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数字技术迅速崛起,正推动全球经济数字化变革。然而,数字技术的非均衡扩散使数字鸿沟扩大化、数字领域风险正从个人隐私泄露向国家主权安全升级跃迁,加之共同的数字贸易规则“供给赤字”,亟需实现发展与安全的统筹协调。本文基于“收益—风险”的理论分析框架,系统研究了“数字先进”经济体与“数字落后”经济体之间围绕数字技术差距缩小与扩大的策略选择及其对贸易规则偏好影响,重点分析了从电子商务到更广泛数字贸易规则焦点议题的国家分歧,归纳得出“美国做法”、“欧盟规则”、“日本主张”和“中间道路”4种数字规则模式,并比较了不同模式的核心关切与理念差异,以此展望了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未来趋向。研究结果表明,一方面,数字技术成为构筑数字贸易竞争新优势的关键驱动力量,为了缩小技术代差,数字技术相对落后的国家既需要科技自立自强,更需要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应对技术先进国家的遏制打压。另一方面,不同国家“收益—风险”偏好的异质性,造成数字贸易规则“碎片化”的同时,基于“公共政策目标”等例外安排也促使规则模式或主张趋同化,而趋于“同盟化”的“小圈子”规则亟需发展中国家高度警惕。本文基于数字技术水平差异与国家竞争策略选择的理论阐释,以及数字贸易规则更加包容开放的趋势性展望,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战略任务提供理论依据和有益启示。 关键词:数字经济全球化;数字鸿沟;数字安全;数字贸易规则 |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构建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绿色环保等一批新的增长引擎。”“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加速创新,日益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各国竞相制定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出台鼓励政策,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
历史地看,重大技术革命总是对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产生深刻影响,每一次全球化浪潮都是由技术变革推动社会经济政治变革而实现的。铁路、电报的革命性突破,引发了贸易、资本和技术流动的大规模扩张。20世纪40年代以来,集装箱、航空、卫星、光纤电缆等运输通信技术的进一步创新突破,使许多生产环节必须聚集在毗邻附近地区的时代结束,并逐渐形成了以美国、德国与中国为核心节点的全球价值链网络。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科技创新进入空前密集活跃的时期,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重构全球创新版图、重塑全球经济结构(习近平,2021)。在计算、通信和信息处理领域三股强大技术力量的融合发展作用下,以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移动通信、物联网、区块链为代表的数字技术迅速崛起,驱动经济社会加速数字化变革。摩尔定律带来了集成电路算力增长、计算机成本下降和普及率的提升,通信技术革命性突破提高了网络的质量、速度、传输能力和价格可承受度,使数字化供应更容易、供求主体跨境连接更为便捷(罗伊,2017),越来越多的商品和服务可以在线购买并以数字方式跨境提供,电信服务、互联网已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支柱。数字技术的使用催生出数字贸易——极大减少了贸易成本和时间,使得新的贸易产品不断涌现,同时也在改变贸易方式和贸易规模(刘洪愧,2020)。随着世界各国经济数字化以及数字贸易的出现与发展,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开始向数字经济全球化转型(黄鹏、陈靓,2021)。从全球化效应来看,数字经济全球化不仅仅关涉贸易和数据,也具有安全内涵和影响,攸关各国的全球地位和世界权力分布结构。各国开始将数字技术和数字产业作为实现综合国力跃升的突破口,数字科技产业越来越与国家权力、地位和国际制度规则安排缠绕在一起(薛晓源、刘兴华,2022)。数字领域的大国博弈正转向技术标准以及国际规制制定权竞争(张茉楠,2022)。
关于全球数字化转型、数字技术竞争和数字贸易规则模式博弈等问题,主要观点有:一是全球化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数字技术快速发展和数据跨境流动的作用,正推动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向数字经济全球化转型(黄鹏、陈靓,2021)。江小涓(2022)认为,数字全球化是维系和推动全球化前进的重要力量。全球经济体系与新型数字技术之间相互融合发展的趋势,正在创建经济全球化的新秩序新格局(李宗明等,2021)。数字经济成为推进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核心经济形态(黄鹏、陈靓,2021),数字贸易成为推动全球化发展的新方式(田川,2021)。全球化进入一个由数据流定义的新时代,越来越多的经济活动由数据驱动(洪永淼等,2022),数字经济全球化是数据和信息的全球流动(丹尼尔,2020)。二是数字技术竞争与供应链脱钩不断加剧。数字技术非均质化扩散客观上形成了数字鸿沟(王春英等,2022)。“数字鸿沟”正在区分“数字先进”经济体和“数字落后”经济体(世界贸易组织,2018)。卡蒂·索米宁(2021)指出,在数字化贸易体系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数字鸿沟在不断扩大,不能有效利用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数字能力的国家注定会落后于可以有效利用数字能力的国家。数字基础设施是数字经济的基石,是否掌握其主导技术路线和关键技术直接关系到国家数字经济的竞争力(江鸿、贺俊,2022),如果数字经济的核心技术受制于人,将会严重威胁国家的产业安全和经济安全(彭晓莲,2023)。近年来更多国家频繁调整敏感技术出口管制范围以强化自身在数字领域的竞争力(王璐瑶等,2020),国家间关系日益看重技术竞争与合作,“技术创新国”、“技术商业化国”和“技术使用国”或成为国际政治力量新的划分方式(阎学通,2019)。一些主要发达国家正凭借其在信息技术、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江泽民,2008)。三是数字贸易规则呈现出分化态势。数字经济全球化改变了世界经济运行机制,各主要经济体纷纷将构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作为参与新一轮全球化竞争的关键(汤霞,2021)。数字领域的竞争既是技术之争,更是规则之争,各国都想借助规则主导权加紧输出本国数字治理模式,延伸数字管辖权,并拉拢利益相关者构筑规则(张茉楠,2022)。在数字贸易呈现战略性贸易竞争特性、数字头部企业引起更多关注的背景下,不少经济体正在追求分化性的贸易政策。各国监管政策和监管方法分化正在造成互联网的“巴尔干化”或“碎片化”(德雷克等,2016)。受制于数字鸿沟的客观存在,发展中国家通常侧重于促进通信设施的联通性和数字技术应用,而发达国家则更加关注公平竞争、数据流动、知识产权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监管问题(世界贸易组织,2018)。
数字经济是全球未来的发展方向,各国不同程度上正处在信息化快速发展的历史进程之中,同时,现实网络空间也引发了数字鸿沟、网络犯罪、隐私泄露和国家安全等问题挑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所强调的,“互联网领域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等问题日益凸显。不同国家和地区信息鸿沟不断拉大,现有网络空间治理规则难以反映大多数国家意愿和利益;世界范围内侵害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网络犯罪等时有发生,网络监听、网络攻击、网络恐怖主义活动等成为全球公害。”在此形势下,加快推动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和共同构建一个安全稳定繁荣的网络空间,对各国乃至世界都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纵观世界文明史,人类先后经历了农业革命、工业革命、信息革命”的重要论断,从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数字技术引发国家间比较优势改变和全球贸易秩序重塑,进而推动全球化“浪潮式”演进的历史逻辑视角出发,在对当前国家间围绕通信技术和数字规则博弈观察基础上,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战略要求,从国家策略行为选择的博弈视角,尝试构建基于“数字技术创新—数字贸易和数字经济发展—数字安全风险—数字贸易规则选择—全球数字空间治理”逻辑分析框架,以期对数字经济全球化转型引发国家间数字技术激烈竞争、数字经济发展政策导向分化,以及数字贸易规则“碎片化”等现实困境进行全面系统剖析,进而为我国更为深刻洞察数字经济全球化潮流,从容应对数字空间问题挑战提供前瞻性思考和方向性指引。最后,提出了中国从“技术自主创新—安全风险防范—贸易规则制定—数字贸易发展”四位一体的思路应对数字经济复杂严峻开放发展环境的策略选择。
二、数字经济全球化趋势与数字贸易特点
经济全球化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和科技进步的必然结果。当前,以数字新兴技术为代表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正在以更新颖、更基本的方式重塑和重构世界经济。数字技术进步促成了互联网的产生、数据存储和处理的发展等数字革命,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通讯、消费和生产的方式,从贸易条件、贸易方式到交易双方,更加深刻地改变着国际贸易的方方面面。
(一)数字技术改变传统的全球贸易模式和基础
数字技术创造了新产品、新服务,改变了传统产品特性和生产部门构成,降低了贸易成本,提升了生产效率,从贸易条件、贸易方式到交易主体等方面深刻地改变着当前的国际贸易秩序(详见正文表1)。一是基于比较优势的分工贸易关系将发生改变。以往是发达国家利用技术比较优势与发展中国家开展贸易,以弥补其劳动力成本高的劣势,数字技术尤其是人工智能的发展正在取代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因而有可能导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互补性下降,加快贸易全球化向贸易区域化转变;一定程度上,数字技术带来的贸易替代,将对发展中国家劳动力禀赋贸易优势形成较大冲击。二是数字化平台增加了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作用。一方面有可能造成“赢者通吃”,另一方面贸易的细分化特点显现,有可能使发展中国家进入特定数字密集型行业领域,从而赢取市场份额和超越发展的机会。三是数字贸易更易受规则制约。数字技术进步使数字贸易对道路、港口等有形基础设施和地理因素依赖降低,这将部分抵消高收入国家在数字密集部门和产品中的一些竞争优势,但也会放大制度因素对数字密集型行业比较优势的重要性(例如,隐私保护规定会影响数字密集型行业的比较优势),随着更多国家加强数据流动监管和隐私保护,各国贸易条件将不断变化。总之,在新一轮科技革命的作用下,催生了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数字服务为核心、数字订购与交付为主要特征的数字贸易。全球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数字贸易规模的稳步增长。据世界贸易组织估计,从2005年到2022年,全球数字交付服务出口每年增长8.1%,远高于商品出口5.6%的增长率。数字贸易正在成为国际贸易的主流形式。由于数字技术进步有助于改变各国比较优势并带来参与全球贸易的机会,追求数字技术进步和改善数字基础设施愈发成为数字时代各国的重要关切。
(二)流动“数据”成为贸易增长的关键驱动因素
贸易模式的决定因素通常是与产品或部门特征相互作用的国家特征(表现为资本、自然资源、劳动力或相对生产率等要素禀赋的差异),以使这个国家在生产这些产品时相对于其贸易伙伴具有相对的成本优势。由于数字技术进步及其可用性增强,比较优势传统来源的重要性正在发生改变,既有的贸易模式也将随着交易内容、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的变化而改变。数字技术加快改变原有制造和服务模式的同时,也使流动数据成为贸易扩张的关键驱动因素。一方面,数据流动不断强化各产业间知识和技术要素的共享,促使制造业、服务业紧密融合,形成新的增长源泉,进而促进贸易的增长。另一方面,贸易数字化和数字贸易化(跨境流动“数据”)大大增加了可贸易产品(如数字服务贸易),赋予了国际贸易利益新内涵,并基于比较优势改变带来的贸易创造效应推动了数字经济增长和福利水平提升(详见正文图1)。目前,数字贸易呈现较高的市场集中度,欧美国家由于数字技术较为先进,数据流动市场较为成熟,数字贸易起点早,处于全球数字贸易的第一梯队。据统计,数字贸易出口前十名国家的市场份额高达65%以上,数字贸易进口前十名国家的市场份额接近60%。位居第一位的美国数字贸易进出口总额近似等于第二位、第三位的德国和芬兰之和,是我国数字贸易额的4.5倍左右。数字贸易直接依托数字贸易平台,原本复杂的线下交易只需线上简单操作即可完成,打破交易沟通的时空限制,极大地降低了信息获取成本和交易成本。因此,数字技术和数字贸易平台发育程度直接影响数字贸易规模水平。从全球数据价值链看,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只是原始数据的提供者,这导致数据收益分配有失公平,也加深了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数字贸易格局中的依附性。
(三)利益保护会限制数字贸易范围和边界
与专门技术相比,信息技术与传统技术相结合,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能够产生更强的关联和带动效应(江泽民,2008),数字经济带来的大部分利益,尤其是通过创新和生产力增长,都是通过采用数字技术而产生的(世界贸易组织,2018),因此数字技术所有权对全球数字经济效益分配具有重要作用。在互联网等数字技术兴起愈发深刻地改变创造性产品的获取方式以及收入产生和分配方式的趋势下,数字技术的资本和知识偏向,使得高技能数字密集型产品主要由具有资本密集和教育程度较高的发达经济体出口(世界贸易组织,2017)。受此影响,核心技术或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技术资源国家越发倾向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反对或限制例外情况。具有数字技术优势的经济体将通过政策规制使数字技术中的知识外部性和研发溢出限定于本国范围内,以保持和延续技术先发优势所形成的经济优势和贸易优势。数字技术非均质化扩散客观上形成了数字鸿沟(王春英等,2022)。数字鸿沟正在形成全球新的不平等,即数字不平等。数字不平等将引发更深层次的经济不平等和社会不平等(庞金友,2022)。
(四)安全与发展成为数字贸易规则谈判中的核心关切
随着数据应用的普及与深化,数据安全、隐私安全、数据垄断等数字安全问题也随其而至。数据不仅是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发展的核心资产与国际竞争力体现,还涉及数据使用相关方的隐私保护和资产安全,更关系到国家安全、主权和发展利益。数据跨境流动在便利全球数字贸易互联互通的同时,缺乏规制的流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和产业安全(汤霞,2021)。因此,各国都期望获得数据贸易所带来的增长红利,另一方面都要加强数据及数据保护,使数字贸易面临较大的制约和限制。数据跨境流动、数字本地化存储、数字安全、隐私、反垄断等一系列问题,愈发需要规则和标准来协调。为此,各国数字贸易政策和国家间讨论数字贸易规则的着重点不再局限于市场准入和非歧视待遇等,而更加关注数据流动和存储政策、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刘洪愧,2020)。各国政府出于保护数字安全等考虑,纷纷出台了数据监管措施(洪永淼等,2022)。数据本地化与个人数据流动成为跨境数据流动中较为重要的议题(刘斌、崔楠晨,2022)。但由于各国数字经济与数字技术水平的差异,在相同的数字贸易规则下,各国在参与数字经济全球化过程中成本与收益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数字贸易规则的制订成为各国利益的竞争焦点。一定程度上,数字技术带来的贸易替代效应,将会愈发体现出对发展中国家劳动力禀赋驱动贸易模式的惩罚,贸易机会的不公平和贸易收益的不对等将引发各国数字贸易规则和数字主权治理政策诉求的差异化,发展中国家统筹发展与安全的意愿和诉求将更为强烈。
三、数字技术差异与竞争策略选择——基于收益与风险的理论分析框架
随着数字技术发展突飞猛进,数字空间构成了国家间互动的重要外部环境(郎平,2018)。一方面,技术进步加速数字化变革,有力促进了经济增长和贸易福利提升,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已成为数字时代的核心要务;另一方面,数字技术非均质化扩散造成数字鸿沟,并直接或间接引致隐私泄露、市场垄断、网络安全等问题挑战,又迫使不同数字经济体不得不采取一些加强数字规制的公共政策目标(或不符措施),以最小化数字安全风险。基于此,为考察不同技术发展水平国家面对数字收益与数字风险时的策略选择,本文构建了“收益—风险”的理论分析框架。
(一)基于技术差异的收益—风险偏好与策略选择
考虑到数字化时代国家收益和风险涉及层面多(国内和国外,技术与经济)、范围广(个人、企业和国家)、敏感度高(数字主权安全)等特点,为便于分析,本文将数字技术进步带来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繁荣发展的正面效应统称为数字收益。数字收益体现的是数字经济体如何发挥数字技术带来比较优势改变而更多地实现贸易创造和社会福利提升,是经济效益导向;与之对应,所涉及的隐私泄露、网络安全等不同层面安全隐患称之为数字风险,涉及到国家安全利益,相对数字经济效益,具有绝对的优先性。由于数字技术迭代遵循摩尔定律和吉尔德定律,因此假定在特定技术水平发展阶段,以数据要素为投入,考虑到数据要素供应无限性和边际成本为零,作为产出的数字收益具有典型的递增效应特点。同理,由于数字技术带来的隐私泄露、网络安全等关系到数字主权安全,具有极其严重的破坏效应,因此数字风险同样具有破坏等负效用的递增效应特征。在此情况下,国家作为理性的行为主体,既有尽可能多获取数字贸易收益的内在动力,也有避免数字安全风险放大的警惕与担忧。不难理解,即使在同一技术水平下,两个数字经济体之间同样存在差异化的“收益—风险”偏好组合(即其中一国更具风险偏好性),造成了对数字贸易规则的异质性偏好与迥异化主张诉求。
为考察不同数字技术水平国家“收益—风险”异质性偏好及其不同策略选择的动因机理,本文结合数字安全利益最大化(数字风险最小化)和数字贸易收益最大化的博弈分析框架,分别对不同技术水平国家在同一数字安全水平下所获得数字收益和同一数字收益水平下所获得数字安全利益的不同水平进行了比较静态分析(详见正文图2),发现技术发展水平优势国家数字安全利益和数字收益均明显处于优势地位,这就形成了数字技术进步带来“要么赢得一切,要么失去一切”效应(赢家通吃)。
(二)技术领先国家与技术落后国家的不同策略选择及影响
为更好理解“风险—收益”异质性偏好数字经济体的策略选择和行为导向,以A、B两国博弈情景为考察对象,假定在特定时刻t(以技术积累或技术创新发展为时间轴),不妨令A国为数字技术先发优势国家,B国为数字技术先发劣势国家,两国之间存在明显的技术代差,在数字技术带来比较优势改变和贸易收益扩张的共同契机下,两者的贸易创造、收缩及分配效应存在显著差异。对于A国而言,在技术水平较高并有较强竞争力数字密集型产业的共同作用下,更倾向于采取扩大数据跨境流动的制度规则,而处于技术相对劣势的B国则更倾向于选择国家安全利益优先下稳慎扩大数据跨境流动的制度安排,但由于A国对技术竞争与技术超越带来的利空预期更大,更容易陷入“要么赢得一切、要么失去一切”的零和博弈思维中,在策略互动中也更倾向于把与B国的技术代差是扩大还是缩小作为国家博弈支付变化的重要考量。同理,在国家利益优先偏向下,B国技术路线的最优策略选择是在技术跟随中(从模仿应用到创新突破)不断取得特定领域技术积累优势(缩短与技术前沿之间的差距),以充分发挥数字技术带来的潜在效益(最终与A国的历史经验“重合”,则B国成为“后来的”技术领先者);对于A国最优策略显然是始终保持技术领先的绝对优势,但考虑到在全球价值链和高技能移民时代,创新国家的知识外部性将促进发展中国家潜在的技术跨越并模糊技术差异(世界贸易组织,2018),使得A国规制技术外溢和阻挡B国技术进步的策略选择更具优先性。为保持技术领先优势(扩大数字鸿沟、保持技术代差),A国的占优策略就是把数字技术中的知识外部性和研发溢出尽可能控制在本国边界范围内或者是“同盟”体系中(如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政策),同时对其他国家具有竞争力的特定技术进行精准性的遏制打压,这些将共同构成A国对B国技术进步的“制度高墙”,并在新的博弈场景中以“更占优势”的技术进步赢得数字时代竞争的主动,也就形成“数字技术进步—数字技术溢出规制—数字鸿沟—收益风险不对等—制度偏好与规则壁垒—数字鸿沟扩大—新的制度规则需求”不断相互强化的负向反馈循环。政策规制使得数字技术中的知识外部性局限于边界内,高收入经济体在技术创新方面的领先地位将会继续存在,并为其在数字密集型部门提供持久的比较优势(科斯蒂诺等,2012)。
从国家间策略互动视角看,作为提升数据价值、赋能经济增长和塑造贸易竞争新优势的基石,数字技术的进步与落后已成为在数字全球化时代“要么赢得一切,要么失去一切”的决定性力量,围绕技术竞争与技术垄断、技术进步(超越)与技术反超越的国家间博弈呈现出常态化复杂化特征。正因为关键核心技术的战略属性,其必然衍生出企业竞争与产业竞争过程中的战略安全性问题,成为容易被打压、限制以及阻碍扩散的技术体系(阳镇,2023)。在数字鸿沟扩大使得“数字落后”经济体愈发陷入数字安全困境的同时,越来越多的“数字先进”经济体更加注重数字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如严格核心技术出口审查、限制技术研发数据跨境流动)。一定程度上,在数字收益最大化的偏向下,数字技术越发达的国家或地区,面临的数字安全困境也越严重。以此来看,“底层技术—收益风险—制度规则”正成为国家间数字技术竞争与制度规则博弈的内生逻辑,这意味着“赢取一切或者失去一切”的数字技术(或者追求缩小技术代差)成为数字时代国家间竞争博弈的逻辑起点。美欧产业链供应链政策的最新动态,背后的驱动力就是要保持技术代差、保证产业链安全、保护本国相关产业资本(庞金友,2022)。数字技术竞争引发的数字壁垒和数字鸿沟相互强化,正成为阻碍全球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包容、均衡、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王金波、郑伟,2022)。从制度差异增加交易成本的视角看,为了在数字贸易中更快更多地获取红利,收益风险偏好“同质”的数字经济体之间可能倾向于建立由有限伙伴构成的区域与双边数字贸易协定关系,这就形成了当前区域与双边数字贸易协定突破大、全球性多边数字贸易协定进展缓慢的“不平衡”局面。
(三)“收益—风险”的异质性偏好与数字贸易规则的差异化需求
由于特定阶段数字技术积累与数字技术应用的差异,“数字先进”经济体与“数字落后”经济体获得的贸易收益和承受风险的能力迥然不同,并决定了各自数字贸易规则政策的偏向不同和焦点议题的分歧分化(详见正文图3),自然引致了数字经济全球化下个体收益最大化与集体收益最大化的激励不相容,也就为“国家利益优先”偏向下的数字贸易规则“碎片化”和“同盟化”提供了机会窗口。对于“数字落后”经济体而言,虽然数字技术应用能够带来比较优势改变和贸易新机会创造,为充分发挥数字技术繁荣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的潜能,政府会青睐于制定数字发展战略——改善数字基础设施、优化数字营商环境、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以及促进相关人才技能发展。然而,囿于自身数字产业发展基础薄弱(幼稚产业)、产业数字化水平低(如经济服务化程度低)、劳动力资源禀赋明显,以及数字核心技术不掌握带来大幅增长的数字主权安全风险(即风险的递增效应),使得“数字落后”经济体通常会更加注重采取“自我保护”的公共政策目标(或不符措施)来稳慎推进数字贸易开放,互动策略上表现出最小化数字风险的同时尽可能最大化数字收益,具有“国家安全优先”的明显特征,即容易在数字贸易规则架筑“防火墙”来应对潜在风险。值得注意的是,长期来看,不排除“数字落后”经济体在得到“数字先进”经济体“安全承诺”或给予数字先进技术支持以更好发掘自身比较优势的情况下,表现出“数字收益最大化”的偏向,并在数字贸易规则选择上与“数字先进”经济体“合谋”(即谋求构建最符合自身利益的国际通用规则),进一步加剧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分化。整体来看,在收益与风险共同作用下,“进步赢得一切,落后失去一切”在使国际社会越发倾向于“零和”博弈的同时,也造成了国家间在技术、产业、贸易以及规则合作上的动态复杂性,一定程度上甚至会造成合作悖论——“集体”利益最大化的合作既很容易达成,也很难达成,致使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碎片化和孤岛化,大大增加了数字贸易协定谈判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贸易壁垒),制约了全球数字贸易增长和数字技术进步带来潜在收益的充分发挥,进而迟滞了全球数字经济一体化进程。
四、数字贸易规则模式竞争及未来趋向
在国家利益优先考量下,国家间的妥协与竞争背后实质是利益与价值之间的较量,利益诉求的差异,造成不同发展水平的数字经济体在数字化政策和规则形成过程中存在着巨大的分歧,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孤岛化格局(刘斌、崔楠晨,2022)。
(一)从电子商务到更广泛的数字贸易规则议题的分歧
建立和完善数字贸易发展的制度框架是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谈判的前沿议题,也是亟待推进的世界贸易组织改革中最重要的新兴议题之一(魏浩等,2022)。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电子商务议题一直因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分歧严重而搁置不前。美国主张用数字贸易概念替代电子商务概念,将谈判范围扩大到数字服务等领域。同时,为赢得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红利和扫清拓展国际市场的壁垒,美国开始主导推动区域与双边数字贸易协定规则议题谈判。2015年,美国贸易促进权项下的数字贸易条款主要将跨境数据流动和数据本地化等议题作为谈判目标。从2018年签署的《美墨加协定》和2019年签署的《美日数字贸易协定》开始,美国愈加积极地对更广泛的数字贸易规则开展谈判——除了以往自由贸易协定“电子商务”章节中常见的数字产品非歧视和数字贸易便利化条款外,一些更为进步、“更高标准”的条款被纳入到协定中,目前已成功引领了数字贸易规则议题谈判的主导权和话语权。如禁止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性措施和数据本地化要求、要求各方制定或维持消费者保护法、禁止要求转让源代码或算法,以及限制数字平台的第三方内容责任。
(二)数字贸易协定中的核心议题与争议焦点
数字技术改变了传统的经济和贸易模式,数字贸易规则决定了数字经济全球化程度和发展,也决定了各国在数字经济条件下的比较优势。当前数字贸易相关国际规则核心议题包括数据跨境流动与管理、数字产品与服务非歧视性待遇和数字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1.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贸易属性”规则特点下是免税还是征税
在全球贸易秩序中,产品进口(进入本国市场)或出口(进入国外市场)自由化便利化程度直接关系到所在国非贸易产品和贸易产品的市场竞争,具有显著的就业收入分配效应。为避免对本国同类产品造成替代冲击,各国都可能会不同程度上采取一些应对措施——关税和市场准入规则。基于同样逻辑,给予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意味着一国如果决定开放特定的数字产品市场,必须向国内外同类的数字产品提供同样的开放水平(王岚,2021)。对于数字落后经济体而言,由于产业数字化程度和技能工人不足,不切实际的过度开放就涉及到发展中国家的数字产业保护和数字技术鸿沟进一步扩大问题。对于数字先进经济体而言,得益于数字产品技术和资本偏向,数字密集型产品的比较优势更为凸显、出口竞争力更强,自然要求数字贸易目的国的非歧视性待遇。
从相关规则构建看,数字产品无歧视待遇的相关条款内容更具“贸易属性”规则特点,很大程度上是以对标国内监管规则和高水平特惠贸易协议实践为基础的,其一是在关税和市场准入规则层面,基于技术中性原则,特惠贸易协议已不再纠结于对数字产品的定性问题。但囿于数字发展阶段的差异,对数字产品是永久免征关税,还是部分征税(仅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亦或是保留数字落后经济体对其征收国内税费的权利等仍是争议的焦点所在。其二是在贸易便利化层面,一般要求各方承诺采取或维持必要的国内规则以管理电子交易(目前该条款处于软约束状态)。考虑到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技术对促进电子商务的重要作用,大部分的特惠贸易协议都包含了“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条款,旨在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鼓励适用具有互操性的电子认证手段。
2.数字知识产权保护:严格保护与例外规定的艰难平衡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也体现出数字化特征。具体表现为核心技术或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技术资源优势国家更倾向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反对或限制例外情况。例如,美国始终坚定主张强化数字知识产权保护。2003年签订的美国新加坡、美国智利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均纳入了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章节,是数字时代版权保护的率先尝试(王唯薇,2021)。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为美欧的重要关切,其利益诉求反映在源代码保护、加密技术的保护和交互式计算机3个条款之中,其中美国为加强对源代码的保护,将“源代码开放禁令”扩展适用于“基础设施软件”(刘斌、崔楠晨,2022)。在《美日数字贸易协定》中,增加了对基础设施软件源代码开放的限制以及“保护算法和加密技术”的内容,进一步强化了源代码知识产权保护(周念利、吴希贤,2020),而欧盟和中国目前均未在其签订的贸易协定中涉及加密技术保护的条款。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相关规则条款也体现了例外情形规定的“软约束”特点。美国基于政府执法所需作出了例外规定,欧盟也列举了允许强制披露源代码的情形,中国虽然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承诺针对源代码问题开展对话,但迄今在有关经贸规则的讨论中均未纳入源代码议题(周念利、吴希贤,2020;刘斌、崔楠晨,2022)。考虑到技术进步会带来收益与风险,因此在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要避免因国家安全(政府执法)例外造成新的技术贸易壁垒。这种“两难局面”将可能造成未来全球数字核心技术规制路径艰难走向严格保护与例外规定“折中”的路线。
3.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力度:“自由流动”与“本地化要求”
随着数据价值攀升,国家对数据安全的重视程度亦同步增强(王伟玲,2022)。一方面,数据流动的规模不断增大,越来越多的利益攸关方开始对不受限制和监管的数据流动的不良后果感到担忧(黄鹏、陈靓,2021);另一方面,限制数字密集型企业对个人用户收集和分配数据的能力,会约束数字经济发展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进而减少数字密集型产品投资和生产的动力。这种内在的两面性天然决定着数据要素的跨境流动需要统筹考量开放与安全(肖光恩、冉小东,2022)。从实践探索看,是数字贸易收益优先还是数字主权安全优先,不同国家在数据跨境流动规制路径选择上明显分化。例如,美国与欧盟在数据流动问题上的分歧由来已久——美国主张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欧盟则要求高标准的个人数据保护。目前来看,为有效规制数据跨境流动,大多数国家青睐采用数据本地化措施,以确保本国法律的施行。一般而言,本地化规定要求外国服务商必须适用本地设备或者将数据储存在本地服务器上,这对发达国家而言,不仅意味着要放弃本土设备而采用其他国家的设备,而且无法统一全球服务器的互联互通,这将使企业增加额外的运营成本和管理难度(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2013),因此发达国家往往坚决反对本地化要求。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签署自贸协定的各缔约国原则上达成了进一步加强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的“集体共识”,但也为例外情景留下了可操作的弹性空间。例如,《美墨加协定》不要求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提供者将金融信息的计算设施设置在服务接受国的境内,并允许缔约方出于保护私人数据、个人隐私以及个人记录和账户秘密的目的而采取限制金融信息自由流动的措施。虽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在相关议题上提出了禁止性规定(刘斌、崔楠晨,2022),但考虑到各国当前的数字贸易发展水平,也作出了两类例外情形(详见正文表2)。
(三)数字贸易规则模式的博弈竞争与未来趋向
在全球经济“再平衡”和国际贸易规则加速重构的趋势下,数字贸易规则正成为全球经贸规则重构的焦点所在。由于美国和欧盟数字贸易规则起步相对较早(欧盟于1995年出台了《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加之美国在数字贸易规则关键议题上拥有主导权,并通过《美墨加协定》等不断完善,造成全球数字治理理念受美欧主导的数据跨境流动国际框架影响较深。但由于不同国家遵循的原则理念、核心诉求、政策偏向的不同,在收益—风险博弈下,全球数字治理或将形成以数据自由流动优先和以数字安全优先的两种“平行”理念。
1.不同数字贸易规则模式的竞争:核心利益关切和数字治理理念
(1)美国做法。目前来看,美国虽然在全球数字技术进步和数字贸易规则探索方面起到了探路者的作用,但与此同时,美国利用全球数字经济的主导地位,推动“数据自由主义”,极力维护自身领先优势,遏制其所谓的战略竞争对手,具体做法详见正文表2。
(2)欧盟规则。欧盟一直以来都主张在保证数据跨境流动的同时采取和维持适当的措施(如充分性认定、白名单制度)来确保对个人隐私数据的保护。其中,欧盟建立的以《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为基础的高水平法律成为全球个人数据保护的高标准典范。但近年来其对“视听例外”和“隐私保护”等议题高度关注(周念利、陈寰琦,2018)。与此同时,欧盟极力推动区域单一数字经济市场建设(数据要素可以内部自由流动),加强反垄断立法和惩罚力度。例如,继《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之后,《数字市场法》和《数字服务法》可谓是欧盟针对数字市场规范的又一重磅立法。
(3)日本主张。日本提出“可信赖的数据自由流动”概念,强化个人数据保护立法和政策,对金融行业的数据安全管理极为严格,而对于电信或信息通信技术的投资或有关数字企业的本地化进入政策方面相对较为宽松。在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同于美国注重数字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日本更倾向于对数字产品与服务进行保护。此外,为达到以数字贸易振兴经济的目的,日本近年来通过二十国集团峰会等多边场合积极提升其在数字贸易领域的话语权。在数字产品和服务贸易领域,与更多国家倾向于采取贸易便利化举措不同,日本则实施了程度较高的贸易自由化政策,其数字产品零关税覆盖率已高达99.4%。对于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日本同样主张例外情形。
(4)“中间道路”(“多边”规则)。虽然中国没有形成一套清晰统一、反映本国利益诉求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刘斌、崔楠晨,2022),但中国主张数字贸易开放政策应坚持安全与开放并重,坚持数据自由流动和国家主权安全平衡,以及推进数字贸易便利化自由化的原则立场却是一贯的。2020年我国发布的《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已经明确,将秉持发展和安全并重的原则,平衡处理技术进步、经济发展与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2023年2月,我国发布的《全球安全倡议概念文件》再次声明,中方已提出《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希望推动达成反映各方意愿、尊重各方利益的全球数字治理规则。与此同时,作为数字贸易规则的另辟蹊径者,新加坡力图寻找一条更加平衡的中间道路来探索数据跨境流动的合作机制(刘斌、崔楠晨,2022)。随着中国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进程推进,中新两国在数字贸易规则原则性主张的“共同话语”将不断增加,加之《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创新地采取了更为灵活的“模块化”结构设计,大大提升了协定的包容性、灵活性和开放性。
2.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未来趋向
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协定正在成为全球数字治理及规则制定的重要载体(王金波、郑伟,2022)。虽然各国制度需求的异质性偏好为当前及未来全球数字贸易制度规则留下了博弈空间,是走向裂痕加大的分化还是相互妥协下的“殊途同归”将充满不确定性。然而,辩证地看,差异既是阻碍多边数字贸易规则达成的障碍,也是未来谋求全球数字贸易合作的基础(余振,2020)。在数字经济全球化浪潮下,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演变将呈现4种趋向。
(1)“电子商务”规则向“数字贸易”规则拓展延伸。数字贸易正在从“数字订购贸易”向“通过数字订购和数字交付的贸易”概念框架演进,这顺应了数字全球化时代“数字化”变革的内在逻辑。继《美墨加协定》首次使用“数字贸易”取代“电子商务”作为专章标题后,《美日数字贸易协定》就“数字贸易”达成全球首份共识。作为电子商务贸易大国,我国应该居安思危,在当前世界贸易组织电子商务规则谈判进展缓慢的情况下,前瞻性地加快数字贸易规则探索。
(2)数字贸易规则模式将从“以我为主”的单向度走向更具包容性的双向度(“你我共同”)。数字鸿沟与数字壁垒的相互强化显然不符合全球数字化时代潮流,国际社会已经在尊重各自发展实际和核心关切的基础上开展基于“信任+互惠”的合作行动——基于正当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标采取的不符措施以及技术中性等。互惠共赢才是正确法则愈发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这也是中国《全球数据安全倡议》提出的重大价值所在。乐观预计未来在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路径上将从禁止性规定向有限制、有例外相统筹的方式转变,数据要素根据安全风险敏感度进行分类分级处理将成为跨境有序安全流动的有益方式。但考虑到多边规则框架下电子商务谈判进展缓慢的现实、各国数字鸿沟的显性差异,以及数字贸易不断增长的趋势,为尽早获得数字经济全球化时代的红利,先行探索的区域性“俱乐部”特征的规则模式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存在。《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更具包容性的区域“小多边”规则模式,更容易使异质性偏好的数字经济体达成“集体共识”,进而有望演变成为多边数字贸易规则的“样板”。
(3)数字贸易规则将由低阶逐步向更高开放水平的高阶对标对接。目前,虽然不同规则模式下数字贸易开放度的差异化特征明显,但向高标准对标对接的趋势一定程度上也描画出了开放形态由低到高演进的进阶路径,基于“收益—风险”的统筹考量和“信任+互惠”合作的激励,《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区域协定将逐步在部分核心议题、例外情形等条款方面逐渐向《美墨加协定》等高标准规则条款看齐。中国数字贸易走向更加开放的“进阶之路”也愈发清晰——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到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与此同时,在传统要素式微、数据要素成为关键生产要素的形势下,为聚集全球优质数据要素而对标对接高标准规则,可能将成为各国不得不进行的艰难的且理性的抉择。
(4)数字贸易规则模式竞争将推动“同盟化”推广和“同盟化”“规锁”。数字贸易规则是当前全球经贸规则加速重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美国积极推动的“四方安全对话”、“印太经济框架”、“芯片四方联盟”等“同盟化”规则体系不断向亚太地区国家推广扩散,东盟地区将成为大国间数字规则竞合博弈的焦点地区,数字治理理念之争将进一步激化,全球多边治理规则短期内将难以形成共识,规则“碎片化”或将继续。
五、研究结论与中国的战略选择
(一)主要研究结论
从全球化演进的历史逻辑来看,一方面是关键技术驱动的全球经济结构变化之间的相互作用,另一方面是多边贸易体制顺应及管理这些变化和调整的能力,决定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是在前进还是倒退。当前,新型数字技术与全球经济体系之间相互融合发展的趋势,正在创建经济全球化的新秩序、新格局。然而,数字技术在推动全球贸易模式重塑,驱动数字经济全球化转型的同时,也从国家间互动视角引致了行动选择的逻辑困境:一是数字技术进步与否愈发关系到数字化时代的经济增长、贸易创造和数字鸿沟扩大等问题,通过领先数字技术和网络空间战略提升实力并抢占优势的同时,遏制打压后发国家技术进步,使数字技术政治化武器化特征愈发显现,“技术非中性”转变推动国家间技术战略性竞争博弈态势不断升级;二是数据作为关键性要素,叠加数字收益与数字风险的“孪生”特点,造成了不同国家不得不在数字收益最大化与数字风险最小化之间进行利弊权衡,利益诉求与数字空间治理偏好趋于分化,即各国监管政策和监管方法分化造成“数字保护主义”或“数字贸易壁垒”呈上升趋势;三是在国家“收益—风险”异质性偏好的影响下,是谋求构建最符合自身利益的“排他性”数字贸易规则还是兼顾个体与集体利益的更为开放包容、公正合理的国际通用规则,既造成了不同国家在贸易规则谈判中立场和诉求的分歧分化,也考验着数字经济全球化转型是前进还是后退。本文研究发现,在数字收益递增与数字风险递增效应共同作用下,“进步赢得一切,落后失去一切”在使国际社会越发倾向于“零和”博弈的同时,也造成了国家间在技术、产业、贸易以及规则合作上的动态复杂性,一定程度上甚至会造成合作悖论——“集体”利益最大化的合作既很容易达成,也很难达成,致使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碎片化和孤岛化,进而加剧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壁垒化——数字贸易规则议题分歧和模式竞争愈发激烈。同时,基于收益风险不同偏好形成的异质化制度规则需求,显然会增加数字贸易协定谈判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或贸易壁垒),进而制约全球数字贸易增长和数字技术进步带来潜在收益的充分发挥,迟滞全球数字经济一体化进程,与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要求关键技术与贸易规则相互适应相互促进的历史逻辑相偏离。
(二)中国的战略选择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面向未来,我们要站在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高度,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发展安全两件大事,充分发挥海量数据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作为数字经济全球化时代的重要参与者,我国近些年来积极抢抓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机会窗口”,加快推动数字技术进步和数字化变革,数字经济已成为稳增长促转型的重要引擎,数字经济规模总量稳居世界第二。当前,我国开放发展环境更为复杂、面临的风险挑战前所未有,我国一方面要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加强对话合作,积极参与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推动全球数字空间治理体系变革,促进世界经济向数字经济全球化转型发展;另一方面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目标要求,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数字经济全球化新机遇,统筹发展与安全,努力缩小与发达国家数字技术的差距,争取在数字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获得更多的收益,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步伐。
一是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进自立自强的数字技术创新体系构筑。以推进数字产业基础高级化为导向,提升基础软硬件、核心电子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和生产装备的供给水平和生产能力,强化关键产品自给保障能力,全力增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针对数字关键核心技术的薄弱环节,着力发挥我国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加快战略谋划和系统布局,集聚力量、集中资源,加快攻克一批“卡脖子”技术。着力构建开放协同创新体系,试点实施半导体等重点产业链供应链贯通工程,引导龙头优势企业牵头建立创新生态联合体,协同开展技术研发与场景应用转化等,以上游“中国造”底层技术打造,服务产业链下游应用型企业构建新的“应用大厦”。
二是积极推动数字贸易发展,加快建设贸易强国。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机制,发展数字贸易,加快建设贸易强国。”这使数字贸易成为贸易强国建设的关键内容,其重要性被提升到了新高度。我国要加快推动出台促进数字贸易开放创新发展的政策性文件,通过推动国家层面出台政策,来推进数字贸易发展。与此同时,加强数字贸易平台建设。做大做强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培育数字贸易龙头企业,稳步推进数字贸易示范区建设,培育数字贸易发展的良好生态。加快贸易全链条数字化赋能,提升贸易数字化水平。大力培育数字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积极支持数字产品贸易,持续优化数字服务贸易,稳步推进数字技术贸易,积极探索数据贸易。深化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数字经济合作,为各国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加快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统筹布局绿色智能数据与计算设施建设,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基础支撑。
三是强化网络、数据等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全力提升应对数字风险的现代化治理能力。立足国家数字主权安全优先理念,制定实施新兴技术风险分类办法,明确不同优先级领域内的技术领先战略、风险管理方法和相关支撑体系。加强数据主权原则对数据跨境流动规则衔接的全过程引领,突出安全与发展的价值导向,加快同区域与双边数字贸易协定有关规则议题的制度衔接,健全数据存储本地化、数字市场进入壁垒、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个人隐私保护等核心数据领域的实施细则,定期开展个人隐私保护安全审查。强化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建设,通过技术和行政手段防控数据非法交易、走私出境,全面落实数字控制主体的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增强数据安全保障能力,根据重要程度和泄露产生的风险等级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实施不同的出境监管标准。加快探索顺应数据跨境流动需要,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数据安全有序跨境流动的场景研究,不断丰富应对风险压力测试的政策工具,提升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安全治理统筹水平。
四是反对“筑墙设垒”“脱钩断链”,积极推动构建开放包容的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坚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电子商务谈判,推动世界贸易组织适当控制电子商务谈判范围,按照先易后难、小步快跑的原则构建国际数字贸易规则体系。积极响应发展中国家对数据安全、数字鸿沟、个人隐私等方面的深度关切,适时推动《全球数据安全倡议》《“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倡议》等“中国方案”由倡议走向行动,提升我国在全球数字空间治理体系构建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加快构建立足周边、覆盖“一带一路”、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网络,适时加快《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谈判进程,推进区域数字经济一体化进程。积极利用与欧盟在个人数据保护的一致立场,构建基于“信任+互惠”的数字贸易伙伴关系,共同推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向平等互惠开放包容的方向前进。
聂新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域发展战略研究中心)。
齐飞,北京体育大学体育休闲与旅游学院。
史丹、聂新伟、齐飞:《数字经济全球化:技术竞争、规则博弈与中国选择》,《管理世界》,2023年第9期,第1~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