络调度与运行分离模式,将网络调度交给独立传输运营机构(ITO),允许一体化公司保留对输电网络的产权,ITO与电网公司可以属于同一母公司,但必须独立成为子公司(熊祥鸿和马丽萍,2014)。[10]2009年成立了欧洲传输系统运营商机构(ENTSO-E),该机构由来自欧洲35个国家的42个电力传输系统运营商(TSO)组成,负责协调管道和电网接入规则,调整和保障输送网络规划,更好地利用通道资源。20113月成立能源监管合作机构(ACER),以加强跨境监管(耿建等,2018)。[11]

(三)从电网物理互联到市场一体化的欧洲经验

欧洲电网跨国互联的基本目的是为了在确保电力供应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同时,实现更大地理范围的电力资源配置优化,提高电力系统的效率。而“欧洲超级电网”设想的提出,则是为了在确保电力供应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同时,推动目前电力系统的低碳转型。

欧洲电网从物理互联到推进市场一体化的经验表明,如果没有欧洲各国20世纪90年代启动的电力市场化改革,降低各国电力市场的制度“极差”,从而减少了欧盟在21世纪初开始推动的电力市场制度一体化的障碍,欧洲统一电力市场进展将会落后于目前的进程,或者实现的成本将是极其高昂的。其中,有三项电力制度建设对跨国互联电网实现高效运营至关重要:一是各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顺利实现;二是以电力资源跨国优化配置为目标,修订和制定与资源跨国优化配置相关的制度建设;三是欧洲电力监管制度的协调与统一,包括监管标准的统一。

目前,欧洲统一电力市场依然处于推进之中,其中有关未来欧洲统一电力市场设计的相关制度并未完全成形,或者达成一致。总体上,未来欧洲统一电力市场涉及日前电力市场、日内平衡市场、实时平衡市场、输电通道可用容量计算、期货电力市场和市场监管等六个关键部分。但各国对于实时平衡市场、市场监管、期货市场部分的设计还没有明确意见,其余部分各国也仅在设计原则上取得共识(何洋和魏萍,2013)。[12]

四、电网跨国互联制度分析框架

电网互联互通,无论是在一个国家内部,还是不同国家之间,其技术和经济效益的实现,不是仅仅通过跨境联网线路建设就能够完全实现的,同时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套。否则,跨国联网线路建设将难以顺利推动,即使联网线路建设完成,也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因此,制度分析是电网跨国互联问题研究不可缺少的内容。

(一)从“功能”实现角度看电网跨国互联的制度要求

电网跨国互联,不是为联而联。电网跨国互联首先是互联国家的电力系统之间要有电力交易的需求,其次是跨国互联后的电网可以实现更大范围内发电资源的高效率利用、负荷特征的多样化以及整个电力系统效率提升与可靠性加强——从产生的后果看,这些通常称被称为互联互通的“效益”。但事实上,将之视为电网互联互通的“功能”才能够更好地理解电网互联互通产生和发展的缘由。

这些“功能”完全实现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物理条件,即联网线路的建设;二是运营条件,即联网线路得以有效利用,以及通过联网线路实现连接电力系统效率和可靠性提升。从欧洲实践看,电力市场化是实现联网线路高效运营的最佳手段。不过,这两个条件都离不开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完善和协调。

从制度分析的角度,电网跨国联网实际上是围绕跨境联网线路的建设与运营进行相关制度的建设,包括联网国家的市场制度建设与协调、相关政策与监管的协调。也就是说,一条跨国联网线路建设时,涉及在联网国家内部的电网建设、完善与跨国协调,相关政策和监管框架的建设、完善与跨国协调;跨国联网线路建成运营时,则涉及联网国家之间的电力交易市场,以及相关政策和监管框架的建设、完善与跨境协调。

由此,可以得到电网跨国互联的制度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

 

1 电网跨国互联的制度分析框架

资料来源:作者绘制

 

如图1所示,假定在A国电力系统与B国电力系统之间建设一条联网线路实现两国电力系统的跨国互联。跨国联网线路建设完成并有效运营后,能够通过两国电力贸易、更大范围电源的优化配置和电力供需匹配实现两国电力系统的效率优化。但是,联网线路上述“功能”的实现,涉及从建设到运营过程中的大量制度的建设和跨国统一协调。

首先,与跨国联网线路建设相关的制度主要包括电力建设市场制度、国家政策和监管框架。一般来说,跨国联网线路建设位于哪个国家,就遵守哪个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和监管。其次,与跨国联网线路运营有关的制度则包括电力交易市场制度、联网国家相应的政策和监管及其协调一致。如果说,跨国联网线路建设方面的制度条件主要遵守线路选址国国内的法律、政策和监管,那么跨国联网线路运营方面的制度条件则需要联网国家之间法律、政策和监管的协调一致。因为联网线路运营的核心内容是电力交易,而联网国家之间统一电力市场建设与相关制度的协调一致是电力跨国交易高效率进行的前提。而且,无论是联网线路的建设,还是运行,都面临着国境线存在所导致的网络技术界面和制度界面的衔接问题。

(二)电网跨国互联建设与运营所需要的制度类型

电网跨国互联所需要的制度条件可以区分为跨国法律协议、电力市场一体化相关制度建设,以及监管制度协议与一体化三个方面。

1. 跨国法律协议

在通常情况下,电网跨国互联的国家之间并不存在一个超越国家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机构来协调和处理相关事宜,大量的事情要通过两国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机构签署双边或多边专项法律协议处理。跨国法律协议分为跨国联网线路建设相关和跨国互联电网运营相关的法律协议。

跨国联网线路建设的相关法律协议主要与跨国联网线路的研究、规划、建设有关(UnitedNa-tions2006),[13]主要包括如下四类:一是为确定跨国联网最优方案而共同研究的法律协议。跨国联网线路在建设之前,相关国家都会提出自己认为最好的联网方案。相关各方需要通过法律协议来确定由谁以及如何开展跨国联网技术方案研究,并就相关信息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达成协议。二是电力线路与相关基础设施选址的协议。确定跨国联网线路技术方案后,电力线路及其相关基础设施所要经过的土地范围随之确定。为此,相关国家需要签订电力线路和相关基础设施(如变电站和控制中心)的选址协议,就如何为联网线路建设提供公有土地通过权展开谈判,以及为线路所通过的私有土地谈判提供协调。三是选择联网线路建设承包商的程序协议。选择承包商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公平、公开、公正和非歧视原则对所有具备法定资质的相关企业开放机会。相关国家通过跨国协议详细规定一个系统公正的承包商选择过程与相关监督程序,这对于选择合格的联网线路建设承包商、防止承包商贪污、确保工程质量,都是非常必要的。四是联网线路的环境规制协议。电力线路对所经过的环境或人产生影响,不同国家环境规制标准可能是不同的,因此,跨国联网电力线路建设之前必须在相关法律协议中协调好上述环境规制标准。

与跨国联网线路运营相关的跨国法律协议主要有如下三类:一是联网线路运营协议。联网国家之间必须就跨国联网线路运营达成相关协议,主要包括确定运营实体的规则、监管机构与运营实体的关系,以及规定发电商、网络运营商和电力用户的权利和责任。二是电力销售与定价协议。电力销售协议通常要规定卖方有义务提供一定数量的电量、买方有义务购买一定数量的电量、不履行义务的经济处罚条款以及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电力定价协议规定买者必须支付的价格和卖家将收到的款项、所使用的货币以及电价调整方法。三是电力线路安全协议。电力联网线路安全协议主要规定防止联网线路受到攻击或者危害网络安全行为发生的责任、赔偿等问题,

2. 电力市场一体化相关制度建设

跨国法律协议解决的是相关国家如何按照统一标准处理跨国联网线路建设和运营中出现的制度界面衔接问题。但是,各国只有真正从制度上实现电力市场一体化,才能真正使跨国联网线路充分发挥其提高联网国家电力系统效率、优化电力资源配置、降低全系统成本的功能。

统一电力(交易)市场制度之所以重要,从跨境角度,主要有两个重要原因:

第一,基于市场的电力交易使跨境协调成本更低,联网后的电力系统效率更高。现有的跨国互联电网实现物理联网后,很快就会推动电力市场的统一。比如,20世纪北欧电网推动物理互联的同时,于1993年启动了北欧电力市场建设。此后,瑞典、芬兰、丹麦三国相继加入形成了北欧电力市场,这是世界上第一个跨国电力交易市场。正因为实现了物理联网与电力市场统一的协调推进和有机融合,北欧四国可以充分利用本国的优势资源作为最主要的发电方式,同时在不同季节、不同地域间形成发电资源互补(赵禾杰,2015)。[14]欧洲近年来大力推动欧洲“电力市场一体化”的目的也是为了提升已经实现了物理联网的欧洲电网的效率和灵活性,以应对快速增长的波动性可再生电力带来的挑战。

第二,统一电力市场可以更加有效地配置联网线路的“传输容量”。联网线路容量计算与分配不相匹配将导致联网线路的低效率使用或联网线路安全问题。在一个国家内部,电力线路的可用传输容量是由系统运营商(TSO)来计算和分配的。可以采取先到先得或者按比例分配容量,也可以采用市场机制。在跨国联网和很多不同的TSO需要协调的情况下,欧洲电力市场一般采用拍卖方式来配置联网线路的传输容量(IEA2016)。[15]

3. 监管制度的协调与一体化

欧洲推动电力市场一体化的实践表明,协调国家层面的监管制度是整合欧洲电力市场的关键。法律层面的协调一般通过法律修订和前文所说的跨国协议来处理,但是,在确保电力供给安全仍然被看成是一个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职责的情况下,这种协调将面临很大的挑战。欧洲立法明确规定,电力供应安全的职责归欧洲电力市场成员国(BaritaudVolk2014)。[16]因此,很多在努力推进电网跨国互联的国家通常自觉或不自觉地在现有的国内监管框架下采取措施应对跨国电力交易行为。

事实上,对跨国联网线路运行中的参与者的日常行为进行监管,不是一个国家的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所能完成的。欧洲的监管者和系统运营商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并采取了初步措施。比如,成立了欧洲电力控制中心(CORESO)和欧洲中部传输系统运营商安全合作组织(TSC)作为欧洲互联电网的系统安全协调中心,加强了传输运营商之间的数据交换。不过,这些跨国组织的核心功能仍然是系统安全,而不是市场功能。

从根本上讲,法律、监管和治理的区域一体化是应对基于电网跨国互联基础上的电力市场一体化的最有效手段,但难度极大。

五、从制度角度看我国电网跨国互联存在的问题

在欧盟提出推动欧洲电力市场一体化之前,欧盟各国电力市场基本做到了“放开两头(发电和售电),管住中间(电网)”,各国电力市场配置效率较高。同时,欧洲各国重点关注本国电网建设,联络线投资较少。因此,跨国电力联络线容量不足成为一个常见问题。相比之下,我国无论是在国内,还是跨国电力合作中,都高度重视电力投资,但相关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从制度角度看,我国电网跨国互联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当前跨境线路建设与电力贸易停留在依靠国家间协议推动的层次

我国与周边国家跨境电力线路建设及其后续的跨境电力贸易,基本上是依靠两个国家之间,或者两个国家的相邻地方政府与电力公司之间签订协议的方式推动的。以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电网跨境互联和电力贸易为例,这种合作主要是在大湄公河次区域(GMS)经济合作框架之下进行的。

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项目是亚洲开发银行1992年发起,由中国、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和越南6个国家参加的区域性经济合作项目。由于电力是经济发展和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支撑,所以电力合作和电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也成为该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内容。200211月,GMS六方在柬埔寨金边召开首次领导人峰会就签署了《大湄公河次区域电力互联与贸易政府间协定》(I-GA)。2005年,大湄公河次区域六方在中国昆明签署《大湄公河次区域电力贸易运营协议》《区域电力贸易政府间协议》和《GMS跨境电力交易实施行动计划谅解备忘录》等。201212月,大湄公河次区域各方签订《关于在大湄公河次区域建立区域电力协调中心的政府间谅解备忘录》(黄娜,2014)。[17]

中国承担了大湄公河次区域电力贸易协调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并成为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电源与跨境电力线路建设技术、资金和电力的重要输出方。为了更好地推动跨境电力线路建设和跨境电力贸易,中国南方电网公司还与越南、老挝、泰国、缅甸等国电力公司分别签署了相关协议,有力保障跨境电网建设和运营。

这些协议保障了我国与周边国家电网跨国联网建设与运营以及电力跨国贸易正常开展。然而,从电网跨国互联的效益实现的角度,单纯依靠跨国法律协议来推动和保障的电网跨国互联是一种互通有无层面的低水平跨境电力合作。电网跨国互联更大效益的实现,不仅需要跨国法律协议,还需要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和法律与监管制度的协调和统一。在各个环节都缺乏基于市场机制形成的有效的价格信号以及有效的监管协调条件下,单纯依靠跨国法律协议无法实现跨国联网线路低成本建设和高效率运行。

(二)电力市场化改革滞后严重影响跨国联网线路建设和运行效率

跨国互联线路建设是跨国电力交易的物理基础设施。但即使从物理投资层面考虑,联网线路建设也不总是供电可靠性和系统充足性的成本最低解决方案,而是需要一个包括发电容量、需求响应、储能和新的传输和配电基础设施投资的混合解决方案(IEA2015)。[18]

进一步说,跨境联网线路建设完成后,无论是互联电网系统范围内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电网运行的安全性与可靠性,还是实现更多可再生电力的有效配置,最终推动电力系统的低碳化转型,电网互联国家内部的电力市场制度建设以及跨越国家层面的统一电力市场制度建设都是必不可少的制度条件。当然,电力监管的改革与国家之间监管行为的协调和统一也是电力市场制度建设的必要内容。

欧洲在推行统一电力市场之前,各国已经基本完成了市场化改革,市场机制已在电力市场发挥着决定性作用。欧洲各国电力市场基本都形成了由现货市场与远期/期货市场、电能与容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构成的有效竞争市场。但即使如此,由于各国电力市场具体交易规则依然存在差异,跨国电力交易缺乏统一的市场规则,各成员国电力监管部门的权利和职能不尽相同使欧盟的监管规则难以在成员国内有效地执行。如此种种,导致欧洲各国之间市场协调困难,跨国电力交易成本高,更谈不上跨国联网建设与运营为电力系统低碳化转型做出贡献。

相比之下,中国与周边国家电力市场化改革迟缓,不仅远远不能满足提升各国电力市场效率的需要,更无法为跨国电力市场建设提供有效的市场协调和有效监管。在电力市场发育迟缓或者作用有限的国家,由于缺乏有效的投资和运营价格信号,政府或国有企业投资冲动强,而市场化改革动力弱。市场化改革滞后失去了通过市场机制提升现有电源和电力基础设施利用效率时机后,又将进一步加大电力基础设施投资需求。因为如果电力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这部分投资本来是可以避免的。

中国目前正在推进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但以欧洲电力市场化的程度看还差得很远,甚至连区域电力市场的建设也因为主导企业的阻碍而难以事实推动。俄罗斯与中亚五国方面,除俄罗斯通过电力市场改革基本建成了批发竞争电力市场外,中亚五国的电力市场基本处于由一家国有电力公司垄断或几家国有电力公司区域垄断的格局(栾凤奎等,2009)。[19]正因为如此,我国与周边国家(包括俄罗斯、中亚、东南亚等国)的跨国电力交易始终处于双边协议推动阶段。

(三)对电网互联对象国的法制与宗教文化风险没有足够认识

根据全球能源互联网计划的提出者和主要推动者——中国国家电网公司的规划,现阶段中国与周边国家电网互联重点方向有三:一是俄罗斯和蒙古国向中国输电通道;二是丝绸之路经济带输电走廊,建设中国新疆到中亚五国的输电通道;三是与南部邻国联网通道。

然而,现有研究对于这些跨国互联输电通道建设基本上只有经济分析,并没有考虑电网互联对象国的法制、宗教文化等软环境的风险。这些风险的存在,不仅会增加跨国互联线路的建设成本,而且也会对建成后线路的有效运营带来不利影响,甚至有可能使建好的输电线路沦为摆设。

②事实上,这种分析也没有充分考虑近年来中国电力需求从高速增长向平稳增长转换的现实,其分析的可靠性也是有问题的。

我国电网跨国互联的三个重点方向上的国家,包括俄罗斯、蒙古、中亚国家和东南亚等国家,都存在着法律与宗教文化方面的共同风险。其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法律体系不完备,执法过程不透明。比如,根据俄罗斯法律,电网行业外资股权比例超过25%时,联邦政府需对创建合资企业的交易进行预审,但对交易预审的程序、标准、规则等缺乏明确规定,实际执行过程也不透明。另外,俄罗斯地方政府在政策制定与执行方面拥有较高权限,地方政府在电网投资的税收、征地、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不完善、不稳定和不一致问题突出。

第二,宗教和文化分歧或冲突的风险。中亚国家主体民族主要信奉伊斯兰教,与大部分中国人在文化、习俗与价值观上差异较大。一般民众对中国人不友好的行为时常发生。政府部门对涉及能源或基础设施、土地等方面的外国投资通常也持谨慎态度(郝一帆和杨丝逸,2012)。[20]宗教信仰、文化习俗和劳动习惯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在宗教原教旨主义、国际恐怖主义和民族分离主义三股势力挑唆下的敌视态度,对跨国互联线路建设与安全运营都是潜在的重大影响因素。

第三,地缘政治因素对国家之间政治充分互信的影响也会妨碍跨国互联工程及其运营的开展。比如,理论上,中国与东南亚各国在电力合作上有很好的前景:电源结构存在着互补性,东南亚各国随着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求将会持续增加,但缺乏技术与资金,而中国有从发电到网络的技术和制造能力。然而,部分国家担心中国在该区域影响过大妨碍其区域影响力。

上述风险,现实中往往变成妨碍跨国电网互联和运营的阻力,最终甚至会导致相关投资项目的失败。有学者对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情况进行梳理后发现,20052014年上半年期间,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家大型项目投资存量为1252亿美元,其中投资失败的大型项目数量为32个,项目金额达560.2亿美元(王永中和李曦晨,2015)。[21]也就是说,十年投资总额的将近一半(44.7%)打了水漂。从行业分布看,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型项目投资失败的总金额中,72.4%来自能源项目。从区域和国别看,失败项目主要集中在西亚和东盟地区,分别占投资失败项目总额的52.7%28.5%

③这些大型项目投资涵盖能源、金属矿石、不动产、交通等行业,其中一半以上是能源项目投资。

④投资失败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在投资准入壁垒等因素的作用下,项目投资活动被迫取消,如并购失败取消等;二是项目的收购或投资过程已完成,但项目经营因政治动荡、社会不稳定或市场环境变化而失败。

六、总结性评论与建议

电力系统在最初产生时都是一个个孤立系统,随着电力系统规模扩大,相邻电网系统的互联互通变得越来越普遍。而长距离传输技术的进步,特别是超长距离大规模传输的高压直流(HVDC)技术的成熟,使得跨国互联电网得到迅速扩张。这种技术飞速进步的后果之一,是导致“技术万能论”的产生,即专业人士有意无意地夸大技术的作用,忽略市场制度的配套。近年来各国提出的包括全球能源互联网在内的各种超级电网规划方案就是技术万能论的表现之一。

电网跨国互联的效益如何,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需要从各国实际出发,实现物理联网、市场化改革以及相关制度建设的协同推进。从实践看,电网跨国互联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相邻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有较大极差,且市场在电力配置基本没发挥作用或者作用很小的国家之间实现电网跨国互联,比如我国与周边国家的电网跨国互联互通;第二种类型是经济发展水平相近,且电力市场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之间实现电网跨国互联,比如一些欧洲国家建成的区域电网以及欧洲统一电网。

第一种类型通常是经济水平高的国家电力需求增长较快而国内电力供应无法满足需求,或者只能以高价格满足需求;而发展水平较低的邻国有低成本的发电能源资源。电力跨国交易通常是单向流动,即跨国互联互通电力线路的功能就是从成本低、电力供应充足的国家向成本高、电力需求旺盛的国家供电。因此,两国都有激励推动电力互联互通线路建设,并且后期正常运营(电量跨国交易)主要通过两国政府和两国运营商之间达成的系列跨国法律协议(包括电量和价格达成协议)即可进行。基于这一类电网的电力跨国交易主要解决互通有无问题,对互联国家的电力系统优化作用很小。

第二类电网跨国互联不是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单一方向电量流动推动的,而是通过实现电网互联各国电流双向流动,实现互联国家电力系统内资源(电源与电网等各类基础设施)优化,在确保供电安全和可靠性前提下实现全网供电成本最低。这类电量的跨国交易仅仅通过政府和电力系统运营商的双边协商很难实现,必须通过完善各国电力市场交易制度、构建统一的电力市场来实现。换句话说,这类电网跨国互联互通的实现需要复杂的制度条件。

在全球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替代化石能源以实现能源转型的大背景下,电网跨国联网具有了新的内涵和意义。德国等欧洲国家能源转型的经验表明,电网跨国互联线路和跨境电力交易是有效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应对波动性可再生电力大幅提升对电网冲击的有效手段,而这种灵活性的有效发挥是以灵活市场和价格机制为基础的。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电网跨国互联应改变目前片面追求跨国联网线路投资建设的做法,转而以市场化改革和监管制度为重点。并且,推进工作的思路和重点也应该做相应调整。具体来说:

第一,从系统效率提升(包括国内电力系统效率和跨国联网系统效率)和能源转型高度认识我国当前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加快构建“两头”(发电和售电侧)竞争性电力市场,加强“中间”(电网)环节监管,重构有效监管体制,稳步构建包括现货与期货、电能与容量以及辅助服务市场在内的完整电力市场体系。

第二,合理划分区域市场范围,加快区域市场体系建设。只有区域电网构成一个电力交易市场,且有足够的买方和卖方构成竞争性的市场,电力(电能与功率)交易价格和为跨国电网提供的电力系统服务(容量和辅助电力系统服务)价格通过市场竞争来形成,区域电力市场才真正具有提升系统效率的功效。这方面,欧洲电网跨国互联和电力市场一体化的经验非常值得我国借鉴。

第三,跨国互联线路建设的推进,不应该在互联国家内部市场化改革停止不前的情况下贸然推进。在当前我国电力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以国家战略鼓励方式推动投资,很容易导致过度投资与浪费。此外,考虑到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长从高速增长向低速增长转变、国内电力需求从高速增长像中低速增长的客观现实,在现阶段大力推动跨国联网线路建设做法的必要性需要打一个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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