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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财税政策激励科技成果高效转化

2022年11月24日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11-09    作者:胡文龙 曲永义 崔书鸣

基金:本文系国家高端智库重点研究课题(2022C-62)、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项目“中国工业企业成本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科建设“登峰战略”(会计学科)资助计划阶段性成果。

 

以创新为引领推进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促进大量基础科研成果高效转化为实践应用技术,需要客观归纳总结财税政策激励科技成果高效转化的一般规律与普遍做法。在保持中国科技自立自强自主性的前提下,借鉴西方科技成果转化的有益治理理念和经验,以期为我国财税政策激励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经验启示与决策参考,从而更好服务于中国特色科技成果高质量转化。

一般经验

有效适应并充分契合所在国科技创新体系,是财税措施促进科技成果高效转化的立足点。由于国情历史、发展阶段、基础制度等国别差异,不同国家立足自身科技创新资源要素禀赋,经过长期演化逐渐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科技创新体系,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也因不同科技创新体系呈现出不同特征。比如,美国以“技术市场”为主的科技成果促进模式;德国的公共基础研究与企业研发相结合的产学研合作模式;日本政府主导的“产学研官”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财税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着力点,是引导创新要素资源优化配置,鼓励科学研究与产业经济深度融合。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科技研发经费八成来自企业,国家直接财政拨款给大学、科研院所等基础研究机构的比重相对较低。比如,日本鼓励科技研发活动始终围绕市场和企业发展需求展开,鼓励大学和企业加强研发合作,推动大学和企业共同申请研发项目。德国政府持续实施促进产学研结合的创新集群政策。

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生态环境,是财税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点。财税政策能够充分发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效应,急需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密切配合,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生态环境。要制定严格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建立行之有效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相容机制。比如,日本技术转移机构(TLO)模式对所有利益相关主体都进行了详细的利益分配比例规定。依托这一设计,TLO模式在高校知识产权转移中取得了显著成功。

除此以外,还需要培育支撑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人才与新型职业。比如,德国推行产学研结合的双元制教育,高校与企业联合进行人才培养,是全球开展教育和产业结合最成功的国家之一。日本政府在人力资源上积极支持大学科技成果的保护、转化和发展,出现了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师、知识产权管理师和产学合作知识产权咨询师等众多新兴职业。

常规做法

财政与税收政策措施双管齐下,结合国情在创新体系下各有侧重。运用财税政策措施支持公共基础研究与科技成果转化,是各国政府的通行做法。财政资金直接支持基础研究的力度都在加大,但各国在财政和税收激励措施方面各有侧重。比如,依托成熟的资本和技术,美国侧重市场化激励,针对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系统且全面。日本瞄准科技和产业发展前沿,由政府主导推进“科技立国”战略。德国政府形成了定位清晰“接力开发”的公共科研体系、高度重视创新的企业群体以及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财政政策靶向明确,聚焦基础性战略性研究和中小企业研发与转化等重点领域。一是重视投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领域,涉及国家量子计划、国家人工智能计划、国家先进制造计划和国家纳米计划等一系列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计划。二是重视中小企业的研发和转化。通常而言,大中型企业普遍设有专门的研发部门,中小企业才会将高校科研成果市场化看作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途径,需要针对中小企业研发与转化设立专门的财政资金支持。

税收政策作为普惠工具,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引导调节作用。一是以创新行为作为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发点。对创新行为给予普惠,即只要创新行为符合条件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不论何种创新主体以何种方式组织创新要素。例如,所得税的税收激励多是基于研发、企业风险投资、技术转让或应用行为及相关创新行为,而不是以创新主体为出发点。二是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精准性,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普惠性与特惠性。一般是直接将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作为优惠政策的落脚点,对研发行为给予普惠性优惠,并在此基础上兼顾特惠性优惠和专项特惠政策。

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形成系统化的创新生态环境。一是完善成果转化配套措施,对于如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在政策提出、具体实施、检查督促等方面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二是形成政策动态优化和调整机制,始终围绕基础性、前沿性、战略性方向,聚焦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适时调整、修改和完善各项政策。三是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及链条,不断调整优化包含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成果转化信息平台、税收优惠方式、优惠力度、优惠对象以及成果转化后的纳税服务、征管流程、管理制度、政策评估与调整等环节和要素。四是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财税政策的协调配合作用,推动中央与地方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合力,建立各级政府在基础研发和应用研究领域的经费开支成本分摊机制。

发展导向

财政资金对公共基础研究应强化竞争性资助和产学研融合两大导向。上述研究表明,加大对公共研究机构竞争性财政资金的支持,有利于促进基础研究成果的质量。注重产学研合作导向,一是应将公共基础研究机构与企业合作,作为政府财政资金直接资助的参考标准;二是应将财政投入的重点由研发投入适当向科技成果转化倾斜,增强对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直接支持力度。

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基础研究财政投入机制。鼓励地方出台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门性法规条例,以法定形式明确政府投入公共基础研究的资金规模及比例。同时,大力引导支持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投入力度。此外,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成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撬动社会资本投资公共基础研究。

制定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普惠性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开展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在国家级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区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如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转让所得,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不到3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100%提高到150%,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科技投入。

完善现有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风险投资的持有阶段与退出阶段的税收优惠力度,放宽被投资者范围。一方面,调整风险投资持有取得的股息所得以及投资退出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的税收政策,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另一方面,放宽被投资者范围,将从事具有风险活动的企业均纳入税收优惠范围。除此之外,还可以对专利转让收入给予免征所得税与增值税的专利盒制度,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实施的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对企业孵化器与技术园区取得的服务收入给予免征所得税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制定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扩大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的“科技人员”范围,将其扩大到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专职人员、企业内科技人员(可由专门机构审定)等;二是进一步完善“科技人员”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地方对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员获得股权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科技人员的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所得以及个人转化科技成果取得的除股票(权)、现金奖励以外的其他形式的收入,制定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建设,提升转化服务能力。打通技术转移通道,加快完善全国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加强培养职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提升知识产权司法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深化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丰富投贷联动融资服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为成果转化拓展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参与产学研合作创新。

 

崔书鸣,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财务研究中心。

 

胡文龙,曲永义,崔书鸣. 财税政策激励科技成果高效转化[N]. 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11-0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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