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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新中国70年企业与社会关系演变:进程、逻辑与前景

2019年07月15日来源:《改革》2019年06期    作者:肖红军 阳镇

内容提要:企业与社会关系的70年演变实质上是“单位制社会”逐步瓦解并转向“企社分离”“企业嵌入社会”的渐变过程。企业与社会关系变迁的背后是组织生存的制度逻辑、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组织载体以及政府的功能与角色的渐进性变化。步入新时代以来,共享经济成为推进企业与社会关系融合的新纽带。但是,在企业与社会关系的共生融合过程中,企业基于市场逻辑支配下的“社会脱嵌”行为广泛存在;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企业社会责任整体发展水平偏低,企业社会责任认知理念与管理实践的内生化进程受阻;政府、企业与社会三者的社会责任治理能力仍然薄弱。未来需进一步在宏观层面深化推进企业“社会脱嵌”行为的社会责任制度供给,在微观组织层面探索建立混合型组织成长的社会支持机制,以及推进社会多元主体形成“企业社会责任治理共同体”,最终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新中国成立70年;企业与社会关系;企业社会责任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竞争性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研究”(7147218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研究”(18AGL011)。

 

在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政府、企业与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在不断发生变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大幕,计划经济时期的单一公有制经济逐步转变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所有制结构。计划经济主导下“政企不分”“政社不分”“企社不分”的政企关系、政社关系与企社关系得到重构[1],主要体现为在计划经济时期依托于国有企业或集体单位下的“单位制”逐步瓦解,且“单位制”下的“单位人”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人”“社会人”与“共享人”转变。具体来看,微观组织层面的国有企业改革历经了“放权让利期”“制度创新期”“国资监管期”与“分类改革新时期”的时序性推进过程[2]。国有企业逐步由社会逻辑主导下的社会组织场域向市场逻辑主导下的市场组织场域转变,最终向双元混合逻辑下的混合型组织场域转变,从而推动了国有企业与社会的嵌入与融合的历史进程。同时,20世纪90年代以来民营企业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深化加速发展。尤其是在民营企业的市场合法性与社会合法性得到确立的背景下,民营企业逐步成为推进社会治理的活跃组织载体,主要体现为:民营企业通过企业社会责任议题实践有效地参与社会治理,创造涵盖经济、社会与环境的综合价值与社会共享价值,为增加社会整体福利与推动社会整体转型提供不竭动力[1]。

由此来看,企业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演变历程实质上是围绕着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组织形态变迁、制度逻辑变迁、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变迁以及经济形态变迁的动态过程。本文首先梳理政府、企业与社会三者关系的理论脉络,为搭建政府、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提供基本的理论框架,并基于我国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的整体进程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企业与社会关系的变迁过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企业与社会关系70年变迁历程下逻辑特征的转变,主要体现为制度逻辑、组织形态以及企业在参与社会治理中的功能、机制与方式的逐步演化。步入新时代,新的经济形态为企业与社会的融合提供了新的经济纽带。但是企业在融入社会的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行为异化困境、社会责任内生化进程阻滞以及社会责任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偏弱等多重困境。为此,本文从制度层面、组织层面、治理层面入手,就未来推进企业与社会关系的进一步深度融合提出若干建议。

一、企业与社会的关系:一个理论脉络

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与治理体系之中,政府、企业(市场)与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一直是经济学者、社会学者与管理学者争论不休的学术话题。从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发展脉络来看,古典经济学派、新古典经济学派、凯恩斯学派以及新自由主义学派等不同学派都对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阐释,其中以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论秉承市场万能论,即通过市场供需关系以及价格关系就能够达到社会充分就业的状态,认为市场自发调节各类资源就能够实现最优供给与配置,最终形成市场的供需均衡。从这个意义上看,企业基于市场资源配置能够解决任何问题,社会问题也就不会存在。因此,在自由主义论下,政府只是市场的“守夜人”,市场的边界远远大于政府以及社会的边界。也正是由于自由主义论下“政府—市场—社会”处于完全失衡的状态,20世纪30年代引起了世界性的经济危机。此后,凯恩斯学派提出的国家干预学说对政府、市场与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重新厘定,市场失灵理论认为即使市场运作过程似乎完美,仍然难以抵消掉诸如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逐利短视主义下的社会问题以及经济波动等市场问题[3],且市场运行过程本身也存在一些诸如垄断、负外部性等市场失灵问题[4]。在此背景下,凯恩斯学派认为政府需要在市场运行中发挥重要的干预与调控职能,市场的边界由此逐步缩小,政府干预市场的边界逐步扩大。政府干预学说以及市场失灵理论修正了自由主义理论下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及边界。但是,不管是自由主义理论还是凯恩斯学派,二者都对企业(市场)与社会的关系较大程度地忽视,在凯恩斯学派理论中,其根本的出发点仍然是解决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失衡,打造市场中的“有为政府”,政府与社会、市场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充当政府或市场的工具附庸,甚至被传统经济学理论体系排斥在外。

基于政府干预主义的凯恩斯理论不仅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行了重新调整,也为西方“二战”后的经济大增长提供了理论范本。但是20世纪60年代后,政府干预下的市场经济体制也产生了一系列新矛盾与新问题,如政府财政赤字、社会福利计划失败以及企业与政府的寻租腐败问题日益严重。由此,学术界意识到基于传统政府与市场的二分法难以打造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模式,试图寻找政府与企业(市场)之外的第三种力量以弥合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鸿沟。社会学与管理学理论看到了这一理论突破口,其中不乏代表性的是利益相关方理论、组织生态学理论以及社会资本理论,这些理论大多对传统经济学理论中所漠视的社会与企业、政府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系统修正。其中利益相关方理论认为企业作为市场的微观主体,在市场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对经济性利益相关方如员工、供应商、竞争者与合作伙伴等,以及社会性利益相关方如政府、社区与环境等。因此,企业对于经济性利益相关方与社会性利益相关方的主体边界界定,以及企业对于利益相关方的社会责任实践内容与实践方式,决定了企业以何种方式影响社会与政府,形成基于利益相关方主体边界下的企业、政府与社会的相互影响关系。组织生态学理论将企业组织所处的环境视为一种社会性的整体性生态系统,且分为微观、中观与宏观系统三大层次,分别对应于组织个体、组织种群以及种群之外的宏观社会系统。在社会生态系统理论下,企业基于不同的生态位形成与外部社会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由此在企业与社会之间的交互作用下形成社会系统中的一个交集[5]。

实质上,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一定程度上是互动式、嵌入式的影响型关系。Bourdieu提出的社会资本理论为进一步解释市场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提供了基础,他认为市场与社会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与相互调适的动态关系[6]。经济社会学家卡尔·波兰尼提出了企业(市场)与社会的双向互动理论,认为在以企业为主导组织的市场经济体系中,市场经济的自发调整运转的是企业运转嵌入于社会之中的基本前提与保障,由此带来市场生产要素的社会扩张以打破市场分割[7]。同时,在市场摆脱社会控制的同时,也存在一种反向作用力即市场从属于社会引发市场的“再嵌入”过程,通过市场反向再嵌入社会消除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之中产生的市场负外部性问题,诸如生态环境破坏、贫富差距拉大、企业道德沦丧以及企业寻租腐败等问题。在这两种作用力的相互作用下,人类也经历了两次市场与社会的大转型:第一次是19世纪以前西方社会逐步由“社会市场”转变为“市场社会”,使得市场脱嵌于社会的社会问题比比皆是;第二次是在市场主宰社会之后,西方社会经历了一次社会重新嵌入于市场之中的反向保护运动,即通过政府公共性服务与公共政策、社会组织崛起以抵消市场对社会的过分反噬,政府也在市场与社会之间产生了一定的作用。此后,经济社会学家Granovette进一步对嵌入理论的内涵进行解剖,认为在市场经济体系中个体行为(经济行为与社会行为)都嵌入在一定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并通过结构性嵌入、关系性嵌入实现企业(市场)与社会的内在相融[8]。基于上述理论的视野分流,一定程度上,政府、企业(市场)与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都存在差异性,主要体现为三者之间的边界扩展性差异以及能力作用的强弱具有异质性。按照能力强弱的二维视角来划分不同的关系状态,在不同的理论之下,政府、企业与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归结于“强政府—强企业(市场)—强社会”、“强政府—弱企业(市场)—弱社会”、“强政府—强企业(市场)—弱社会”等八种不同状态,由此形成三者之间的动态调适关系。

二、新中国70年企业与社会关系的历史演变进程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伴随着我国在经济体制层面实现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政府、企业与社会三者之间的角色、职能与边界也逐步清晰化。企业与社会关系亦伴随着70年经济体制改革过程而不断发生着变化。

(一)1949~1977年:企社合一的“单位制社会”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民经济经过三年恢复逐步进入了一个“过渡时期”,伴随着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的完成,在国家政治权利层面实现了对社会公共领域以及私人经济领域的逐步覆盖,我国单一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经济体制逐步得到确立。在单一公有制经济体制之下,国有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成为经济社会中资源配置的唯一性组织载体,这一时期,社会总体状况呈现人均资源匮乏和社会整合配置机制相对薄弱的状态[9]。政府、国有单位(国营部门、国营单位)与社会形成统一体,即通过政府直接管理与国有单位完成资源配置(资源初次分配与再分配),政府成为国民经济与社会中的直接管理者、经营者与控制者,由此带来的后果是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市场与社会之间的边界关系难以清晰界定。在企业、社会与政府的三重合一的关系下,市场缺失与社会孱弱成为计划经济时期的基本特征[10]。在三者合一的关系之下,形成了传统意义上的“单位制社会”。在企业组织形态层面,基于“单位制”形成了传统的单位制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三种形式),不管是在农村社会还是城市社会,企业与社会之间并没有进行区分,即国有单位就是社会,社会也被压缩入国有单位之中,个人的经济需求与社会需求的满足需要通过单位制组织来实现,形成了“国家—单位(社会)—个人”下的社会资源运转与配置的构架体系。由此来看,国有企业在这一时期成为社会管理与社会生活的依托组织单位,依托于“单位制”下的国有单位形成政治、经济与社会的全方位、全过程与全能式社会管理体制。“单位制”下的国有企业肩负着政治权威与政治动员、社会资源整合、经济增长的多种责任[11]。从计划经济时期的经济结构来看,截至1978年,整个国民经济处于单一公有制经济主导下的计划经济时代,其中国家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企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分别为77.6%和22.4%[12]。

“单位制”形成的背后有两大现实原因:一方面,新中国成立初期整个经济社会物资相对匮乏,且由社会组织、公益组织、志愿组织与社会公众构成的第三部门组织尚未形成,难以基于第三部门组织实现公共服务以及社会资源的配置与整合;另一方面,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还是一个相对落后的传统农业国家,在相对落后的农业国家之下资源相对分散,个体生产资料也较为匮乏,需要基于国家公权力以集中控制的方式使资源快速集聚于政府之中,将农村与城市人口纳入基于地域范围内的单位集体组织之中,最终为优先发展重工业,将落后的农业国转变为社会主义工业国家提供组织制度支撑[13]。基于“单位制”下的吃、穿、住、行等社会生活全方位覆盖下的“统包”制度,符合这一时期的经济与社会资源情境。虽然这种配量方式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个人的经济与社会需求,但是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单位封闭主义、单位行政主义、单位身份主义以及单位关系主义等问题[14]。

(二)1978~1992年:企业与社会结构初步分离的“小社会”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响了改革开放的号角,会议决定将中央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经济建设这一中心任务上来。1987年党的十三大明确指出,“以指令性计划为主的直接管理方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由此我国的经济体制也进入一个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体制调整与改革期,并主要体现为打破传统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通过引入适当的市场经济机制推进计划经济下企业与社会关系之间的初步分离,逐步开始由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国家(政府)、市场与社会的统一体向政府与市场的二元分离式关系转变。而调整“政府—市场—社会”的具体方式则是立足于市场中的微观主体——国有企业,将国有企业作为微观层面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主线,主要通过以“放权让利”为核心特征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来重塑市场主体活力。在此背景之下,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企合一”“政社合一”的政企关系与政社关系逐步分离,企业成为具有自主经营管理与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具体实现方式是通过国有企业“利改税”将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予以调整。1984年10月开始将国有企业原有的上缴国家财政的税利转变为国家税收,一定程度上重塑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并确立了企业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的一定的自主权。总体而言,这一阶段主要是通过以放权让利为核心的改革措施促进国有企业与政府原有的绑定式关系逐步分离,促进国有企业成为市场中具有独立意义上的经济实体组织,由此国有企业的市场自主性与经济效率得到极大改善,国民经济的市场活力得到进一步增强并逐步迈入高速发展轨道。

同时,这一时期政企分离、利改税、两权分离等一系列国有企业经营与管理制度改革以及从1982年开始的政府通过精简机构的体制改革逐步解决计划经济时期以来的党政机构臃肿、职责不清与效率低下的问题,使得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分离。从企业与社会关系状态来看,自1978年开始,在经济社会中的收入分配领域,计划经济时代平均主义的分配原则逐步转变为按劳分配制度。经过社会分配领域制度的初步探索,整个社会中的城乡收入结构由过去的单一平均主义下的劳动收入逐步转变为多元化的收入结构,非劳动要素参与企业分配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得到逐步强化,由此个体收入与生活水平得到提升的同时,收入差别也开始显现[15]。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逐步过渡中,企业的自有竞争机制也开始向社会领域延伸,社会资源的市场调节与分配能力开始显现。总之,这一时期基于单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位制”社会体制开始有所松动[10],企业与社会的关系由此得到初步分离。但是,总体而言,这一时期国有企业中仍然存在着较为普遍的企社不分的现象,国有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依然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位制”体制[16]。在整个社会运转体制之中,仍然呈现国家(政府)—单位(国有单位与集体组织)—个人的构架体系,并形成以单位为核心的“小社会”。“小社会”中,个人严重依赖于单位,个人的社会参与、社会利益表达、社会资源整合与社会利益分配都基于“单位”这一实体来实现。

(三)1993~2005年:企业与社会脱嵌下的“脱嵌体”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我国逐步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深化期。这一时期政府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逐步加深。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微观领域,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有企业改革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迈进,以产权制度改革作为迈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制度型构,以摒除企业办社会的弊端,推进国有企业在功能使命上转变为具有独立意义上的法人实体以及市场经济中的微观市场主体[14]。1993年12月《公司法》的颁布为国有企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微观市场主体提供了法律依据,国有企业的市场合法性地位逐步得到确立。同时,在这一时期,民营经济的改革发展也开始逐步深化[17],民营经济的市场合法性逐步确立。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发展信心得到进一步增强,进入了有序发展的快车道。

从企业与社会的关系来看,这一时期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以及微观层面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与民营企业的市场合法性地位的确立,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位制社会”逐步瓦解,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在制度重构的过程中彻底分离,国家对单位、单位对个人的控制程度以及个人对单位的依赖程度逐步弱化。与之伴随的现象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位制内的组织成员逐步向单位外脱离,逐步流向体制外的各行业中,且单位制下的原有的经济、政治与社会资源整合的功能也逐步分离。同时,一部分非单位组织开始取代原单位组织的职能,在社会之中也开始存在相对独立的民间社会组织与行业组织,呈现社会结构与社会利益的多元化趋势[10]。在收入分配领域,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坚持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提倡先富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在此引导下,社会中的阶层进一步分化,贫富差距逐步开始显现。因此,这一时期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呈现“脱嵌”的状态。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下基于市场利润的企业使命观,国有企业转变为基于利润导向的经济实体组织,非经济目标下的社会责任行为严重弱化,企业与社会性利益相关方的关系呈现基于市场利益与市场交易下的经济性关系,企业的社会职能与社会功能处于缺失状态[14]。

(四)2006~2012年:企业与社会再嵌入下的“内嵌体”

进入2006年后,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范围与边界影响不断扩大,并在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了由于前期市场与社会的过度分离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这一时期,在科学发展观的新的发展理念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建设新要求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市场在社会中的功能定位进一步深化,这就需要在制度层面对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基础性作用予以保障。从具体的微观企业来看,《公司法》2006年修订后正式实施,国有企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国有企业的使命功能定位由独立竞争的经济组织转变为具有现代意义上的经济与社会功能兼具的复合型组织,并进一步成为解决市场失灵与弥补社会失灵的重要微观组织,具体体现是:一方面,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进而强化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弥补市场失灵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基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社会发展要求,让国有企业主动参与社会建设,通过企业发挥社会功能解决社会失灵问题。

从企业与社会的关系来看,在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中,中央企业的社会责任议题得以第一次正式提出,明确了中央企业(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内容边界。此后,2011年《中央企业“十二五”和谐发展战略实施纲要》进一步明确为五个方面的议题。国有企业通过企业社会责任实践议题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使得国有企业这一历经“放权让利”、“两权分离”以及现代公司制度下的经济组织转变为内嵌于社会结构之中的社会组织[14]。通过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化,推进国有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国有企业得以重新内嵌于社会性利益相关方网络与社会结构之中。同时,这一时期民营企业在国际经济危机中也表现出较强的市场抗逆性。2008~2012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民营企业稳步健康发展的政策文件,为加快民营企业的转型升级以及促进民营企业的规范化内部治理提供了制度支撑。在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中,尽管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出现了一定的曲折,给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发展进程带来了阻碍,但是总体上民营企业成为了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2007年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由此对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初次分配原则进行了重新审视,使得企业与社会之间的“脱嵌”关系所引发的一些社会问题(如收入差距拉大、贫富阶层分化以及社会不平等)得到逐步缓解。

(五)2013年至今:企业与社会共融下的“共生融合体”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征程,主要体现为进一步深化对政府、市场与社会三者之间的角色与功能的基本认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过程中由过去的“基础性作用”转变为“决定性作用”,由此,这一时期政府、市场与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得到进一步重塑。在微观企业组织层面,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由此国有企业改革的制度逻辑转变为基于国有企业的经济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结合程度的异质性,分类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更好地发挥市场功能与社会功能。国有企业在历经“放权让利期”“制度创新规范期”“资产监管体制变革期”后进入“分类改革探索期”,这也意味着,基于国有企业改革加速推进国有企业的市场功能与社会功能之间的逐步融合进入一个全新的时期[2]。更进一步地,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微观企业层面,新时代下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目标应该自觉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下的企业产品与服务高质量、企业管理高质量、企业综合价值创造高质量等核心特质转变[18]。

这一时期,从企业与社会关系来看,在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制度设计之下,其背后的逻辑在于国有企业尽管都是现代意义上的市场组织,但是基于社会逻辑与市场逻辑的异质性其使命具有差异,进而形成不同类型的混合型组织[13]。如公益类国有企业主要在关系社会公共服务供给与公共产品生产的行业领域,其对于矫正市场失灵与弥补社会失灵具有重要作用,使命定位更加契合基于社会责任自组织驱动下的社会价值驱动型企业[18];商业一类国有企业处于充分竞争的行业或领域之中,强调的是其市场逻辑下的市场使命,因此商业一类国有企业受市场逻辑的支配,偏向较高市场经济的组织场域;商业二类国有企业介于公益类国有企业和商业一类国有企业之间,在组织场域之中处于公共价值创造下的社会逻辑与市场利润创造下的市场逻辑之间的叠加型组织[19],在承载国民经济安全与控制力使命的同时,又是政府参与和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14]。在基于混合型组织的分类改革背景之下,国有企业与社会之间形成共生系统,原有的国有企业与社会的“单位制合一体”“脱嵌分离体”“嵌入影响体”转变为企业与社会的共同体组织,企业与社会形成互惠共生、协同共演、动态调适、逻辑多元的共生共演关系。

与此同时,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制度背景之下,社会公众对于微观层面下的组织创新与企业社会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营企业成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以及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微观组织载体。民营企业逐步成为推进社会治理的重要组织载体,进一步推进了企业与社会之间的深度融合,在社会扶贫、教育医疗、社区捐赠以及社会共享等社会责任议题领域参与的广度与深度都得到前所未有的扩大[13]。总之,在新时代背景下,微观企业层面的高质量发展对于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战略意义[20]。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其经济价值创造与社会价值创造更加多元化、混合化与高阶化,企业与社会之间形成相互调适、共生共演的高阶经济社会生态系统,企业自身也朝着趋向于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更加均衡化的高阶组织即共益企业迈进[21]。

三、新中国70年企业与社会关系演变的逻辑与特征

回顾企业与社会关系70年演变的历史进程,可以发现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变迁实质上是围绕着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组织形态变迁、制度逻辑变迁、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变迁以及经济形态变迁的过程。进一步剖析可以发现,企业与社会关系变迁的逻辑特征转变主要体现为:在制度逻辑层面,实现了由单一社会逻辑导向向市场逻辑导向以及双元混合逻辑导向的转变,且在不同的主导制度逻辑之下,体现了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向混合型组织的组织形态变革的历史特征;在企业与社会的融合方式上,伴随着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社会治理主体与社会治理格局的逐步转变,企业在参与社会治理中的功能与机制也逐步发生演化,企业社会责任实践逐步成为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主要方式;在企业与社会之间的经济纽带层面,共享经济成为推进企业与社会关系融合的新纽带。

(一)制度逻辑:由社会逻辑、市场逻辑对立割裂向双元制度逻辑转变

企业与社会关系经历了企社不分—脱嵌分离—再嵌入—共生融合的演进,这一历史变迁过程实质上是我国自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的制度逻辑的变迁过程(见表1)。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处于被社会逻辑完全支配的境地,在社会逻辑支配下,企业本质上是“小社会”,丧失了基本经济功能。在单位制的企业运营模式之下,企业的计划失灵成为运营过程中的常态,商品短缺、“供给紧张”与“卖方市场”成为显著的供需失衡下的重要特征,企业的经济活力不足成为难以解决的市场痼疾。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企业的日常行为受到社会逻辑的支配,造成了企业与社会关系扭曲的局面。这一情境下,企业是兼具政治、经济与社会使命的复合体组织,基于政治使命与社会使命创造社会公共价值。1978年以来,企业的市场逻辑开始显现,在市场逻辑的影响之下,企业与社会之间逐步“分离”,社会逻辑主导下的国有企业逐步产生“社会脱嵌”,国有企业经过“抓大放小”改革以及剥离债务、兼并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结构调整等一系列改革措施,逐步转变为基于市场逻辑导向下追逐市场利润的经济组织。与此相伴随的是,“单位制社会”逐步瓦解,企业逐步成为社会中的微观经济单元,越来越多的单位个体流向体制之外的其他组织(如民营企业)之中。但是这一时期国有企业由于受到市场逻辑的嵌入以及社会逻辑的逐步“脱嵌”,企业对于非经济责任下的社会功能发挥有所弱化甚至处于缺失状态。国有企业由“单位制社会”向“利益制单位”转变,国有企业无暇顾及也缺乏动力关注和参与社会性议题,而是以创造经济价值为主要目标。由此,在企业与社会之间的“社会脱嵌”的关系下市场逻辑逐步居于主导地位,使得国有企业陷入社会功能与社会责任实践双重缺失的局面[14]。与此同时,民营企业则在市场逻辑的影响下逐步得到成长。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市场逻辑逐步在社会之中深化与嵌入,民营企业的企业数量、从业人员数以及注册资金都得到前所未有的增长[22]。

 

1 企业与社会关系变迁的制度逻辑及特征

 

进入2006年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以及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要求下,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其市场逻辑与社会逻辑都是逐步寻求“再嵌入”。2006年正式实施的《公司法》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标志着在企业制度层面推进企业市场逻辑与社会逻辑之间的相互嵌入。尤其是2007年国务院国资委在《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与2011年《中央企业“十二五”和谐发展战略实施纲要》中都对国有企业进一步融合市场逻辑与社会逻辑提出了更高要求,由国有企业“社会脱嵌”向“社会逻辑再嵌入”转变。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社会责任”,在制度层面推进了企业与社会之间的深入融合。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在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制度设计之下,国有企业逐步向组织形态各异的混合型组织转变。在混合型组织之下,企业的市场逻辑与社会逻辑的结合程度具有异质性,由此将国有企业分为偏向市场逻辑主导的商业一类企业、偏向社会逻辑主导的公益类企业以及偏向市场逻辑与社会逻辑双元叠加下的商业二类国有企业。基于混合型组织的双元制度融合,有助于打造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共生与共演关系,塑造基于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共同体”组织。在“共同体”组织之下,组织的使命功能逐步多元化,意图创造涵盖经济、社会与环境的综合价值与共享价值。

(二)融合方式: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成为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方式

长期以来,在传统公共管理理论主导下,政府处于一元供给主体地位,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组织被排斥于社会治理主体之外,政府不得不独自面对日益多元化的社会挑战与社会风险。治理理论为公共管理理论的重建找到了突破口,认为在社会治理主体中应由政府主导的一元化治理主体向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等多种治理主体转变;治理方式由政府管控、政府统治向多元治理主体协同与合作式治理转变,政府组织、社会组织与企业等多种治理主体共同基于自身的功能优势与意愿参与社会公共政策的决策过程[23]。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的社会治理模式由政府一元化的治理模式逐步转变为多元化的治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以及改革开放的探索初期,政府在整个社会资源配置中处于主导地位,社会公共政策制定与社会公共服务供给、社会矛盾解决都完全依赖于政府,“社会”混合于国家政治经济的载体——国营单位之中[24]。在政府办企业与政府办社会的体制下,政府的职能处于畸形化状态,企业的经济功能与公共社会功能未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发挥,企业办社会下的“大包大揽”也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在“单位制”社会下,缺乏社会治理。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特别是1999年民政部印发《全国社区建设实验区工作方案》,我国开始逐步探索基于“社区制”下的社会体制改革,逐步实现了由计划经济主导时期下的“单位人”向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人”的转变。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也逐步成为真正意义上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此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逐步完善,企业、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逐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分离结构。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格局。由此,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主体逐步多元化,企业在运营管理过程中也越来越多地选择基于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利益相关方参与机制,以回应利益相关方价值诉求。伴随着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社会治理主体与社会治理格局的逐步转变,企业在参与社会治理中的功能与机制也逐步发生演化,企业社会责任实践逐步成为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着力推进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建设共享型社会”的社会治理新要求[25]。这一时期,从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与价值取向来看,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内容在于通过建立与企业内外部利益相关方的社会联系,基于企业的经济功能承担面向利益相关方的社会性议题,进而承担对多元利益相关方主体的社会责任,最终创造涵盖经济、社会与环境的综合价值,提升社会的整体福利。从国有企业来看,国有企业在承载市场逻辑下的经济使命的同时,具有社会逻辑下的社会使命的要求,一直在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表现中扮演着排头兵的角色。2015年8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国有企业要成为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率。一大批国有企业如国家电网、中国核电不断探索将企业社会责任融入企业运营管理过程之中,通过创新企业与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决策与沟通机制,增强企业对于社会的治理能力与创造企业综合价值的潜力[14]。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2017)》显示,国有企业100强社会责任发展指数持续领先于民营企业100强与外资企业100强,并呈现差异化明显的趋势[26]。2013年,全国工商联联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开展的全国民营企业抽样调查显示,76.76%的家族企业认为“应该参与社会管理,这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近年来,民营企业在税收贡献、社区就业、科技创新、公共教育、社区捐赠与社会扶贫与共享中的参与程度越来越高。基于此,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基本导向由单纯的经济利润驱动下的工具竞争观转向了基于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内生化导向下的价值共创与共享观。在混合型组织的新组织形态下,企业社会创新、平台化履责等社会责任实践范式成为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向高阶化迈进的社会责任实践新范式。总之,在新时代,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更加注重结合宏观时代战略导向与微观企业内部战略差异,衍生出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新范式、新模式、新议题与新趋势(见表2)。

 

2 新中国成立以来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基本特征

 

(三)经济纽带:共享经济成为企业与社会关系融合的新纽带

人类进入基于互联网的共享经济与平台经济时代后,消费模式也发生了新的改变。传统经济下的消费模式是与商品产权合一的“占有型消费”,在占有型消费模式下,即使个体拥有多余、闲置或使用程度较低的商品,也难以与他人分享使用权。在占有型消费模式下,消费奢侈主义、浪费主义与过度消费广泛存在。私有产权排他性占有型消费模式一定程度上给市场与社会带来了较严重的负外部性,诸如过度消费下的资源浪费、贫富分化下某些商品的过度购买与完全闲置,等等。

共享经济基于商品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独特产权关系,实现了对传统消费模式的超越,在不颠覆商品所有权关系的背景之下,通过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实现了消费的可持续。共享经济的消费模式与商业模式的进一步变革,为企业与社会、社会与企业之间的再度深入融合提供了经济纽带。具体来看,基于共享经济或平台经济的支撑载体是互联网共享平台,通过互联网共享平台能够实现资源的跨时空与跨区域的配置,大大提高了资源供给方与需求方的匹配效率,同时为增加消费者的福利与效用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27]。更为重要的是,基于商品使用权的交易有助于大大提高社会闲置资源的利用效率,并以此遏制过度消费所带来的社会环境问题[28]。在一定意义上,共享经济是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相互融合的市场交易行为,但是不同制度逻辑导向下的共享主体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带来的结果存在差异(见图1),如偏向社会逻辑的共享参与主体往往趋于社会环境保护、社区资源整合分享与可持续的生活风格等交易行为。按照逻辑导向的差异可以将共享经济形态进一步分为偏向于市场逻辑的共享经济(如交易型分享中的共享单车等),以及偏向于社会逻辑下的慈善捐赠、社群分享(如京东公益物资平台、微信公益平台等)[29]。

 

1 基于不同逻辑(市场逻辑与社会逻辑)导向下的共享经济类型

 

更进一步地,在共享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共享平台内的市场交易主体交易的基本前提是社会信任,基于社会信任与社会价值共享的新型关系进一步促进了市场逻辑与社会逻辑之间的相互融合。因此,可以说,共享经济是企业(市场)与社会进一步相互融合的新的经济纽带,共享经济下的各类共享组织通过社会逻辑下的社会价值创造导向进一步实现商业市场中的市场使命,从而驱动了技术领域中的社会创新与商业领域中的社会价值创造。值得注意的是,在市场逻辑与社会逻辑的共融过程中,向任意一方的过度靠拢都有可能造成企业的“社会脱嵌”以及社会的“市场脱嵌”,诸如在共享经济发展中一些共享平台完全摒弃社会价值目标,漠视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如消费者信息隐私保护等),由此给社会带来了巨大负外部性[30]。因此,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依赖于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共生融合程度,依托于多元逻辑混合打造混合经济[31]。

四、推进企业与社会关系融合共生的潜在问题与未来前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逐步由“嵌入型”转变为“内生融合型”关系。面对新时代新的发展矛盾、新的发展理念、新的发展要求与新的发展方式等一系列新情景,未来企业与社会之间的融合仍然需要进一步聚焦推进企业“社会脱嵌”行为的社会责任制度供给,探索建立混合型组织成长的社会支持机制,以及打造企业、社会与政府三者之间的企业社会责任治理共同体,进而推进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意愿、动力与能力迈入更高阶的合意轨道,共创未来企业与社会之间深度融合的新局面。

(一)制度前景:深化推进企业“社会脱嵌”行为的社会责任制度供给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得到调整、重塑与完善。“单位制社会”被瓦解,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不断崛起与发展的民营企业为增强社会治理主体的活力提供了新的动能,企业与社会的关系逐步向融合共生的“共同体”迈进。但是,在企业运营与管理过程之中,企业在市场逻辑支配下的“社会脱嵌”行为仍然广泛存在,并主要表现为企业的社会责任缺失行为、伪社会责任行为以及企业社会责任寻租行为[32]。从企业社会责任缺失行为来看,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近年来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现象,这些现象给社会性利益相关方带来了社会福利损失,也为平台经济与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31]。从企业社会责任寻租行为来看,一些企业基于高管政治关联寻求企业社会责任政治租金,获取相应的政府补贴或政策优惠。更有甚者,一些企业通过践行虚假的社会责任项目与社会责任实践议题,获得政府、社会行业机构的社会关注,由此产生虚假的企业社会外部评价绩效,这不仅破坏了企业、政府与社会三者之间的边界,而且会导致社会责任实践“劣币驱逐良币”下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整体的倒退[33]。同时,随着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范式在经济社会层面的广泛运用,基于人工智能下的企业社会伦理问题也引发了较大的争议,人工智能的伦理指向引发的社会性问题逐步被学术界所广泛关注,因而新一轮技术范式下科技人员的社会责任认知与行为也就愈发重要。基于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范式的责任型治理(包括技术维、经济维、伦理维和社会维),成为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基于此,未来推进企业与社会关系的进一步深入融合,更好地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与实践,需要在制度层面对企业与社会之间的脱嵌行为予以重点治理。一方面,政府需要进一步增强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供给水平。尽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企业社会责任已经引起各方重视,但是在顶层设计层面,社会责任制度供给的社会注意力与执行力仍然不足,未来需要在企业社会责任国家立法、企业社会责任国家标准设计与企业社会责任推进落实方案等方面进一步增强顶层制度的设计能力,尤其是对于新经济、共享经济与平台经济等新业态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供给空白领域予以着重填补,重塑政府在面向新经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供给能力,规避由于新经济、新业态与新行业所带来的社会责任制度漏洞产生的社会责任行为异化问题。另一方面,针对微观层面的企业具体运营制度逻辑,应对商业类企业与公益类企业的社会责任制度、企业社会责任内容边界、社会责任动力机制予以差别化审视,分类分层探索强制性社会责任制度供给与诱导性制度供给的双轨供给模式,并在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体系、社会责任制度推进体系、社会责任评价监督体系中对异质性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实行差别化与层次化治理,从而使不同类型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发展步入合意的轨道。

(二)组织前景:探索建立混合型组织成长的社会支持机制

从新中国成立70年来企业与社会关系的变迁过程来看,不同制度逻辑主导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意愿、动力与机制不尽一致。在市场逻辑主导下的民营企业成长过程之中,尽管民营企业通过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不断增强,但总体而言,我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整体能力仍然较低,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与实践的推进意愿与力度仍然不足,在市场逻辑的支配之下也产生了大量的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与行为异化事件。在市场逻辑支配下,总体上民营企业整体的社会责任发展水平仍然低于国有企业[26]。近年来,在企业内部发展动力的转档阶段,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意愿与动力呈现分化趋势,主要体现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以及经济增速下滑的过程中,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更多地呈现游离于组织运营管理之外的外挂式特征,企业社会责任的内生化进程在民营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仍然面临较大阻碍。相比于传统的社会企业与商业组织,共益企业作为市场逻辑与社会逻辑之间共生共融的新型企业社会责任内生性组织,尝试在商业组织场域与社会组织场域之间找到平衡共生的双元空间,以实现企业与社会之间的相互融合。要基于共益企业的内生性社会责任行为实践,有效解决商业组织场域的市场失灵与社会脱嵌问题,并摆脱社会组织场域中的社会失灵与志愿失灵。要基于共益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内生化情境,形成可持续的社会责任实践,以打造企业社会责任共同体。在企业社会责任共同体范式下,企业与社会形成共生型的利益相关方关系,企业与社会的边界逐步变得模糊,并共同致力于创造涵盖经济、社会与环境的综合价值与社会整体福利。新时代探索推进我国企业向共益企业转化,显得尤为必要。推进企业家精神由市场逻辑主导下的创业企业家精神、社会逻辑主导下的社会企业家精神向基于共享、共赢与共益的共益型企业家精神转变,亦显得十分紧迫[32]。

共益企业新创与成长的首要条件是共益型企业家精神的驱动,因此,在制度层面如何推动传统的创业型企业家精神与社会企业家精神向共益型企业家精神的转变就成为制度设计中的焦点。在具体内涵上,共益型企业家精神以经济价值与社会环境价值的均衡化作为使命追求,将组织的综合价值创造过程层面与结果层面的共益共享内生于企业家精神之中,从而寻求社会性要素与生产性要素的匹配与再组合,最终满足越来越多的具有社会和环境意识的消费者、投资者和企业家的期望。由于共益企业家精神的培育形成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一定社会结构下的社会运行方式,因而在宏观市场运行过程中需要政府创新社会调控的方式与手段,在政策层面鼓励与支持共益企业家精神,为具有共益精神的企业家提供社会服务与社会平台支持。同时,在社会认知层面,需要增进我国不同类型企业对于共益企业的认知。共益企业是相对于传统的三大部门(商业组织、社会企业与非盈利组织)的第四类组织形式,已经在发达国家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其作为一种企业社会责任内生型组织,对于推进经济与社会环境共生融合具有重要的社会环境价值创造效应[32]。尤其是在当前经济运行层面的共享经济、社会层面的共享价值创造与整体层面的共享发展的实践背景之下,共益企业的出现很大程度上适应并回应了社会价值共创以及企业与社会之间形成价值共享生态圈的现实要求。因此,在社会认知层面,一方面亟需社会公众增进对共益企业的企业使命、运营制度逻辑、商业模式与社会责任实践范式的理解,使得社会群体能够了解认知共益企业,进而在社会认知层面促进支持共益企业的成长;另一方面也需要基于共益型企业家精神的深入理解形成社会性利益相关方网络,为共益型企业家精神转化为共益企业构建社会性利益相关方网络,为企业价值创造结果的共享与共赢奠定群体基础与社会资源支持,最终实现由单纯的工具性制度支持共益企业成长走向认知性主体支持共益企业成长[34]。

(三)治理前景:推进社会多元主体形成“企业社会责任治理共同体”

我国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在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治理以及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作用仍然相对有限。社会组织与社会公众参与社会责任行为治理的意愿与动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参与途径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还难以在企业社会责任异化行为治理过程中充当真正意义上的治理主体。更有甚者,一些行业组织、社会或商业机构为了扩大自身的社会影响力,或者为了从企业中获得商业服务的业务,往往开展一些并不科学且具有明显偏向性的社会责任评价或设立相关奖项,甚至评价结果或奖项发放与企业是否给予自身好处相关联,其结果是社会机构得到“好处”即社会责任租金,却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发展进程引入歧途,甚至引发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进程的整体性倒退[35]。在企业社会责任治理过程中,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实践涉及一系列的组织内部成员与组织外部的各类组织,且企业产生社会责任行为缺失与异化也与企业所处的宏观制度环境以及市场环境紧密相连。企业社会责任治理需要一系列的组织内成员与外部组织协同参与、相互合作,以及形成主体互嵌、要素共享与目标共融的社会责任治理共同体,推进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可持续。“治理共同体”脱胎于治理理论,用于分析治理主体之间的联结关系、治理机制与手段以及治理技术与能力等维度的综合情景框架。企业社会责任治理共同体是一定组织范围内以共同的社会责任愿景为目标,基于各类行为主体(组织与成员)之间的社会责任知识、社会责任实践资源整合与资源共享形成相互依赖、相互协同与相互耦合的共生型结构,共同推动社会责任实践组织成员的履责意愿、履责知识技能以及履责绩效的提升,最终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可持续。

具体来看,在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理念层面,企业社会责任治理共同体下的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理念不再聚焦于单一性治理主体的个体式治理,而是强调社会责任行为治理共同体下的共同联动、网络化与社会化治理。在治理主体层面,既包括实体性的治理主体,如企业个体社会责任行为治理主体、政府治理下的社会责任治理主体,又包括虚拟性的网络空间治理主体,如网络平台经济范式下的虚拟经济组织的交易空间。虚拟网络平台的社会责任行为治理,既需要借助实体性组织治理,又需要嵌入虚拟性的网络治理组织以及虚拟信息技术单元,以实现共同体治理主体的包容性和网络化的交互[36]。在治理过程中,企业社会责任治理共同体着眼于不同治理主体(社会性治理主体与经济性治理主体)对于社会责任行为效应的一致认同的目标,将具有不同优势的治理主体聚集在同一个场域内。在治理共同体的同一场域内,各治理主体能够充分共享治理要素资源,实现治理共同体内的跨主体、跨领域与跨界合作,最终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治理的知识创新和要素共享,强化共同体内治理资源的互补效应、耦合效应、共享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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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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