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理论分野与研究展望

2019年12月27日来源:《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CNKI网络首发2019-12-18    作者:肖红军 阳镇

[摘要] 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与异化问题在理论层面衍生出其社会责任治理研究的三大焦点问题: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异质性与独特性、治理的有效性及影响效应。平台型企业历经了“产品平台—独立平台组织—平台商业生态圈”的演化过程,在全新的平台情境下,其社会责任实现了企业社会责任主体、利益相关方主体、企业社会责任内容动态性等三大层次的变革,呈现出社会责任情境与内容维度的双元性。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存在双边市场、商业生态圈、公共选择与公共治理等理论视角,不同理论视角下其治理主体、治理对象、治理机制等存在较大的异质性。目前对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影响效应研究聚焦于平台型企业个体、平台内双边用户、“平台—用户”耦合这三大层面。未来,需要在前置性底层理论与前置性价值动因等方面深化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理论与实证探索。

[关键词] 双边市场;平台型企业;企业社会责任;平台生态圈;社会责任治理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8AGL01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71472186)

 

21世纪以来,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机器学习等新兴技术在经济社会中的广泛渗透,传统组织载体与商业模式受到较大程度颠覆[1],适应互联网经济与平台经济发展需要的平台型企业成为快速崛起的新型组织形态。相较于传统企业,平台型企业的独特之处在于基于互联网平台链接双边市场用户,通过平台价值主张聚合与包络用户,生成同边网络效应和跨边网络效应,创造链接价值、互动价值与个性化服务价值,形成“用户—平台—用户”的新型商业生态圈价值共创范式。虽然全新的平台组织情境推动价值创造方式由传统的价值链、价值网、价值星系向基于平台的商业生态圈(生态系统)大步迈进[2],但平台型企业个体的社会责任缺失与异化事件、平台内双边用户的社会责任缺失与异化事件、平台个体与平台内用户混合的社会责任缺失与异化事件层出不穷[3],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变得极为迫切。由此,针对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三大基础问题,即治理什么、如何治理和治理效应亟待研究。

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是一个极具中国情境与特色的学术话题,近年来,学界关注到了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特殊性及其治理的复杂性,对其管理与实践主体、实践范式、治理范式与相应实现机制等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3]。面对全新的平台组织情境,以平台为链接侧,形成了基于平台型企业个体、平台内双边用户以及生态圈整体的耦合体组织,市场中的双边用户围绕价值共创与价值共享目标形成了平台生态网络。因此,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维度除了具有传统企业个体意义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基于平台商业生态圈的方式嵌入社会并影响社会。在平台商业生态圈情境下,商业生态圈内的组织成员对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也具有双向传导效应,表现出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多层次性、包络性与嵌套性。但是,在全新的平台情境下,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基于不同的治理主体具有多重治理模式、治理机制与治理工具选择。由于不同治理主体的治理模式所产生的效应难以统一,如何对层次各异的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与异化行为进行治理,学界仍然缺乏统一的理论逻辑认知。由此导致:一方面,对于平台型企业而言,其在独特的平台情境中究竟扮演着社会责任治理的何种角色、发挥何种功能、如何建立相应的治理机制缺乏统一的理论框架;另一方面,对于政府而言,如何有效地动态参与到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制度建构体系与实践体系中,进而实现政府与平台型企业之间治理意愿、治理要素与治理能力的替代、互补、分化与共演,缺乏相应的理论研究指导。这些不足,使得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与异化问题久久难以破解。

本文围绕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什么、如何治理及其治理效应展开研究。首先,对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特殊性进行解析,包括其异质性与双元性;其次,对近年来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与异化行为的治理研究进行系统梳理与述评,包括双边市场理论下、商业生态圈下、公共选择与治理理论下的研究,以及个体视角、平台内双边用户感知与行为视角、“平台—用户”耦合视角的影响效应。最后,基于现有研究的不足,对未来推进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理论与实证研究提出前景展望。本文的边际贡献在于:在理论层面,对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前置性理论问题进行了解析,即明确了平台型企业相较之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的超越性与特殊性,包括独特的利益相关方主体结构、社会责任管理与实践情境、社会责任内容维度,理清了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前置性底层理论逻辑。在实践层面,对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理论基础与影响效应进行了系统梳理,有利于学界与政府明晰自身在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功能作用、实施机制与影响效应,为推进平台型企业商业生态圈向社会责任生态圈演化提供理论参考。

一、平台型企业的内涵理解与社会责任新变革

21世纪以来,“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范式对经济社会产生了深刻影响,在经济形态层面一个显著的变革是,人类由传统工业经济时代下的供应链组织、产业集群组织、企业联盟组织向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下的平台组织迈进[4]。在平台情境下,平台型企业作为一种基于互联网平台链接双边市场用户的特殊组织,与一般性的传统企业在诸多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一)平台型企业的内涵理解

平台型企业作为共享经济、平台经济下的微观组织载体,学界对它的内涵理解经历了一个时序性的推进过程。早期,平台多用于产品开发、技术组件集成等领域,运用“平台”来描绘一系列的新产品,是一个包括核心技术在内的共同产品元素的集合概念。从技术层面来看,网络环境是平台开发的一种先决环境,基于互联网、大数据、模块化的构架技术的一系列技术元素与技术组件,平台内的其他元素都是基于核心技术和界面构架相互联系形成的可变性的技术元素。此后,随着新一轮工业革命的深入演化,基于技术视角的“平台”逐步向生产交易领域演化,平台型企业逐步成为互联网经济时代下的主要微观组织载体,传统的单边市场逐步扩展为双边或多边市场[5]。在双边市场理论下,平台型企业不仅仅是基于互联网界面链接市场供需双方的链接侧,更是自主制定平台双边用户价格结构的独立组织,具有非中性的定价结构(供给侧与需求侧的价格分配比例,P=Pd+Ps)、跨边网络效应,即处于同一边的用户所得到的价值收益会随着另外一边的用户基数的增长而上升1

1 如在淘宝平台中,平台内商家用户的行业分布越广,相应的商家用户数量越多、商品种类越齐全,对于需求侧买方用户的效用也就随之上升,买方用户在平台内拥有更多的购买选择与相应的服务体验。反之,对于商家用户而言,买方用户数量越大,其潜在的获得需求端的价值效用也越大。

 

基于平台独特的网络效应,随着平台型企业的商业影响力不断扩大,在平台链接的双边市场中,各类经济性与社会性主体的基数也越来越大。因此,平台型企业基于特有的平台包络战略(包络各类经济社会主体、包络各类经济性与社会性资源与要素)形成了独特的平台商业生态圈(Platform Ecosystem)。在平台商业生态圈中,其主要的构成成员是平台创建者(平台型企业)、平台提供者、供给侧用户、需求侧用户以及支持型用户[6],平台型企业作为主要生态位成员,是平台商业生态圈内服务传导的核心组织[7],其他各类组织成员以平台型企业为主导形成相互交易、相互协作与互补耦合的动态网络关系,在平台商业生态系统中引导着平台内多边市场主体进行资源互动与要素流动,进而引领平台商业生态圈的成长与演化[1]。更为重要的是,在平台商业生态圈视角下,平台型企业的商业价值共创由产品主导逻辑转向了服务主导逻辑,平台型企业用户主导的价值共创(Value co-creation)也应运而生[7]。由此来看,平台型企业由传统企业的“企业—顾客”静态式价值传递或价值创造范式转变为更加动态化与复杂多元的“消费者用户—平台型企业—生产者用户”价值创造范式。

1 平台型企业内涵的演化过程

 

(二)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新变革

在平台情境下,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区别于一般传统企业社会责任,呈现出异质性与双元性。前者体现为平台型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履责主体、利益相关方主体边界、企业嵌入社会的方式、企业履责程度的动态性边界都存在较大的异质性;后者主要体现为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情境与内容维度具有双元性。

1.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异质性

从社会责任的基础性理论来看,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由谁负责、对谁负责、负责什么,负责到什么程度[8]。因此,理清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性理论问题需要从三个层次展开:(1)区别于传统企业,明晰平台情境下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地位,即平台型企业到底是社会责任管理与实践的主体,还是对平台内双边用户社会责任行为实施影响的主体;(2)平台型企业作为社会责任管理与实践的新组织载体,对谁负责(利益相关方主体)、如何负责(企业与社会的链接方式);(3)在明晰了对谁负责的基础上,负责到何种程度(企业能力边界)。

第一个层次的问题,需要基于平台型企业在平台场域中的角色予以清晰识别。一方面,平台型企业与传统企业具有一致性的企业法人地位,即独立运营的个体意义组织。在此独立属性下,平台型企业个体基于嵌入理论(embededness)嵌入社会,主要表现为通过社会责任认知嵌入、管理嵌入、议题嵌入等方式,实现社会责任认知、战略与实践融入于平台型企业独立个体的运营管理与日常实践过程之中[9]。另一方面,“平台”不仅仅是平台型企业独立运营下的“产品与服务”,更是链接平台型企业与社会之间的重要组织场域,平台型企业的“平台”兼具产品意义上的“经济人”角色与链接社会场域的“社会人”角色[10]。独特的平台公共属性成为平台型企业区别于传统企业的突出特征,表现为平台型企业在链接社会的过程中依托于“平台”,基于平台商业生态圈的方式嵌入社会并影响社会,形成“平台型企业—商业生态圈—社会”的跨层次影响路径。因此,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就涵盖了引导与满足平台商业生态圈内组织成员的社会责任期望,并对平台商业生态圈内组织成员的经济性与社会性行为进行监督与治理,进而促使平台商业生态圈向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生态圈的转化与升级[3]。

第二个层次上,平台型企业不仅具有传统意义上支撑企业个体独立运营的利益相关方,如内部员工、顾客、政府、社区与环境等,更为重要的是,其作为基于互联网平台链接双边市场用户的特殊组织,对市场中的双边用户予以聚合,进而形成了其主导下的平台商业生态圈[11],并基于平台包络战略形成核心型双边用户、主宰型双边用户、缝隙型双边用户等多种异质性的利益相关方主体[12]。一定程度上,平台用户是决定平台生死存亡的关键性利益相关方,用户(包括供给侧用户与需求侧用户)在平台场域内的社会责任行为也是平台运营与发展的重要质量参数[13]。因此,平台组织场域内存在社会责任实践主体的多元性、利益相关方关系的多层嵌套性2,使得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治理问题具有较大程度的异质性与复杂性。

2 主体多元性表现为平台型企业的组织场域内存在庞大的用户基数(需求侧用户与供给侧用户),同时又存在与支撑平台运营管理相应的平台组件供应商、技术服务商、平台个体内的组织成员、股东、政府、外部社会环境等。而关系的多层次表现在平台型企业与需求侧用户、供给侧用户、其它支撑型用户、组件与技术供应商、社区与政府等形成嵌套性的多重交叉影响关系。

 

第三个层次上,基于平台链接的双元市场在网络情境下并存跨边传导效应与同边传导效应,平台型企业在运营成长过程中的组织边界扩展与迭代,一定程度上与平台所链接的双边用户的网络效应紧密相关,其网络外部性存在正负效应、同边与跨边效应、直接与间接效应等多种类型[14]。正是在平台网络效应(同边网络效应与跨边网络效应)的情境下,平台型企业边界的动态性使得其社会责任的实施维度与强度也具有异质性。一般而言,平台型企业成长初期主要聚焦于经济责任,即如何迅速扩展平台双边市场的网络规模,具体可以通过技术依赖、用户锁定等方式创造其所期望的经济价值[22]。随着平台型企业的网络规模逐步进入稳态,其所搭建的平台商业生态圈的边界扩展强度也进入稳定成熟期,其社会影响力与社会期望也随之达到顶峰。因此,这一阶段的社会责任内容会聚焦于在更大范围的社会生态圈中创造社会价值,如通过平台的公共属性与用户资源实施平台化履责3,撬动平台内用户的社会责任期望、创造基于平台网络效应的综合价值与共享价值所需要的资源[2]。

3 平台化履责在现实的平台情境中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平台型企业利用其商业影响力嵌入外部的社会创新与社会责任实践议题或实践平台、利用其自身巨大的用户资源搭建全新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平台等。基于平台化履责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范式对平台型企业拥有的用户资源基数、类型以及自身的商业影响力具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在现实平台情境中,处于成长初期的平台型企业相对难以应用平台化履责这一社会责任实践新范式。

 

2.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双元性

1)情境的双元性

平台型企业的管理与实践情境超越了传统企业的一元情境。一方面,平台型企业拥有传统型企业运营管理过程中的一般构架,包括战略制定构架、组织管理构架、业务实践构架等。如美团平台的组织管理构架是采取事业部制,各个事业部负责相应的运营管理与业务实践,包括面向组织内员工的社会责任制度体系、面向股东的组织内社会责任治理体系、面向社会的平台型企业个体社会责任披露体系。在此一元情境下,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与实践的对象局限于平台个体运营过程中涉及到的组织内员工、股东以及支撑平台运营管理的外部供应商、社区与政府等。其战略制定、制度安排、议题选择皆以个体为实践主体,与社会之间存在着与传统企业相类似的个体嵌入性关系,从而对社会产生经济影响与社会影响,反过来社会也会对其运营管理形成相应的社会期望,由此形成两者间“综合契约”的互嵌式关系。另一方面,平台型企业基于平台形成的价值主张对大量的市场双边用户形成行为响应,汇聚于这一双边平台网络场域之中,由此衍生出独特的平台公共场域社会责任管理与实践情境。在此场域下,尽管平台型企业与平台网络场域内的组织或个体成员不存在产权隶属或产业链上下游关系,但其基于公共场域内核心型企业的领导角色,会形成面向平台公共网络场域的社会责任管理与实践体系,打造面向核心利益相关方(双边市场用户)的平台网络效应,实现平台个体资源增长、用户经济与社会环境价值共创的独特商业生态系统[15]。在其嵌入社会的过程中,社会责任实践范式具有了多重选择,不仅可以作为商业生态圈内双边用户社会责任行为的推动者,还可以成为平台内社会责任资源的整合与撬动者,可以相应地采取合作自履范式(直接执行主体—整合商业生态圈资源)、社会履责撬动范式(服务推动主体—撬动商业生态圈资源)[2]。

因此,从平台社会责任管理与实践的情境来看,平台型企业在运行过程中必然形成双元型的管理构架与社会责任实践体系,这意味着基于独立运营个体的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与实践角色形成的平台型企业个体型社会责任管理模式,难以移植到基于双边市场的平台商业生态圈情境之中,社会责任的管理与实践存在双元情境悖论(见表1)。

 

1 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内容与实践的双元性

 

2)内容维度的双元性

从理论层面来看,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维度根据企业对利益相关方边界予以推演与界定。自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提出以来,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维度仍然存在分歧,分歧实质上是企业对于自身属性与利益相关方主体边界界定的异质性认知所致[16]。基于企业组织个体的社会责任内容维度模型中,卡罗尔(Carroll)[17]提出了金字塔模型,包括企业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社会责任与道德伦理责任,塞西(Sethi)[18]提出了同心圆模型,埃尔金顿(Elkington)[19]提出了三重底线模型。不同模型对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维度进行了分解和边界界定,以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社会环境责任等不同层级予以呈现。

但是,区别于传统企业组织个体嵌入社会基本方式的社会责任内容界定逻辑,平台型企业以生态圈的方式嵌入社会,其社会责任内容主要是为生态圈内的组织与成员创造综合价值与共享价值,推进平台商业生态圈的可持续发展,形成自我组织、自我生长与自我进化迭代的可持续商业生态圈,最终为社会生态圈创造平台共赢与共益价值[20]。因此,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维度具有双元性特征。一方面,经典企业社会责任内容模型下的经济责任、社会责任、道德慈善责任适用于平台型企业个体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内容维度;另一方面,基于平台双边用户与基于平台型企业个体的社会责任内容维度形成了双元互嵌的耦合体,意味着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维度不仅聚焦于个体运营管理过程的利益相关方主体(包括股东、员工、平台组件供应商、技术服务商、社区、政府与环境等)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与道德慈善责任,更需要基于平台的公共场域属性承担对平台内用户的社会责任治理责任,推动平台产品与服务合乎用户的社会期望,最终基于“平台—用户”的价值共创形成平台价值共赢责任。

二、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理论分野与特征差异

平台型企业所搭建的商业生态圈的稳定与可持续性,以及能否实现由商业生态圈转型为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生态圈,受到平台型企业内双边用户个体在平台商业生态圈内社会责任行为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平台型企业与平台用户之间形成社会责任耦合体,主要体现为企业社会责任声誉耦合体与治理共同体[21]。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本质上是平台型企业实施的一种社会责任实践,其理论逻辑在于平台型企业基于公共属性以商业生态圈的方式嵌入社会,并对商业生态圈内组织成员的社会责任行为予以影响与治理。其本质目标在于:(1)平台型企业在商业生态圈中发挥社会责任公共治理角色,最大程度地激发平台内各类组织成员履行社会责任的意愿与动力,撬动商业生态圈内的各类组织成员履行社会责任,实现基于经济、社会与环境的综合价值与共享价值的最大化;(2)对平台商业生态圈内组织成员的社会责任缺失与异化行为予以治理,遏制其机会主义行为,促使其产生可持续的社会责任行为,避免平台商业生态圈的价值损毁。近年来,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异化事件层出不穷,学界对于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内容与机制解读尚存在多种视角,而视角的演进则与平台型企业的发展演化脉络息息相关。在每一种理论视角之下,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治理主体、治理对象、治理机制以及治理目标都存在较大的异质性(见表2)。

2 不同理论视角下的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特征差异

资料来源:笔者整理。

 

(一)双边市场理论下的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

双边市场理论是互联网信息经济学的重要理论,其理论内核在于:区别于传统企业所面对的市场单边性(即面向单一消费侧或供给端),平台型企业基于网络平台实现市场需求侧与供给侧的双边用户的有效链接与聚合而形成平台双边市场(Two-sided markets),并成为双边市场的搭建者与运营管理者。双边市场区别于传统市场,能够产生独特的交叉网络外部性,网络外部性是双边市场的一个本质特征[22],主要体现为直接网络外部性与间接网络外部性,前者指使用产品或服务的用户所获得的消费者剩余与同样使用这类产品或服务的其他用户的数量呈现正相关,后者指只有将具有互补性的产品与服务结合使用才能产生消费者剩余[23]。由于交叉网络外部性的存在,平台型企业所链接的任意一边市场内的用户都能产生外部效应。在双边市场理论视角下,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主要聚焦于双边市场内交易主体产生的外部性行为的治理。因此,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正外部性行为,基于双边市场下的跨边网络效应使得平台内任意一边用户的社会责任缺失与异化行为都会造成极大的负外部性传染。如近年来大量的平台内用户与平台方的数据交易、流量交易所产生的平台方与平台内供给侧用户之间的社会责任寻租,对整个平台所链接的双边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对双边市场所嵌入的整个社会都造成了负面危害[3]。

在双边市场理论下,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主要主体是平台型企业,治理对象是平台型企业所链接的双边市场用户。该理论打破了传统单边市场中的价格理论,企业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的数量与收益不仅与价格、产品属性相关,而且受到双边市场交叉网络效应下价格结构的影响。在双边市场条件下,一方面,平台型企业基于价格弹性通过调节不同边的定价机制获取最高的生产者剩余,最终形成非中性的价格结构。基于平台的非中性价格策略成为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重要方式,其可以通过价格补贴与优惠激励平台内双边用户的责任型交易与互动行为,使得平台型企业内的双边用户的社会责任行为与其价值创造目标相一致,进而创造双边市场条件下的最优消费者福利。另一方面,在非价格治理机制方面,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实现过程依赖于排他性合同治理、技术锁定治理、平台开放度治理机制等来实现平台内双边用户行为符合平台型企业的经济价值创造期望。因此,在双边市场理论下,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目标主要聚焦于平台用户的消费者福利侵害等负外部性问题,双边市场内的双边用户的社会责任行为治理主体则是平台型企业,治理手段主要通过外部竞争法律规制、平台内的价格治理策略、平台内双边用户的赋权赋能(数据赋权与监督赋能)对双边市场条件下的平台型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予以监管与治理,以保障双边市场的竞争有序与可持续[38-39]。

不容忽视的是,在双边市场理论下,由于交叉网络效应、价格非中性结构、互联网平台的技术锁定效应等特征存在,平台型企业的寡头垄断也逐步成为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重要内容[40]。这主要是指,基于平台的网络效应使得平台内用户一旦进入该平台,平台型企业便可以通过技术锁定等方式使其面临较大的技术转换成本。同时,基于网络外部性,平台型企业也易于利用捆绑搭售方式实现消费者锁定,如淘宝捆绑支付宝、微信捆绑微信支付等产品服务,进而基于无限扩张的平台权利与“赢者通吃”的平台竞争范式逐步形成平台型企业的寡头垄断[41]。更有甚者,平台型企业在双边市场理论下的用户争夺(用户资源、用户流量、用户注意力)成为平台经济竞争的关键。基于此,大量平台型企业在经济竞争空前膨胀的导向下,漠视对主要利益相关方的社会责任,包括平台型企业对用户以及用户在平台中相应的社会责任。如腾讯与今日头条的“头腾大战”、360与腾讯QQ的“3Q”大战等一系列平台恶性竞争事件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用户福利;在电子商务平台中,淘宝平台和京东商城不惜采用用户搜索降权、取消资源位等手段来强迫本平台商户不得在其他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一系列平台型企业主体之间的恶性竞争事件本质上属于企业社会责任缺失行为,进而严重扰乱了平台商业生态组织场域中的企业竞争秩序,降低了消费者整体福利[3]。总的来看,在双边市场理论下,平台型企业能够基于经济性制度或经济性手段(如双边定价策略)对平台内双边用户社会责任行为予以影响与治理,但是由于双边市场独特的网络效应,对于平台经济价值导向空前膨胀带来的平台垄断、平台主体之间的“二选一”等恶性竞争行为缺乏相应的解决之道。

(二)商业生态圈视角下的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

商业生态系统理论由穆尔(Moore)结合自然生态理论与共同演化理论系统提出,认为商业生态系统是核心企业组织主导下的商业价值网络内组织成员构成的竞争合作体系、创新协调系统及共同演化系统,具有能力互补、资源共享、价值共创与共生演化等多重特征[23]。在商业生态系统中存在不同的生态位成员,核心企业主导下的主要生态位包括核心企业、主宰型企业以及缝隙型企业,不同类型的企业在生态位中所扮演的功能角色以及运行机制不尽相同4。在商业生态系统的运行过程中,处于同一生态位的不同组织成员可能因目标不一致而产生不利于商业生态系统内的资源整合、资源协同与资源互补的机会主义行为,甚至对整个商业生态系统的稳定可持续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因此,瓦斯(Vos)[24]进一步提出了商业生态系统治理(Business ecosystem governance)的概念,认为商业生态系统治理的目标在于协调生态系统内不同生态位成员形成共同的价值创造目标,为处于不同生态位的组织成员设计激励机制与战略愿景促进其实现共同目标,提升生态系统内的资源共享、要素互补以及内部的动态创新能力,并通过商业生态系统的治理机制设计,最终平衡商业生态系统内部的种群结构与利益相关方关系[44]。

4 其中,核心企业是商业生态系统的主体,在商业生态系统中带领主要生态位的其他组织成员实现价值共创;主宰型企业在商业生态系统中占据较大的市场势能,拥有核心能力,能够在商业生态系统中提供关键性资源;缝隙型企业在商业生态系统中的某一细分市场中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且能够在商业生态系统中提供一定的互补性资源。

 

在商业生态圈视角之下,平台型企业基于互联网平台形成独特的平台商业生态系统(Platform ecosystem),且扮演着聚合、联动与影响平台内众多组织成员社会责任行为的核心企业[24]。艾安斯迪(Iansiti)等[25]认为在商业生态治理中,核心型企业应成为商业生态圈治理的关键,即通过核心型企业的治理行为推进整个商业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因此,在商业生态圈视角之下,平台型企业成为平台商业生态圈的治理主体,在整个商业生态系统下是社会责任行为治理的主要引擎,治理对象则是商业生态圈中的其他组织成员(主宰型卖方、主宰型买方、缝隙型卖方、缝隙型买方)。因此,在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过程中,平台型企业应当利用其核心影响力与控制力,发挥对主要生态位内其他组织成员的社会责任治理功能,协调商业生态圈内的资源分配、要素共享与价值分配,以实现商业生态圈的共同社会责任愿景,稳定商业生态圈内组织成员的社会责任行为秩序,避免某一用户的机会主义行为产生平台网络传染效应而造成平台价值损毁。这一过程中,具体的治理机制是,通过平台型企业个体的责任管理机制、平台商业生态圈的责任愿景认同卷入机制、责任型运行规则与程序、责任型评价与声誉激励机制、责任型评价与惩戒机制实现对平台内不同组织成员社会责任行为的治理[3]。同时,在商业生态圈视角下,还存在由政府、竞争系统(其他同类业务范围的平台型企业或非平台型企业)以及公民社会构成的扩展型生态位治理主体,其主要是通过社会责任外部制度影响平台商业生态圈内主要生态位成员相应的社会责任实践行为,尤其是核心型成员的社会责任行为,主要治理机制则是通过社会责任制度与社会责任能力共演机制实现扩展生态位成员对主要生态位成员社会责任行为的跨生态位互治,最终形成主要生态位与扩展型生态位并存的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生态化治理立体网络[3]。因此,在商业生态圈视角下,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囊括了平台型企业个体的社会责任行为治理与平台内不同生态位中双边用户的社会责任行为治理。

(三)公共治理理论下的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

公共治理理论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其时西方福利国家面临市场与政府双重失灵的困局,亟需由政府的管理行为向治理行为转变。“治理”被定义为各种公共与私人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综合。在新公共治理理论下,其最为显著的特征是治理主体由传统的政府单一治理主体向涵盖政府组织、市场企业组织、公民社会组织等多重治理主体的治理格局转变,且不同的治理主体在治理过程中因强调资源共享性、沟通高效性、协调合作性,形成多元治理主体为解决同一公共性与社会性问题的整体方案,并最终形成解决公共社会问题的自组织网络。在公共治理理论下,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治理主体具有多元性,且依据多元化的治理主体形成多元化的治理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以政府治理主体为中心的原子式社会责任治理模式。此模式下,治理对象是平台型企业个体,立足政府元治理理论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供给者、实践协调者、行为监督与评价者等多重治理角色,通过科层命令与行政协调的方式对平台型企业商业运营过程中的价值创造过程予以治理,尤其是对平台型企业在价值创造过程可能带来的负外部性问题予以重点治理,为推进平台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支持。此模式中,对于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与异化行为治理的核心在于,明确不同行业类型的平台型企业的“底线责任”,根据其社会责任缺失与异化行为的危害性程度制定相应的社会责任法律规范体系与监督惩戒体系,从而保障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符合“三重底线”。同时,通过制定相应的社会责任激励制度推进平台型企业增进履行社会责任行为的意愿与动力,推动其主动参与到相应的公共性与社会性议题之中,创造高阶层面的共赢价值与共享价值[3]。

第二种模式是平台型企业个体自治式的社会责任治理模式。此模式本质上仍然属于公共治理理论中以市场企业主体为中心的“个体式治理”,平台型企业个体自治的前提在于其充分认识到“平台”的公共社会属性,在平台场域中不仅是创造经济价值的“经济人”,而且是推进平台场域内组织成员创造公共社会价值的“社会人”,兼具“经济人”与“社会人”双重角色[9]。从制度逻辑的视角来看,平台型企业是兼具市场逻辑与社会逻辑的双元混合型组织[16],其社会责任个体自治的主要实现机制是建立融合平台市场逻辑与社会逻辑的双元混合逻辑共生下的社会责任内部治理体系,通过社会责任的认知性嵌入(嵌入平台个体与平台内双边成员)、制度性嵌入(社会责任制度)与议题嵌入,避免日常商业运营的“社会脱嵌”,最终向双元制度逻辑平衡共生下的共益型企业(Benefit corporation)迈进,以创造涵盖平台商业运营过程中经济、社会与环境构成的综合价值与共享价值。

第三种模式是公民社会组织主导下的社会责任治理模式。该模式的治理主体是公民社会组织,治理对象则是平台型企业个体,实现机制在于外部社会组织通过对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社会期望与价值诉求引导机制、利益相关方参与机制、外部监督惩戒机制对社会责任缺失与异化行为予以重点治理[13]。实现方式是利用外部性的社会责任倡议指南、舆论引导、标准与评价等治理工具对各类平台型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施加影响,促使其符合社会期望,并基于社会压力与社会性利益相关方参与机制,推进平台型企业向高阶层次的平台化履责的社会责任实践范式转换。

总之,在公共治理理论下,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模式选择具有多元性,基于政府、社会与公民组织多重社会责任治理主体的多中心治理网络,着力构建以平台型企业个体治理为主、政府公共监管为辅的新型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格局[26]。

三、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影响效应

在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过程中,不同的治理主体具有不同的治理模式、治理机制与治理工具选择,产生的效应也难以统一。近年来,对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影响效应的研究集中于探讨对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声誉、平台内双边用户社会责任感知与价值共创行为的影响,体现为平台型企业个体视角、平台内用户视角、“平台—平台内用户”耦合视角三个方面。

(一)平台型企业个体视角: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与平台型企业个体声誉

平台型企业基于平台链接界面集聚了大量的卖家与买家用户,平台内买方用户会在与平台内卖方用户的交易与互动过程中,形成对平台内卖方用户的社会责任形象与社会责任声誉的认知评价,最终形成平台卖家的群体性声誉[27]。同时,平台型企业个体与平台内双边用户(卖家用户与买家用户)会形成平台型企业个体的社会责任声誉整体认知,即对平台内社会责任制度的合理性、平台交易规则的公平性、平台内交易互动数据的安全性等整体性的平台社会责任声誉形成认知评价。一定程度上,平台型企业个体与平台内卖家的社会责任声誉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影响,最终形成平台型企业个体与平台内卖家社会责任声誉的双元耦合体。因此,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机制的设计,尤其是对于卖方用户社会责任行为的治理机制,关系到平台型企业个体的社会责任声誉,即平台内某一卖家的社会责任声誉损毁会导致平台型企业个体的社会责任声誉损毁。

同时,平台型企业个体的社会责任声誉损毁,如由于平台审核机制不完善使得“三无卖家”大量上线,平台内买方用户由于抵制平台个体从而会导致平台内卖方用户集体的社会责任声誉损毁[27]。因此,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机制的主要影响范围在于平台内的社会责任声誉分享主体——平台内卖方用户(供给侧用户),针对供给侧用户的社会责任行为治理有助于提高平台内买方用户对于平台个体与平台内卖方群体的社会责任整体声誉,从而获得更高的市场经济价值[28]。汪旭晖等[29]研究表明,平台型企业的个体声誉对于平台内卖方绩效与顾客关系质量具有正向影响,平台内顾客关系在平台型企业声誉与平台内卖方用户经济绩效之间产生中介作用,进而有助于形成“平台社会责任个体声誉—平台内用户间关系治理—平台内卖家绩效”的正向传导循环格局。

(二)平台内双边用户视角: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与平台内双边用户信任

在平台双边市场理论与平台商业生态圈的视角之下,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主要是对平台内双边用户(不同生态位成员)的社会责任行为的治理[3]。具体治理机制包括责任愿景卷入机制、责任型门槛认证机制、社会责任行为声誉激励机制、社会责任评价与监督机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等,各类机制之间相互协同,进而有效治理平台内双边用户的机会主义倾向以及相应的社会责任缺失与异化行为[30]。平台型企业作为一种新经济形态的组织载体,在信任情境层面,信任环境、信任主体、信任方式都产生了显著变化。信任环境更为动态化、多元化;信任主体包含平台方的信任、平台内供给侧的信任以及需求侧的信任,具体表现为平台需求侧对平台的信任、平台需求侧对平台供给侧的信任、平台供给侧对平台的信任、平台供给侧对平台需求侧的信任等多种类型[31];信任方式表现为认知信任与情感信任两种类型,对平台型企业主要表现为认知信任,对平台内供给侧用户则主要表现为情感信任。

随着信任情境发生显著性改变,社会责任治理机制本身作为一种平台内治理制度环境,其影响效应逐步受到越来越多关注,且集中于对平台双边内用户信任的影响。有研究探讨了平台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治理”对平台内供给侧用户信任的影响,如在P2P网贷双边平台之中,平台方的信息披露程度越高,作为一种社会责任信号越有助于降低信息的不对称程度,越有助于投资者用户进入平台提升平台的成交量[32]。贺明华等[33]聚焦于平台社会责任治理机制对平台需求侧用户的平台信任的影响。共享经济下,平台的反馈机制、审核与认证机制、隐私保证机制、争议解决机制均对消费者信任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且相比于外部的治理机制而言,平台内的社会责任治理作为一种内部化的自组织治理,有助于形成平台社会责任声誉,进而对平台消费者用户产生情感依恋与用户信任。

(三)“平台—用户”双元结合视角: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与“平台型企业—平台双边用户”价值共创

从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感知与用户价值共创行为来看,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意味着平台型企业具有较好的平台支持质量。平台支持质量能够为市场的双边用户提供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交易环境,有助于平台内用户形成对平台的社会责任感知,包括公平感知、信任感知、归属感知,有助于在平台动态化的价值创造范式即“供给侧用户—平台型企业—需求侧用户”中形成价值共创公民行为。基于平台商业生态系统的感知价值能够对平台内用户进入平台参与平台购买等价值共创活动产生锁定效应。具体来看,社会责任声誉治理主要存在两种治理策略,即事前控制策略与事后救济策略。汪旭晖等[34]的研究结果表明,平台型企业基于事前控制的声誉治理策略更能够显著提升用户的社会责任感知声誉。再如,平台型企业在成长过程中,由于用户规模扩大尤其是卖方用户的规模扩张,引起平台社会责任属性下的“质量”压力,其采取的不同排序治理方式(质量排序、竞价式排序、信用与声誉排序、综合排序等)对消费者用户的满意度以及平台内厂商用户的产品质量产生的影响也不同。其中,基于竞价排名式的治理方式,尽管对平台型企业个体获取高额利润具有直接效应,但是在社会责任治理效果上劣于质量优先排序,会导致平台内厂商整体性的产品质量下滑[35],如“魏则西事件”的发生,使得平台型企业基于竞价排名式的内部治理方式严重降低了平台型企业个体的社会价值创造效应,导致平台型企业偏离平台公共场域中的社会责任治理角色,由此产生道德风险破坏消费者福利,产生价值共毁(Value Co-destruction)。

四、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研究反思与展望

(一)深化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理论研究

目前,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引起了学界的初步关注,已有研究主要涉及到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行为模式、治理模式研究,以及平台情境下的社会责任实践新范式研究,但总体来看尚处于起步状态。一方面,对于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前置性底层理论问题缺乏研究,在平台型企业究竟对谁承担社会责任、承担何种社会责任、承担何种程度的社会责任等底层理论问题未能得到清晰说明的前提下,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如无本之木,难以回答其合法性、合理性与合意性问题。因此,需要在理清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维度的基础上,明晰其治理的理论逻辑,最终分析其治理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合意性问题。但遗憾的是,目前学界对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维度研究尚处于探索状态,对其内容边界、利益相关方、负责到何种程度等问题都缺乏足够的理论研究,未来有待进行深入研究,以明晰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前置性底层理论问题。另一方面,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情境具有双元性,但目前的研究很大程度上仍没有脱离基于传统企业独立个体式的社会责任思维惯性,没有基于双元情境重新审视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与实践的新特征。实际上,如果将平台型企业置于平台商业生态圈内,其需承担多重社会责任治理角色,如商业生态圈内社会责任战略的制定者与领导者、资源的整合协调者、行为的治理者、绩效的分享者等。但是,学界对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角色、治理功能与相应机制的具体实现过程、具体实现方式、合法性基础等都缺乏研究,未来对于不同行业或不同生命周期的平台型企业在商业生态圈中的社会责任领导力构建过程、社会责任治理角色的差异性、社会责任治理机制如何演变等理论问题都有待进一步基于实践案例进行深入探索。

(二)深化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实证研究

面对层出不穷的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缺失与异化事件,目前,学界尚缺乏对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前置性价值动因研究。进行价值动因与前置性影响因素研究,本质上是理解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前置性机理在于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具有正向的价值创造效应。实质上,明晰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价值合理性有助于澄清其前因逻辑。与此同时,平台型企业的社会责任治理行为对平台商业生态圈内的双边用户的价值创造存在何种效应尚缺乏研究,对于平台型企业实施社会责任治理机制是否能够提高平台商业生态圈的整体绩效(经济绩效与社会绩效)还有待进一步实证检验。另外,学界还极度缺乏对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行为的影响因素研究,即亟需回答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受到哪些层面的因素影响?又是哪些关键影响因素驱动平台型企业的社会责任治理行为?未来对于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影响因素研究,需从平台型企业个体、平台型企业商业生态圈结构、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系统(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系统)三个层次综合考察其实际影响效应,并且,三大层面都可能存在交叉组合效应共同对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产生影响,未来有必要进行跨层次的实证研究。

进一步来看,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本质目标不仅包括有效规避平台内各类层次的社会责任缺失与异化现象,更包括有效孵化与催化平台内各类主体参与平台商业生态圈乃至社会生态圈所面临的共性社会问题,以平台商业生态圈嵌入社会生态圈的方式参与社会问题的解决。平台型企业如何利用平台商业生态圈的巨大经济与社会资源,更好地推进商业生态圈内的组织成员履行社会责任,包括推动平台内双边用户尤其是供给侧用户履行社会责任,将平台商业生态圈转变为平台社会责任生态圈,仍然呈现出诸多实践研究空间。对于平台型企业而言,如何选择合意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范式仍然有待进一步扎根案例探索,从而促进平台商业生态圈价值创造行为的可持续。

最后,学界对传统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进行了大量的评价与实证研究,出现了大量的企业社会责任内容评价模型与评价方法,但是,在平台新情境下,针对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这一新实践,对社会责任治理评价维度与内容、评价方法与具体性评价指标体系的相关研究尚处于空白状态。尤其是针对各类平台型企业的异质性(行业异质性、成长阶段异质性与治理机制异质性),对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绩效评价体系缺乏相应的案例探索与实证研究,导致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尚处于实践盲区。未来,对于不同类型的平台型企业而言,如何准确设计相应的社会责任治理评价指标体系,进而更好地推进平台型企业实施社会责任治理行为,有待学界进一步深化研究,尤其是针对平台角色的双元耦合性(独立组织个体角色与商业生态圈运作平台角色)、平台属性的双重性(平台独立私有性与公共社会性)、平台情境的嵌套性(商业生态圈与社会生态圈)等多重属性,对平台型企业的社会责任治理评价体系予以重新探索。

 

参考文献

[1]冯华,陈亚琦.平台商业模式创新研究——基于互联网环境下的时空契合分析[J].中国工业经济,2016(3):99-113.

[2]金帆.价值生态系统:云经济时代的价值创造机制[J].中国工业经济,2014(4):97-109.

[3]肖红军,李平.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生态化治理[J].管理世界,2019(4):120-144.

[4]GREWAL R,CHAKRAVARTY A,SAINI A.Governance mechanisms in business-to-business electronic markets[J].Journal of Marketing,2010,74(4):45-62.

[5]ROCHET J C,TIROLE J.Two-sided markets:a progress report[J].The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2006,37(3):645-667.

[6]PARKER G,VAN ALSTYNE M,CHOUDARY S.Platform revolution:How networked markets are transforming the economy and how to make them work for you[M].New York:W.W.Norton,2016.

[7]PRAHALAD C K,RAMASWAMY V.Co-opting customer competence[J].Harvard Business Review,2000,78(1):79–87.

[8]周祖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键问题辨析与研究建议[J].管理学报,2017(5):713-719.

[9]李广乾,陶涛.电子商务平台生态化与平台治理政策[J].管理世界,2018(6):104-109.

[10]JACOBIDES M G,CENNAMO C,GAWER A.Towards a theory of ecosystems[J].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2018,39(8):2255–2276.

[11]IANSITI M,LEVIEN R.Strategy as ecology[J].Harford Business Review,2004,34(3):68-78.

[12]徐晋,张祥建.平台经济学初探[J].中国工业经济,2006(5):40-47.

[13]TIWANA A,KONSYNSKIB B,BUSH A A.Research commentary-platform evolution:coevolution of platform architecture,governance,and environmental dynamics[J].Information Systems Research,2010(4):675-687.

[14]罗珉,杜华勇.平台领导的实质选择权[J].中国工业经济,2018(2):82-99.

[15]李伟阳.基于企业本质的企业社会责任边界研究[J].中国工业经济,2010(9):89-100.

[16]CARROLL A B.A three-dimensional conceptual model of corporate performance[J].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1979,4(4):497-505.

[17]SETHI P.Dimensions of 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An analytical framework[J].California Management Review,1975,17(3):58-64.

[18]ELKINGTON J.Cannibals with forks:the triple bottom line of 21st century business[J].Environmental Quality Management,1998,8(1):37-51.

[19]刘江鹏.企业成长的双元模型:平台增长及其内在机理[J].中国工业经济,2015(6):148-160.

[20]汪旭晖,张其林.平台型电商声誉的构建:平台企业与平台卖家价值共创视角[J].中国工业经济,2017(11):174-192.

[21]ARMSTRONG M.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J].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2006(3):668-691.

[22]ARMSTRONG M,WRIGHT J.Two-sided markets,competitive bottlenecks and exclusive contracts[J].Economic Theory,2007,32(2):353-380.

[23]MOORE J F.Business ecosystems and the view from the firm[J].The Antitrust Bulletin,2006,51(1):31-75.

[24]VOS E.Business ecosystems:Simulating ecosystem governance[D].Delft,University of Technology,2006.

[25]IANSITI M,LEVIEN R.Strategy as ecology[J].Harford Business Review,2004,34(3):68-78.

[26]王勇,冯骅.平台经济的双重监管:私人监管与公共监管[J].经济学家,2017(11):73-80.

[27]汪旭晖,张其林.平台型网络市场中的“柠檬问题”形成机理与治理机制——基于阿里巴巴的案例研究[J].中国软科学,2017(10):31-52.

[28]李小玲,任星耀,郑煦.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卖家竞争管理与平台绩效一一基于VAR模型的动态分析[J].南开管理评论,2014(5):73-82.

[29]汪旭晖,郭一凡.平台型电商声誉对平台卖家绩效的影响研究——基于顾客关系质量的研究视角[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8(11):124-131.

[30]权玺,李斐飞.复杂性视域下平台媒体的生态化治理[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5):132-138.

[31]HAWLITSCHEK F,TEUBNER T,WEINHARDT C.Trust in the sharing economy[J].Swiss Journal of Business Research and Practice,2016,70(1):26-44.

[32]汪静,陈晓红,杨立.P2P网贷平台信息披露水平,投资人信任与投资风险[J].中国经济问题,2018(3):106-121.

[33]贺明华,梁晓蓓.共享平台制度机制能促进消费者持续共享意愿吗?——共享平台制度信任的影响机理[J].财经论丛,2018(8):75-84.

[34]汪旭晖,王东明.互补还是替代:事前控制与事后救济对平台型电商企业声誉的影响研究[J].南开管理评论,2018(6):67-82.

[35]王宇,王梅,黄广映.平台可以做到大而美吗——不同排序机制下的厂商质量选择研究[J].中国工业经济,2019(4):155-173.

 

阳镇,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肖红军,阳镇.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理论分野与研究展望[J/OL].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15[2019-12-23].http://kns.cnki.net/kcms/detail/61.1329.C.20191218.1108.002.html.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