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ESG的认知分歧与偏离是引发现实中企业ESG实践出现异化和错位的重要原因,推动ESG健康发展亟需深化对ESG的认识。本文深度透视了单一主体视角的评价观、双重主体视角的评价观、单一主体视角的行为观、双重主体视角的行为观等四类ESG定义,从双向影响管理角度和内嵌动力、内容、方式三位一体的构成角度对ESG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认为ESG是以新的方式开展组织运营,是组织意愿、行为和绩效的综合体,是各元素统一于可持续发展目标之下的整体。超越既有的等同论、替代论和协同论观点,从纵向演化和横向比较视角将ESG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重新定位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高级形态或者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高阶范式,认为其在前置理念、核心目标、本质要求和管理内容上较既有企业社会责任形态实现了实质性突破和超越,属于共益均衡型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即CSR4.0。在此基础上,从内容边界和行为边界双重视角对ESG范围边界进行了重新界定,提出环境维度、社会维度和治理维度的内容边界界定思路,构建了由底线边界、理想边界、挖潜边界、释能边界和权衡边界构成的ESG行为边界模型。 关键词:ESG;企业社会责任;可持续发展;影响管理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现路径选择研究”(批准号20&ZD073);中国社会科学院国情调研重大项目“数字科技伦理监管制度调查研究”(GQZD2023009);中国社会科学院登峰战略企业管理优势学科建设项目。 |
一、引言
ESG即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治理(Governance)的组合已经成为炙手可热的高频词汇,引发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投资机构、企业、政府、国际组织纷纷参与其中,共同推动全球ESG运动的兴起和扩散,ESG正在成为资本投资和企业发展的新趋势与新潮流。联合国负责任投资原则组织(UN PRI)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24年3月17日,全球已有5375家机构加入该组织,包括740家资产所有者,而六年前加入该组织的机构则不足2000家。根据毕马威发布的《全球ESG信息披露调查(2022)》,2022年58个国家中各自最大的前100家企业(共5800家企业)ESG披露率达到79%,较十年前提高15个百分点,而“财富500强”前250名企业的ESG披露率更是达到96%,几乎全部都披露了ESG报告。特别是,2023年6月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正式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IFRS S1)和《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7月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宣布认可ISSB的这两项可持续披露准则。同月,欧盟委员会宣布通过《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ESRS),8月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发布《可持续发展鉴证国际标准》(ISSA5000)征求意见稿。2024年4月3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投票通过了《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强化和标准化规则》,中国上交所、深交所和北交所同时发布《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X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ESG运动逐渐进入高潮。
然而,ESG火热的背后也暗藏诸多隐忧,ESG发展的健康性和可持续性面临挑战。一方面,“漂绿”(Greenwashing)、“洗碳”(Carbonwashing)、“可持续发展目标洗涤”(SDG washing)等伪ESG现象或“表演式”(Performative)ESG屡屡出现,ESG评级分歧严重,ESG信息披露面临挑战,现实中对ESG中的“S”存在相当程度的忽视,ESG被认为在解决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上出现功能失灵;另一方面,ESG在美国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攻击,反ESG(Anti-ESG)运动在美国多个州上演,ESG被政治化、意识形态化和党争化,出现了所谓的“ESG文化战争”。ESG的这些问题和隐忧之所以出现,是由各种显性和隐性原因造成的,但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是人们对ESG的认识完全缺乏共识,甚至许多认识严重偏离真实的(True)ESG。对于前者,无论是学术界还是企业界,每个人都在谈论ESG,但他们所谈论的ESG可能指代完全不同含义、不同期望和不同影响的不同事情,结果是造成缺乏对话基础;对于后者,将ESG狭隘化、泛化、万能化、表面化的认知较多存在,ESG的本质涵义、功能作用、范围边界呈现不同程度的认知异化和错位,结果是引发ESG研究与实践出现多种形式的偏离。
破解ESG发展中的问题和隐忧,让火热的ESG变得更加健康,推动ESG朝着纵深方向发展,必然要求对ESG的认识进行正本清源,科学界定和深入解构ESG,矫正当前对ESG认知的各种偏离观点,在ESG内涵、本质、功能和边界上形成最低限度的认知共识。基于此,本文在对ESG认识的既有观点进行系统梳理和解析的基础上,对ESG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和深度解构,对ESG的本质进行再认识和再定位,对ESG的范围边界进行再识别和再界定,形成对ESG更加全景式、更加综合、更加深刻的理解,以为推动形成对ESG的认知共识提供基础。本文可能的边际贡献包括:一是从主体视角和本质认知视角两个维度对ESG的既有定义进行深度解构,提出ESG本质上是涵盖“企业→环境与社会”和“环境与社会→企业”的双向影响管理。二是从双向影响管理角度和内嵌动力、内容、方式三位一体的构成角度对ESG概念进行重新界定,提出ESG是组织意愿、行为和绩效的综合体,其核心在于以新的方式开展组织运营,是各元素统一于可持续发展目标之下的整体。三是超越既有的等同论、替代论和协同论观点,将ESG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重新定位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高级形态或者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高阶范式,认为其在前置理念、核心目标、本质要求和管理内容上较既有企业社会责任形态实现了实质性突破和超越。四是从内容边界和行为边界双重视角对ESG范围边界进行重新界定,构建了由底线边界、理想边界、挖潜边界、释能边界和权衡边界构成的ESG行为边界模型。
二、对ESG概念分歧的透视
ESG概念相关的定义和应用具有多样性,在学界众说纷纭,目前并未形成在全球范围内被认可的、清晰的统一定义。一项对机构投资者的调查显示,四分之三的被调查者认为ESG这一术语的含义不清晰。
1.ESG表述的分歧
ESG由“E”“S”“G”三个字母组合而成,但在完整的英文单词表述上仍然存在差异。目前绝大多数表达都是沿袭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于2004年在报告《Who Cares Wins:Connecting Financial Markets to a Changing World》中首次提出ESG概念的完整英文表述,即“Environmental,Social and Governance”,但也有其他的英文单词表述,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一些学者将“E”表述为名词“Environment”,ESG即为“Environment,Social and Governance”;第二类是个别学者将“S”表述为“Social Responsibility”,对应的中文表达为“社会责任”;第三类是少数学者将“G”表述为“Corporate Governance”,ESG即为“Environmental,Social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G”对应的中文表达为“公司治理”。
对于第一类,虽然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最早时将ESG与“标准”“因素”“议题”和“方面”等词语连用,表现为形容词,但后来的ESG缩写多数情况下被默认为是ESG标准、ESG因素、ESG议题和ESG方面的名词含义,因此没有必要将“E”表述为名词;对于第二类,将“S”表述为社会责任是不妥当的,因为社会议题并非等同于社会责任,社会责任的概念范畴不限于社会议题;对于第三类,尽管“G”在含义上是公司治理,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最早提出ESG术语的报告中也有地方将其表述“Environmental,Social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但一方面就ESG作为英文单词的首字母组合而言,“G”直接采用“Governance”的英文表述更为合理,另一方面这里的“G”(治理)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公司治理,而是要求将环境议题和社会议题纳入到企业的治理体系、机制和决策中,是实施环境议题和社会议题的关键元素。综上,ESG在英文表述上应统一为“Environmental,Social and Governance”,对应中文表达则为“环境、社会和治理”。
2.ESG定义的分歧
目前关于ESG的定义多种多样,这些定义在两个维度上存在显著差异:第一个维度是主体维度,包括单一主体视角(投资者或企业)和双重主体视角(投资者和企业),第二个维度是本质认知维度,包括作为评价标准与框架即评价观、作为义务要求与考虑因素即行为观。对于评价观,现有绝大多数定义都是将ESG看做一种新的评价标准、方法、框架和体系,对于行为观,其他定义将ESG看做主体决策或活动需要考虑的因素、满足的义务要求和达到的行为目标。结合以上两个维度,可以将既有的ESG定义区分为四类(如图1所示):单一主体视角的评价观(第Ⅰ类)、双重主体视角的评价观(第Ⅱ类)、单一主体视角的行为观(第Ⅲ类)和双重主体视角的行为观(第Ⅳ类)。
图1 既有ESG定义的类型
从第Ⅰ类定义来看,ESG被认为是投资者视角的新型投资评价框架或者企业视角的可持续发展评价方法。对于前者,ESG是一种用于评价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投资概念,是投资者用于评价企业行为和未来财务绩效的标准与战略,或者是投资者用于评估企业在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方面集成努力的一种策略。也有学者认为ESG是非财务绩效的关键要素,是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对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影响进行评价的非财务绩效指标,属于对企业负责任影响投资进行评估的标准。对于后者,ESG被看做是评价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方法论、前沿方法或者新型企业评价方法,是衡量企业可持续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或者是评估企业对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所做承诺的度量标准,它打破了以往仅关注企业财务业绩的做法,将企业的环境、社会和治理表现同时纳入评价体系。从第Ⅱ类定义来看,ESG被认为是兼具投资者视角和企业视角的评价框架与方法。王文兵等(2023)认为ESG是衡量企业或商业投资中可持续性和道德影响最核心的环境、社会与治理三个因素的方法。
从第Ⅲ类定义来看,ESG被认为是投资者的投资过程或者企业的经营行为需要满足的义务要求与考虑因素。对于前者,ESG在理念层面通常被看做是一种责任投资原则,是市场主体的一种价值观,是一种关注企业环境、社会、治理绩效而非财务绩效的投资理念。在具体要求层面则被认为是需要纳入投资分析的一系列议题,是长期价值投资需要考虑的因素。对于后者,比较笼统的定义是认为ESG是企业可持续发展行动的构成领域,是用于定义和描述企业希望达成的非财务结果。相对具体的定义是认为ESG是企业履行对增进社会福利和利益相关方长期利益的义务而开展的环境、社会和治理相关活动,或者为公司、股东和利益相关方的绩效而开展的企业环境、社会和治理相关活动。从第Ⅳ类定义来看,ESG被认为同时涵盖投资者和企业两个主体,是投资过程和企业经营都需要承担的义务与考量的因素。ESG要求企业和投资者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必须高度关注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三个维度的非财务绩效。由此,ESG被定义为企业和投资者如何将环境、社会和治理考量因素融入他们的商业模式,即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或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需要考虑的风险、社会影响和商业机会等一系列原则和因素。
三、对ESG概念的再界定
在当前ESG极其火热的背景下,随着社会各界的广泛涉入,对ESG概念的定义偏颇、使用不当甚至滥用现象时有出现,重新审视和深入探讨ESG概念界定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与紧迫性。目前对ESG概念界定的分歧聚焦于ESG的主体视角和本质认知两个维度,这两个维度也是科学定义ESG的关键,因此需要在系统审视和深度解构这两个维度的基础上,形成对ESG概念的理性界定和完整刻画。
1.主体视角的再审视
从主体视角来看,现实中有相当一部分群体将ESG等同于ESG投资,如此ESG的概念界定视角自然就是投资者视角。这一方面是因为ESG来源于社会责任投资,这一术语的最早出现就被定位成主流投资实践的新概念、新理念,另一方面是区别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演进路径,在ESG实践的发展中ESG投资一直扮演着重要推动力量的角色,久而久之ESG就被等同于ESG投资。然而,如果深入分析来看,ESG投资强调的是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中需要考虑ESG因素,而这里的ESG因素可以从两个层面予以理解:第一个层面是社会角度的ESG议题,即ESG投资应当秉持有利于ESG议题落实的考量;第二个层面是投资对象的ESG表现,即ESG投资应当将投资对象在落实ESG议题上的表现作为投资决策的考量因素。对于ESG投资来说,ESG因素考量的第一个层面最终要由第二个层面来实现,即ESG投资的核心要求是将投资对象的ESG因素或表现纳入投资决策,这里的投资对象通常是直接或间接指向企业。The Global Compact(2004)最早提出ESG术语时也指出,在财务分析中更严格地纳入ESG标准的投资原则取决于企业层面的商业情境。由此,ESG概念界定的主体视角应当是企业而非投资者。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现实中ESG发展已经由最初主要强调ESG投资转变到当前越来越重视企业ESG实践,人们越来越认识到ESG议题的落实最终依赖于企业ESG实践,ESG投资的基础仍然是企业ESG实践,因此从企业视角界定ESG概念具有现实合意性。
更进一步,ESG议题的落实不仅仅需要作为营利性组织的企业付出努力,其他非营利性组织也应当参与其中,成为落实主体。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在《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中就指出,其适用范围既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主体,也涵盖从事非营利活动的主体。这意味着ESG议题的落实主体由企业拓展至一般组织,ESG概念界定亦可以由企业视角延伸至一般组织视角。正如ISO(2010)对社会责任概念界定时,将其由企业社会责任扩展至组织社会责任,企业ESG也可以扩展至组织ESG。如此,更宽泛和更一般化的ESG概念可以由组织视角予以界定。
2.本质认知的再审视
将ESG看做一种评价标准与框架的评价观实际上是把ESG等同于ESG评价,更多地是站在投资者角度或社会角度对企业行为绩效衡量的拓展。尤其是从投资者视角,其投资决策必然涉及对投资对象即企业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而影响“投资价值”除了传统的企业财务绩效外,非财务绩效即ESG表现越来越被认为是重要影响因素,因此从投资者视角定义ESG特别容易将其作为一种评价标准、方法和框架。然而,ESG并不等同于ESG评价,ESG评价只是ESG价值链的一个环节。评价观的本质认知是从操作层面对ESG的功能进行局限性的定位,不仅无法反映ESG的根本要义,难以体现ESG实现的根本要求,而且大大降低了ESG概念的价值,对企业实践和社会治理的指引作用大打折扣。
从ESG概念界定的企业视角甚至组织视角来看,行为观的本质认知更能揭示ESG作为一种理念、原则和要求的核心要义,不仅在涵义上具有可扩展性,而且深刻反映ESG实现的根本在于企业行为方式。然而,行为观的本质认知在“ESG是一种什么样的企业行为”上存在较大分歧:第一类观点是从角色功能角度将ESG看做风险管理,认为ESG的任务就是监控和管理企业所面临的源于环境和社会影响的风险;第二类观点是从行为性质角度将ESG看做责任义务,认为ESG是企业为了股东、其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整体的利益而承担的自愿性道德责任,是企业履行对增进社会福利和利益相关方长期利益的义务。第三类观点是从心理动机角度将ESG看做意识形态偏好,认为ESG就像消费者或投资者“用钱投票”一样,是偏好的一种表达,是企业对超越纯粹财务议题的其他议题予以关注的模糊性标示。
分析来看,无论是工具理性还是价值理性,企业在本质上都是具有强烈理性的主体,ESG对于企业而言更多的是一种理性行为而非意识形态偏好,意识形态偏好的本质认知容易导致ESG陷入歧途和巨大的不确定性陷阱。与此同时,通常认为ESG很大程度上超越了强制性的义务要求,与自愿性的道德责任也有很大区别,ESG被看做不同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新概念,义务责任的本质认知将极大地限制ESG的价值空间和范围边界。此外,将ESG看做风险管理彰显了ESG提出之初的投资决策考量因素,将ESG的风险因素纳入投资评估,并由此拓展至企业运营活动,但风险管理的本质认知不仅忽略了ESG的机会因素,更重要的是弱化了ESG的社会进步促进功能,容易形成企业本位主义,导致ESG的本末倒置。综上,意识形态偏好、义务责任、风险管理的本质认知都具有片面性和表面性,对“ESG是一种什么样的企业行为”的合理界定需要从深层逻辑上回归于企业与社会关系,其最基本和最实质的关系是“影响”关系,由此ESG在本质上可以看做企业的“影响管理”行为。
对于“影响”关系,目前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认为ESG关注于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因素对企业运营的影响,即“环境与社会→企业”的单向影响,典型的是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在《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中强调财务实质性。第二种观点是认为ESG关注于企业运营对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即“企业→环境与社会”的单向影响,典型的是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在其颁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中强调影响实质性。第三种观点是认为ESG既关注于企业运营对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也关注于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因素对企业运营的影响,即“企业←→环境与社会”或者“企业→环境与社会”“环境与社会→企业”的双向影响,典型的是欧盟委员会在《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ESRS)中和中国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X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中同时强调影响实质性与财务实质性。
强调“环境与社会→企业”的单向影响侧重于投资者视角看企业,突出环境与社会可持续发展议题对企业运营绩效的机遇和挑战,这与ESG缘起和脱胎于社会责任投资有关,也是ESG区别于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这种观点无法反映ESG的核心功能是推动环境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不仅容易造成ESG无法真正解决环境问题与社会问题,而且可能引发人们(如特斯拉CEO埃隆•马斯克)对基于这一认知的ESG评价体系的攻击。强调“企业→环境与社会”的单向影响侧重于社会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视角看企业,突出企业运营对环境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消极影响和积极影响,这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所在,也是ESG与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交叠区域。这种观点一方面难以保证企业社会责任或者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具有可持续性,因为仅仅考虑企业对社会或利益相关方的纯粹利他式“付出”将使得企业的这种所谓负责任行为难以长久和可持续,另一方面也无法将ESG与企业社会责任区分开来,ESG作为一个独立概念的价值难以体现。鉴于此,ESG作为企业的“影响管理”行为,应当涵盖“企业→环境与社会”和“环境与社会→企业”的双向影响。
3.ESG的再定义与概念解构
ESG的概念界定应当能够全面、准确、系统和本质性地揭示ESG的内涵,能够为ESG实践的深入推进提供指导,并具有内在逻辑的一致性。这意味着ESG的概念界定不仅要明确其主体和本质认知,而且应当回答主体为什么要践行ESG、践行哪些方面内容、如何践行ESG,即践行ESG的动力、内容、方式。按照这一要求和思路,结合主体视角和本质认知视角的审视,可以将ESG定义为:组织有效管理其决策和活动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对组织运营的影响,最大限度贡献于可持续发展和实现组织发展可持续性的意愿、行为和绩效。这一定义清晰地界定出ESG五个方面的涵义:
(1)ESG本质上是组织的“影响管理”。首先,ESG的行为主体是组织,经常是指企业。由于ESG涉及治理,因此这一概念通常不会被用于个体。这一点与社会责任概念有所差异,社会责任除了被用于组织层面外,即组织社会责任,也可以被用于个体层面,如体育明星的社会责任、影视明星的社会责任。其次,ESG的逻辑起点是组织与社会关系,核心关系是“影响”关系,既包括组织行为对社会和环境产生的影响,也包括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因素对组织运营与发展的影响,即涵盖“企业→环境与社会”和“环境与社会→企业”的双向影响。这里的“影响”是指“给社会、经济或环境所带来的积极或消极变化,这种变化全部或部分地来自组织过去与现在的决策和活动”,包括直接影响(组织自身决策和活动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和间接影响(如在组织影响范围内的价值链成员的决策和活动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积极影响(对社会和环境所产生的正面效果)和消极影响(对社会和环境所产生的负面效果)、潜在影响(组织在其决策过程充分考虑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和实际影响(组织活动对社会和环境所产生的实际影响)。最后,ESG的关键是“管理”,而且应当是“有效管理”,其衡量标准则是是否实现消极影响最小化、积极影响最大化。
(2)ESG的核心在于以新的方式开展组织运营。由定义可知,ESG与组织的决策和活动、组织运营密切相关,类似于企业社会责任,ESG并不是要求企业在正常经营之外做额外的事情,而是以开展双向影响管理的新方式进行正常经营。一方面,ESG源于企业的核心社会功能,因为“企业→环境与社会”和“环境与社会→企业”的双向影响都产生于企业核心社会功能的发挥或者核心业务活动的开展。离开企业的核心社会功能或核心业务,就很难言及企业的ESG,环境因素、社会因素和治理因素并不能脱离于企业的核心业务而单独存在,也不是外部强加于企业的额外功能,因此ESG的核心要求是企业最充分地发挥其核心社会功能,即高效和有效地提供社会所需的产品与服务。另一方面,ESG要求企业超越股东利益至上的传统运营方式,取而代之的是综合考虑商业利益与社会价值,即“有效管理其决策和活动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对组织运营的影响”,形成“最大限度贡献于可持续发展和实现组织发展可持续性”的新的运营方式,即实现可持续性商业。
(3)践行ESG需要有合意的动力、内容和方式。这一定义全面揭示了组织践行ESG的动力、内容和方式,具体包括:首先,组织践行ESG的动力来源于对“最大限度贡献于可持续发展和实现组织发展可持续性”的追求,这与ESG的双向影响管理本质相一致。组织践行ESG的目标是双重的,既追求对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做出最大化贡献,又努力实现组织发展的可持续性,前者是满足外部合法性的驱动,后者则是获得内部合法性的要求。组织践行ESG的这两个目标存在“一致”“冲突”“悖论”三种可能情境,相应地则要求组织采取强化、平衡、悖论管理等多元管理策略。其次,组织践行ESG的内容是在组织运行中考虑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即涵盖环境维度内容、社会维度内容和治理维度内容。环境维度和社会维度的内容确定可以依据组织的“影响范围”予以确定,而治理维度内容则依据组织治理规律和对实现环境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治理要求予以确定。这些内容通常以议题形式呈现出来,形成组织践行ESG的环境议题、社会议题和治理议题。最后,组织践行ESG的方式是“有效管理其决策和活动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对组织运营的影响”。组织践行ESG应当聚焦于组织的决策和活动,关键是对这些决策和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基本思路则是要使决策和活动的消极影响最小化、积极影响最大化。
(4)ESG是组织意愿、行为和绩效的综合体。ESG作为组织的一种新的行为方式,应当符合和反映出组织的行为规律,即组织的行为产生于意愿形成、付诸于实际行动和体现于绩效结果。首先,无论是内生性的还是外源性的,无论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ESG反映出组织拥有开展“企业→环境与社会”和“环境与社会→企业”双向影响的意愿,只有产生这种意愿,才有组织的ESG实际行动和形成ESG绩效结果。类似于社会责任基本特征是“组织将社会和环境考虑纳入其决策并为其决策和活动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承担责任的意愿”,①ESG的基本特征亦可以认为是“组织有效管理其决策和活动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对组织运营的影响”,并为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做贡献以及推动组织可持续发展的意愿。其次,只有将意愿转化成实际行动,组织践行ESG才可能得到真正落实。ESG反映出组织对双向影响管理的实际行动,表现为在决策和活动中考虑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将双向影响管理全面融入组织运营。最后,组织践行ESG具有双重目标,即最大限度贡献于可持续发展和实现组织发展可持续性,这意味着ESG的衡量标准是“可持续发展”绩效,包括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绩效、组织发展可持续性绩效。
(5)ESG是各元素统一于可持续发展目标之下的整体。ESG是E、S、G三个字母或者环境、社会、治理三个元素的组合,虽然表面上看三个元素具有独立性,相互之间缺乏内在逻辑关系,似乎呈现为“经验性”地或者随意性的简单组合,但实际上它们之间具有关联性和统一性,都是组织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构成要素。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内容,考虑环境因素和社会因素是组织落实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直接方式,其目的就是促进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治理是与组织考虑环境因素和社会因素相关联的治理要素,被认为是落实环境议题和社会议题的关键元素,甚至是成功实施政策和采取举措破解环境与社会挑战的前提条件,这意味着治理是组织贡献于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因素。也就是说,环境、社会和治理三个元素都是组织最大化对可持续发展贡献、实现组织发展可持续性的关键因素,它们三者紧密关联,并统一于组织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追求,作为一个整体成为组织落实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完整解决方案。在ESG的评级评价中,各机构将E、S、G各元素的评价结果进行“合成”,形成的ESG综合指数实际上就是组织可持续发展的表现。需要指出的是,ESG涵盖了许多潜在的矛盾因素,三个元素E、S和G各自在技术上能够实现,但组合在一起就可能出现目标方向的冲突,尤其是环境元素与社会元素、治理元素有本质的差异,环境元素的改善可能会带来社会元素的恶化,呈现出针锋相对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组织对ESG各元素矛盾的平衡决策需要以最有利于对可持续发展贡献、实现组织发展可持续性为判断标准和依据,否则就会出现“合成谬误”。
四、对ESG与企业社会责任关系的再认识
随着ESG这一术语应用的日益广泛,ESG与企业社会责任(CSR)的关系问题引发关注,识别出ESG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异同对于正确和深入理解ESG概念至为关键。尽管目前已经有研究尝试对ESG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尤其是二者差异做出廓清,但观点分歧很大且缺乏全面性,部分观点甚至欠妥,ESG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边界与关系仍然显得模糊,亟需进行全面深化认识。
1.ESG与企业社会责任关系的既有认知
综合已有研究,目前关于ESG与企业社会责任关系的认知主要有三类观点:等同论、替代论和协同论。
(1)等同论。一些学者强调ESG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相同之处,认为ESG与企业社会责任在内核上并无本质区别,都是为了产生有益的长期社会后果而采取措施去建立一个更好的世界。他们将ESG等同于企业社会责任,或者简单地认为ESG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新的同义词。这些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抽象的概念,即企业有道德责任自愿将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改进融入其商业运营,以造福股东、其他利益相关方、整个社会和环境,因此ESG包含了道德价值或伦理价值的理念,ESG术语下的环境和社会议题与企业社会责任标签之下的环境和社会议题相同或相似。ESG可以看做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子类别,它使用指标驱动的格式(Format)来衡量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诺,是一组可以得出企业社会责任结论的衡量标准。据此,Dolšak et al.(2022)认为ESG运动听起来像是旧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但有了一个新的名字。等同论的典型表现是许多学者在研究中将ESG和企业社会责任互换使用,经常用ESG作为企业社会责任变量的衡量指标。
(2)替代论。一些学者认为虽然ESG是在企业社会责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ESG理念更先进、范式更高阶、边界更清晰,实现了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超越,企业社会责任正在向ESG转变。ESG被认为正在逐渐替代企业社会责任),因为它拓展了经营企业的非财务价值,赋予企业价值理念新的更深层次的涵义。Telha et al.(2023)的研究显示,企业社会责任在2010-2019年间的受欢迎程度呈下降趋势,而ESG在疫情期间和疫情后呈指数级增长。替代论的理由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首先是范围变化,认为ESG中的“社会”包括了企业社会责任,甚至有学者认为其中的“S”就是意指企业社会责任,同时还有学者认为ESG明确包括了治理,而企业社会责任只是隐含了与环境和社会因素相关的治理议题,因此ESG是一个比企业社会责任更宽泛的概念。其次是焦点变化,认为虽然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经历了不断演进,但其核心仍然是尽责行善,带有浓厚的伦理和慈善色彩,更强调“义”,突出责任和义务,以此成为一个更好的企业公民。ESG则不同,它是为企业、股东和利益相关方的绩效而开展的环境、社会和治理相关活动,被认为更加注重义利并举,同时强调把企业做好与关注企业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第三是边界变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边界模糊,企业社会责任是一把大伞,什么都能往里装,成为一个“大杂烩”。直至今天,对于什么是负责任的企业仍然缺乏一套清晰的原则,实践企业社会责任变成由企业自由决定其想展示哪些类型社会责任和哪些领域,以及自由确定企业责任是什么,结果是造成企业社会责任内容边界的混乱。ESG则直接明确由环境、社会和治理三元素构成,框定出其内容边界应该在这三个元素范围内,因此被认为是一个比企业社会责任更加精准定义的术语。The Global Compact(2004)在最早提出ESG概念时就特别强调,他们不使用诸如可持续性、企业公民等术语,目的就是避免因为对这些术语的不同解释而导致误解,所以他们直接全部写出环境、社会和治理议题。最后是方式变化,认为实践企业社会责任会发生企业经营目标与社会目标的独立和分离,成为企业需要支付的成本,而ESG则与业务之间存在更为紧密的联系,能够将非财务指标与财务绩效指标有机结合。如此,在实践方式上ESG相对企业社会责任被认为实现了“从零散项目到战略运营体系,从局部实施到全员全流程,从产品服务到生命周期和生态,从社会责任履责到共享价值创造”的转变,ESG将企业社会责任引向新的广度(社会化合作创新生态)、深度(新的技术与商业模式创新)、长度(循环设计与可持续供应链)和价值创造的程度(社会目的引导的共享价值)。
(3)协同论。一些学者认为ESG概念深深根植于企业社会责任理念,ESG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既有相同之处或者紧密联系,又存在明显差异,它们有共同的目标但侧重点和功能作用不同,因此相互之间具有互补性或者呈现为协同关系,是“亲社会”企业这枚“硬币”的两面。首先,两者有相同的目标和核心要求。ESG和企业社会责任均是理解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都是实现可持续性的创新性工具,都要求企业在战略决策时考虑社会利益、环境保护和与利益相关方的关系。其次,两者具有互补性的差异特征。在服务对象上,企业社会责任采取利益相关方导向,主要用于与内部员工和外部利益相关方沟通,而ESG则采取投资者导向,主要用于向投资者展示其在践行环境、社会和治理责任上的付出是有回报的。在功能作用上,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价值观和可持续性框架,反映企业对可持续发展的承诺,而ESG则是对这种承诺实现程度的量化衡量。在使用目的上,企业使用企业社会责任用于达成内部目标,包括实现更高水平的社会责任和形成健康可持续的工作场所文化,而企业的外部投资者使用ESG主要是为了获得他们需要的可测量的证据。在方法手段上,企业社会责任由于不易被外部利益相关方观察和客观衡量,通常主要采取定性的方法,而ESG则是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对基于事实证据的需要,通常采取定量的方法。在报告风格上,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主要采用质性材料、图片和影视、讲故事的展示风格,而ESG报告则采取以定量数据为主的简洁风格。最后,两者可以同时被使用且能够协调一致。没有企业社会责任,就没有ESG。ESG与企业社会责任对于企业在多个层面提升社会责任水平均能发挥作用,对于利益相关方来说都是必要的工具,能够被一起使用。企业需要企业社会责任来引导ESG战略方向,也需要ESG来衡量企业社会责任目标的实现效能和程度,强有力的企业社会责任行动有助于形成优异的ESG绩效。
2.对ESG与企业社会责任关系既有认知的审视
既有的一些研究从不同视角辨析了ESG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异同和对二者关系定位做出判断,呈现出多样化观点,对于更加清晰和深入认识ESG、破解ESG实践中的困惑具有裨益。然而,既有研究在沿着“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对ESG的理解——对ESG与企业社会责任异同的辨析——对ESG与企业社会责任关系的界定”的逻辑理路上,对各个环节的判断均呈现出认知分歧,尤其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认知局限性和偏误,结果一定程度上扭曲了ESG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
(1)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解的局限性。认识ESG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首先是显性或隐性地内嵌了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理解,等同论、替代论和协同论均对企业社会责任是什么做出了各自的阐释,其中后两种观点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出现较大偏离和误解。突出表现为三个方面:首先是狭隘认知。替代论将企业社会责任狭隘地理解为责任义务和公益慈善,实际上是对企业社会责任极其狭义的界定,与现实严重不符,有故意矮化企业社会责任而彰显ESG优势的嫌疑。尽管目前对企业社会责任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完全共识的定义,但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超越责任义务要求、超越公益慈善范围而具有宽泛涵义、涵盖多个维度的概念却被广泛认同。即便是上个世纪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界定,也都涉及到环境维度、社会维度、经济维度、利益相关方维度和自愿性行为维度等。在新世纪ISO对组织社会责任的概念界定被广泛采用,将其定义为“组织通过透明和道德的行为,为其决策和活动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而承担的责任”,涵盖了组织治理、人权、劳工实践、环境、公平运行实践、消费者问题、社区参与和发展等七大核心主题。其次是静态认知。替代论认为实施企业社会责任意味着企业经营目标与社会目标的相互割裂,即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运营缺乏联系,企业社会责任是成本负担而不能为企业带来收益增值。这显然一方面是基于对企业社会责任极其狭义理解的基础上做出的判断,另一方面则停留于企业社会责任早期或初级发展阶段的观察。实际上,企业社会责任已经由CSR1.0下游离于业务活动之外的“外挂式”实现转变为CSR2.0下与企业运营弱联结的边缘性“嵌入式”实现和运营性“嵌入式”实现、与企业业务活动在利益相关方层面关联的工具性“嵌入式”实现,并进一步演化为CSR3.0下与企业商业战略和核心业务活动紧密耦合的战略性“嵌入式”实现,典型的是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和创造共享价值范式。最后是片面认知。协同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内部管理框架,用于达成内部目标,但实际上企业社会责任在微观层面的落实主要是对利益相关方负责,透明沟通、利益相关方参与合作、获取外部认同和社会合法性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与目标。
(2)对ESG理解的局限性。对ESG主体、字义、本质、功能的理解很大程度上影响ESG与企业社会责任关系的界定,但遗憾的是,替代论和协同论对ESG的认知均存在不足,由此不能真实反映二者关系。首先是主体与目的认知的局限。协同论认为ESG采取的是投资者导向,主要服务于投资者,目的是外部投资者获取所需的可测量的证据,这是对ESG早期的理解,狭隘地将ESG等同于ESG投资,局限于从投资者视角对ESG进行认知。然而,由前文分析可知,无论从逻辑推演结果还是现实演变趋势来看,企业ESG实践才是基础和关键,ESG的主体视角指向企业或者组织更有价值、更为合意,ESG的目的是为了增进企业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和实现企业发展的可持续性,而不只是满足于投资者的需要。其次是范围认知的局限。一些秉持替代论的学者认为ESG相对企业社会责任具有更宽泛的范围边界,其背后的认知是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狭义化、边界狭隘化。时至今日,无论是各种理论模型还是实践发展,环境与社会议题都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构成维度与内容,而组织治理也被认为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七大核心主题之一,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边界相对ESG更为宽泛。最后是本质认知的局限。协同论认为ESG是企业对可持续发展贡献的量化衡量,其实质是将ESG看做一种新的评价标准、方法、框架和体系,强调ESG的评价功能,这实际上是将ESG等同于ESG评价。但由前文分析可知,ESG本质上是企业的“影响管理”行为,ESG评价只是ESG价值链的一个环节,ESG不能等同于ESG评价。而且,从企业ESG实践来看,ESG中的环境维度量化程度受到更多重视,社会维度和治理维度的量化实际上面临很大困难和存在很大不足。
(3)关系界定逻辑存在偏颇。等同论、替代论和协同论对于ESG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关系的判断在推演逻辑上均有一定的瑕疵。首先是对应然与实然的混淆。一些持有替代论的学者从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出发,将现实中异化的企业社会责任现象与ESG进行比较分析,比如将企业社会责任异化为纯粹公益慈善、企业公民行为,由此得出ESG具有优越性并对企业社会责任形成替代。这是将应然的ESG与实然的不良企业社会责任现象而非应然的企业社会责任相比较,因此这种超越和替代的结论不能完全站住脚。如果从实然角度来看,现实中的企业ESG实践也出现了多种异化现象和不良问题,如“洗碳”(Carbonwashing)行为,并引发反ESG运动,但这并不能否定ESG的应然合理性。同理,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中的异化现象也不能否定企业社会责任本身的合理性。其次是对部分与整体的混淆。等同论认为ESG与企业社会责任在内核上具有一致性,可以看做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子类别,其三个元素与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元素相似,能够用来衡量企业社会责任。然而,环境议题、社会议题与治理议题只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部分议题,使用ESG来衡量企业社会责任也只是一种近似方法,如果依此将ESG等同企业社会责任就有将部分当成整体之嫌。最后是前置假设与客观现实不符。协同论隐含的前置假设是ESG与企业社会责任具有平等并列关系,二者界限分明且各自独立,但现实中ESG与企业社会责任无论是在核心内涵上还是在构成元素上,都有较多交叠,平等并列关系难以真正成立。
3.对ESG与企业社会责任关系的再定位
鉴于等同论、替代论和协同论存在的局限性,需要对ESG与企业社会责任关系进行深化认识和重新定位。科学认识ESG与企业社会责任关系,应基于应然视角准确把握二者的真实内涵和关键特征,并超越纯粹对二者异同的静态比较,采取纵向考察与横向比较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分析ESG相对企业社会责任所呈现的实质变化,对二者关系做出更加合理的判断和定位。
(1)纵向演化视角的关系定位。由于ESG和企业社会责任都在动态演化,仅仅基于当下的静态比较难以反映二者的变化轨迹和关系实质,因此需要对二者的演化轨迹进行考察,探寻出二者关系的基本定位。The Global Compact(2004)最早提出ESG这一术语时,认为其是不同于之前的社会责任投资(SRI)和企业社会责任的新概念,其潜在之意是ESG概念的提出是社会责任投资(SRI)和企业社会责任演化的结果。这意味着ESG的形成大致可以分解为两条路径:“社会责任投资→ESG投资→企业ESG→组织ESG”(路径Ⅰ)和“CSR1.0→CSR2.0→CSR3.0→ESG”(路径Ⅱ)。
对于演化路径Ⅰ,ESG最早被认为是一种投资理念和原则,并缘起于社会责任投资,而后者则发端于伦理投资,经过以宗教信仰为基础、价值观驱动投资的早期社会责任投资阶段,演变形成以可持续发展问题为关注焦点的现代社会责任投资。The Global Compact(2004)指出,之所以提出ESG术语并将其作为一种主流投资实践的新理念,主要是它有可能成功超越早期的伦理投资或社会责任投资,这些投资模式采取对“坏”公司实施负面筛选而“被描绘成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不同于社会责任投资是基于第三方效应的道德或伦理而非投资回报,ESG投资要求投资机构将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纳入投资决策,尤其强调这些可持续发展因素对投资对象企业的影响,如此可以提高风险调整后的回报,给投资者带来直接收益。在ESG投资者看来,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是影响投资收益的重要价值因素,在评估资产潜在的经风险调整后的回报时需要考虑ESG议题。ESG投资被认为是一种追求利润的积极投资策略,可以通过股东投票、管理层参与等多种主动型方式予以实施。随着ESG投资的逐渐兴起,人们越来越意识到ESG投资的基础和关键取决于投资对象企业的ESG表现,企业的ESG风险敞口对于ESG投资收益具有重要影响,由此ESG发展由主要强调ESG投资转变到对企业ESG实践的重视,ESG投资的角色从“ESG的主战场”转向企业ESG实践的重要驱动力。在这一转变过程中,ESG投资强调环境、社会和治理等可持续发展因素对企业的影响这一思路延续到企业ESG,这使得ESG不仅关注企业自身运营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而且重视环境、社会和治理议题对企业运营和绩效的影响。
对于路径Ⅱ,ESG自诞生起就继承了企业社会责任的部分基因,没有企业社会责任经历的百年探索,就没有今天的ESG。ESG是在企业社会责任由低阶形态向高阶形态演变过程中形成的,并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区别于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的独立概念。从企业社会责任的演进来看,早期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无关利润”和“不求回报”的企业自愿行为(即CSR1.0),之后演变为与企业财务绩效松散联系、模糊联系、间接联系的社会压力回应、社会风险防范和利益相关方管理行为(即CSR2.0),再之后进一步演化为与企业商业战略和企业竞争力直接紧密耦合的战略性行为(即CSR3.0),典型的是战略性慈善、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和开明自利型企业社会责任。尽管CSR3.0已经从战略层面考虑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商业战略的紧密结合问题,但始终是以单一的社会目标或单一的商业目标为主导,在实现手段上采取“二者结合”的方式,这意味着CSR3.0缺乏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运营在目标层面的明确“结合”,导致“结合”的范围受限和不可持续性。鉴于此,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和实现方式进一步演进到ESG阶段,ESG保持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管理”内核,但强调双向影响管理,明确提出最大限度贡献于可持续发展和实现企业发展可持续性的双重目标,实现了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运营在目标层面的紧密结合,这是对CSR3.0的实质性突破和超越。综合以上分析,可以认为ESG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高级形态或者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高阶范式,而非等同、替代和协同,属于共益均衡型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即CSR4.0。
(2)横向比较视角的关系解构。在纵向考察视角的关系定位基础上,需要对ESG与企业社会责任进行横向比较,形成对这一关系定位的解构和支撑。需要指出的是,横向比较应当聚焦对ESG与企业社会责任关系有决定性影响的实质维度,包括前置理念、核心目标、本质要求和管理内容。之所以将ESG定位成企业社会责任的高级形态或者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高阶范式,主要是因为ESG在这些实质维度上相对包括CSR3.0在内的既有企业社会责任形态实现了突破和超越。
首先,前置理念更合理。对于企业与社会关系认知,既有企业社会责任形态都将企业看做社会的“器官”,认为企业所代表的商业系统是社会系统的重要子系统,其对社会系统的健康运行发挥着其他子系统难以替代的功能,故而强调企业运营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形成义务型或共享价值型的企业与社会关系。ESG对此进行超越,将共生作为企业与社会的基础性、底层性关系,将共益作为企业与社会的发展性、高位阶关系,强调企业运营与社会发展的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相互增进,形成共生共益的企业与社会关系。
其次,核心目标更合意。既有企业社会责任形态在显性层面都是将社会价值创造或商业价值创造作为单一主导目标,即便是诸如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之类的CSR3.0,也仅仅是在实施层面试图去追求社会问题解决与企业商业运营的结合,目标层面仍然以最大化社会福利作为核心目标。然而,现实中必须承认企业的经济属性,承认企业对经济利益追求的合法性,而且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可持续性有赖于企业在商业上的可持续,因此合意的企业社会责任应当是将社会目标与企业目标紧密结合起来。ESG正是如此,其核心目标不再是单一主导目标,而是致力最大限度贡献于可持续发展和实现企业发展可持续性的双重目标。
第三,本质要求更科学。基于义务型或共享价值型的企业与社会关系,既有企业社会责任形态强调企业运营对社会和环境的单向影响,因此在本质上要求企业对“企业→环境与社会”的单向影响进行管理,以使积极影响最大化、消极影响最小化,确保企业对社会负责任。ESG对此进行了拓展,在本质上要求企业对“企业→环境与社会”和“环境与社会→企业”的双向影响进行管理,即“有效管理其决策和活动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对组织运营的影响”。双向影响管理意味着企业不仅将对社会和环境积极影响最大化、消极影响最小化的要求融入运营活动,实现既有企业社会责任形态的功能作用,而且考虑环境、社会和治理等可持续发展因素对企业运营可能带来的机遇与挑战,通过把握机遇和应对挑战实现企业在商业上的可持续。
最后,管理内容更明确。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具有较强抽象性、高度集成性、高解释弹性的概念,尤其是CSR3.0,内容涉及企业运营和管理的方方面面,企业在部署落实社会责任时通常难以明确主要内容和主要责任部门,全面实施和系统推进的难度大,往往涉及全面的管理变革。ESG是一个元素组合概念,明确指出了企业需要关注环境、社会和治理三个方面的因素,尽管在这三个因素之下的议题仍然较为广泛,但相对企业社会责任而言界定更为清晰,企业部署ESG时内容更明确、主要责任部门更聚焦,因此在操作层面上更具有合意性。
五、ESG范围边界的再思考
对ESG范围边界的清晰界定是深化ESG认识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正确实践ESG的前提条件,同时还是社会对企业ESG形成合理预期的必然要求。由于ESG很复杂,因此对ESG范围边界的清晰界定具有一定的难度。这使得现实中对ESG范围边界界定既存在观点上的分歧,也出现了将ESG狭隘化、泛化等范围边界偏离现象,对ESG健康发展形成制约。着眼于推动ESG发展行稳致远和发挥ESG的预期功能,亟需对ESG范围边界进行再认识、再思考、再界定。
1.ESG范围边界界定的分歧
虽然ESG通过直接拼出环境、社会和治理三个元素的单词来避免对其的误解,ESG也被认为是一个相对企业社会责任而言定义更加精准的术语,但ESG仍然是一把大伞,是一个由多样化议题构成的“篮子”,对其准确构成的界定尚缺乏共识。比如,国内外的监管机构、评级机构对ESG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和议题就存在较大分歧,在各维度的不同层级都呈现出不同的构成元素,如表1所示。
表1 代表性机构对ESG范围边界的界定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各机构披露信息整理。
2.ESG内容边界的界定
针对目前ESG范围边界界定存在的分歧,需要对其进行重新审视与界定。ESG范围边界应当涵盖内容边界和行为边界,其中内容边界决定ESG的议题与关注点范畴,行为边界决定ESG的实现方式与程度。由于环境、社会和治理三个维度在理论基础与底层逻辑上存在差异,因此ESG内容边界界定应当对三个维度分别予以开展。与此同时,超越经验式的议题罗列与指标清单,对每个维度的内容边界界定均采取理论推演和逻辑推理的方式,并以内容框架形式呈现,这样既能实现内容边界的清晰界定,又确保每个维度的所有内容都囊括在内。
(1)环境维度的内容边界。按照ESG定义,企业在环境维度上要求企业有效管理其决策和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以及环境因素对企业运营的影响,这意味着环境维度的内容边界界定应以企业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为基础,有什么样的影响就相应地有管理这些影响的内容。双向影响要求采取“由内而外”(Inside-Out)和“由外而内”(Outside-In)相结合的方式对环境维度的内容边界进行界定,主要是通过企业价值链活动与环境之间的互动影响界面来确定。按照与企业利润创造的关联程度,企业价值链活动包括基本活动和支持活动。企业价值链活动与环境的互动影响体现为投入环节的环境要素(如能源、自然资源)和产出环节的环境扰动(如各类排放),基本活动和支持活动对环境分别产生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依据企业活动类型和环境影响类别,可以界定出企业在环境维度的内容边界,包括对环境投入的直接影响(范围1)、对环境产出的直接影响(范围2)、对环境投入的间接影响(范围3)和对环境产出的间接影响(范围4),如表2所示。
表2 环境维度的内容边界
(2)社会维度的内容边界。企业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影响在微观上体现为企业与社会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因此社会维度聚焦于企业内外部、组织间的关系性主体交互。按照与企业的关系程度,社会主体可以区分为企业的利益相关方和一般性社会主体(社会公众)。综合社会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利益相关方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的载体,企业需要对利益相关方利益诉求做出回应,不同利益相关方利益诉求的差异决定企业对其的回应内容不尽相同。这意味着社会维度的内容边界取决于企业利益相关方的类别,以及针对每类利益相关方诉求的回应内容。从类别来看,企业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方主要包括员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竞争者与其他合作伙伴。从回应内容来看,每类利益相关方对企业的合理诉求大致分为三个层次,包括要求企业按照显性契约或隐性契约对其承担的义务、期望企业能够考虑其发展性诉求、预期企业与其开展互补性合作创造共赢价值,企业将针对这些诉求分别予以回应,进而对每类利益相关方都形成义务回应内容(范围Ⅰ)、发展回应内容(范围Ⅱ)和共赢回应内容(范围Ⅲ)。此外,一般性社会主体即社会公众期待企业对参与解决一般社会问题做出回应,按照ESG的双重目标思路,企业通常可以通过战略性慈善、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创造共享价值的方式参与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形成针对一般社会问题的共赢回应内容(范围Ⅲ)。将不同类别的利益相关方和社会主体与企业对其的回应内容结合起来,就可以界定出企业在社会维度的内容边界,如表3所示。
表3 社会维度的内容边界
(3)治理维度的内容边界。治理维度不同于环境和社会维度,是最为关键的因素,是推动企业“有效管理其决策和活动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以及环境和社会因素对企业运营的影响”的重要保障。ESG中的治理维度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司治理,而是与企业落实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议题相关联的治理体系。这意味着治理维度的内容边界界定不同于环境和社会维度,更多的是依据公司治理理论和企业管理的一般规律。对于前者,公司治理体系由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构成,ESG中的治理亦是如此。对于后者,推动可持续发展在企业的落地通常涉及领导力、战略、管理、文化和透明,环境与社会可持续发展议题在企业的落实亦是如此。这两者结合起来,就可以界定出企业在治理维度的内容边界,如表4所示。其中,领导力在治理结构上是可持续领导架构(范围A),如可持续发展领导机构、女性高管,在治理机制上是可持续领导决策(范围B);战略在治理机制上是可持续发展承诺与战略(范围C),如董事会对可持续发展的承诺、可持续发展战略制定;管理在治理机制上是可持续管理(范围D),如合规管理、可持续风险管理、可持续发展推进管理;文化在治理机制上是可持续发展文化(范围E),如可持续物质文化、可持续精神文化;透明在治理机制上是可持续沟通(范围F),如可持续信息披露。
表4 治理维度的内容边界
3.ESG行为边界的界定
如果仅仅停留于内容边界,就难以对ESG议题和具体事项做出科学的行动决策,尤其是当E、S、G三个元素之下的议题出现矛盾和冲突时,如何对这些冲突的议题进行权衡决策就变得更加困难,此时对行为边界的界定就尤为必要。ESG行为边界界定出企业在决策和活动中哪些事情必须做、哪些事情应该做、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能做,以此明确某项ESG内容和议题的实现方式与程度。ESG行为边界并不是确切的一个点或几个点,也不是一条固定不变的线,而是一个具有弹性的区间,这个区间是一个由“必须”“应该”“可以”“愿意”等不同程度行为构成的域。ESG行为边界的界定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原则性界定,即提出判断企业ESG行为边界的原则和依据。典型的是Davis(1960)提出的“责任铁律”界定原则,认为企业的“权力越大,责任越大”,依据企业在社会中的权力或影响力确定企业ESG行为边界。这种方法虽然为企业提供了一种判断依据,但只是原理性的、逻辑性的思路,缺乏对ESG行为边界的真正界定,在操作层面难以为企业所用。第二种方法是多因素结合界定,即剖析影响企业ESG行为的关键因素,依据因素之间的关系划定ESG行为的不同区域边界,企业据此可以判断某项决策和活动属于哪个区域,进而确定相应的ESG行为方式和具体事项。这种方法虽然没有具体列出ESG行为的事项清单,但却为企业判断ESG行为提供了因素界定思路,而且还能让企业将决策和活动与边界区间进行映射,因此兼具操作性与弹性,这也是本文采用的方法。
企业ESG行为的影响因素多种多样,但核心考量的因素包括:是否是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是否符合ESG的价值标准、企业是否有能力实施。相应地,ESG行为边界界定需要综合考虑和权衡分析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首先是法律法规要求。类似于法律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的基本构成和企业社会责任层次模型中的必尽责任,遵纪守法也是企业ESG行为的最基础要求。其次是价值标准。ESG强调“最大限度贡献于可持续发展和实现组织发展可持续性”的双重目标,这两个目标对应所隐含的社会价值与企业价值存在“赢—赢”“赢—输”“输—赢”“输—输”的四种可能情形。显然,“输—输”“输—赢”的情形都与ESG的价值标准相悖,“赢—赢”情形最为契合ESG的价值标准,“赢—输”情形虽然不符合ESG的价值标准,但通过实践方式改变存在向“赢—赢”情形转变的可能,潜在地符合ESG的价值标准。这意味着界定ESG行为边界时,考虑的是“赢—赢”“赢—输”两种情形。最后是企业可动用的资源、能力和优势。按照资源基础理论,企业的资源和能力对于实施ESG行为至为关键,ESG行为边界需要考虑企业可动用的资源、能力和优势。企业可动用的资源、能力和优势既包括企业自身所拥有的资源、能力和优势,也包括企业在决策或活动中可以利用的利益相关方和其他社会主体的资源、能力和优势。
依据企业ESG行为的三个核心影响因素,ESG行为边界的界定思路如下:首先是法律法规的要求构成了企业ESG行为的底线边界,它明确了企业在决策和活动中的底线规范,包括禁止类事项即不可为的行为和强制类事项即不可不为的行为。底线边界隐含的假设是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可持续发展目标要求,且是不可逾越的,因此无论是否与企业的经济目标相一致、无论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能力,都必须想方设法遵守和坚守。其次是在底线边界之上,企业需要对决策和活动与ESG价值标准的相符性进行判断,同时结合企业可动用的资源、能力和优势,识别和确定出更宽泛的行为边界。双赢(“赢—赢”)目标情形是优先价值判断标准,当企业可动用的资源、能力和优势与双赢目标情形相契合与匹配时,企业能够发挥自身或利益相关方优势的同时创造社会价值和企业价值,这时就形成企业决策或活动的理想边界。当企业可动用的资源、能力和优势不能满足实现双赢目标的要求时,企业需要通过挖掘自身的内部潜能、利益相关方和其他社会主体的外部潜能,采取改善行动或替代性行动去满足双赢目标的要求,这时就形成企业决策或活动的挖潜边界。当企业可动用的资源、能力和优势超越了双赢目标的要求时,即企业拥有冗余的可动用的资源、能力和优势时,企业可以自愿开展前瞻性、创新性的负责任行动,发挥冗余资源、能力和优势的社会价值创造能力,这时形成企业决策或活动的释能边界。最后是对于“赢—输”目标情形即创造社会价值而不能增进企业价值,企业需要进行综合权衡,一方面判断是否可以通过方式创新将“赢—输”目标情形转变成双赢目标情形,如果可以则采取创新行动,另一方面则判断“赢—输”目标情形与企业使命和价值观的相符性,如果企业愿意采取更多利他行为以更大程度贡献于可持续发展,则企业亦可以接受这一目标情形。结合这两个方面,“赢—输”目标情形就形成企业决策或活动的权衡边界。综上,ESG行为边界由底线边界、理想边界、挖潜边界、释能边界和权衡边界构成,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如图2所示。
图2 ESG行为边界模型
六、结论与展望
1.研究结论
针对目前对ESG的认知分歧和理解偏差,本文从ESG概念入手,对ESG内涵、ESG与企业社会责任关系、ESG范围边界等关键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对既有研究观点予以解构,并基于应然与实然相结合的视角对ESG进行重构,形成对ESG更加深刻、全貌的认识。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包括:
第一,结合主体维度和本质认知维度,既有的ESG定义可以区分为四类:第Ⅰ类是单一主体视角的评价观,即ESG被认为是投资者视角的新型投资评价框架或者企业视角的可持续发展评价方法。第Ⅱ类是双重主体视角的评价观,即ESG被认为是兼具投资者视角和企业视角的评价框架与方法。第Ⅲ类是单一主体视角的行为观,即ESG被认为是投资者的投资过程或者企业的经营行为需要满足的义务要求与考虑因素。第Ⅳ类是双重主体视角的行为观,即ESG被认为同时涵盖投资者和企业两个主体,是投资过程和企业经营都需要承担的义务与考量的因素。
第二,ESG可以定义为组织有效管理其决策和活动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对组织运营的影响,最大限度贡献于可持续发展和实现组织发展可持续性的意愿、行为和绩效。ESG本质上是涵盖“企业→环境与社会”和“环境与社会→企业”的双向影响管理,核心在于以新的方式开展组织运营,需要有合意的动力、内容和方式,是组织意愿、行为和绩效的综合体,是各元素统一于可持续发展目标之下的整体。
第三,ESG与企业社会责任关系的既有认知可以归结为等同论、替代论和协同论三类观点,它们对企业社会责任与ESG的理解存在局限性,对二者关系界定逻辑存在偏颇。超越这三类既有观点,ESG重新被定位成企业社会责任的高级形态或者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高阶范式,属于共益均衡型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即CSR4.0。ESG相对既有企业社会责任形态实现了实质突破和超越,包括前置理念更合理、核心目标更合意、本质要求更科学、管理内容更明确。
第四,ESG范围边界应当涵盖内容边界和行为边界,前者决定ESG的议题与关注点范畴,后者决定ESG的实现方式与程度。环境维度的内容边界包括对环境投入的直接影响(范围1)、对环境产出的直接影响(范围2)、对环境投入的间接影响(范围3)和对环境产出的间接影响(范围4);社会维度的内容边界包括针对员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竞争者与其他合作伙伴等每类利益相关方的义务回应内容(范围Ⅰ)、发展回应内容(范围Ⅱ)和共赢回应内容(范围Ⅲ),以及针对一般社会问题的共赢回应内容(范围Ⅲ);治理维度的内容边界由与可持续发展相关联的公司治理体系与管理要素结合确定,包括可持续领导架构(范围A)、可持续领导决策(范围B)、可持续发展承诺与战略(范围C)、可持续管理(范围D)、可持续发展文化(范围E)和可持续沟通(范围F)。
第五,ESG行为边界界定需要综合考虑和权衡分析法律法规要求、ESG价值标准和企业可动用的资源、能力、优势,并由底线边界、理想边界、挖潜边界、释能边界和权衡边界构成。法律法规的要求构成了企业ESG行为的底线边界,包括禁止类事项即不可为的行为和强制类事项即不可不为的行为。当企业可动用的资源、能力和优势与双赢(社会—企业)目标情形相契合与匹配时,形成企业决策或活动的理想边界。当企业可动用的资源、能力和优势不能满足实现双赢目标的要求时,形成企业决策或活动的挖潜边界。当企业可动用的资源、能力和优势超越了双赢目标的要求时,形成企业决策或活动的释能边界。对于“赢—输”目标情形即创造社会价值而不能增进企业价值,企业需要进行综合权衡,形成企业决策或活动的权衡边界。
2.研究展望
本文虽然对ESG的概念、本质、功能定位和范围边界做了深入探讨,试图达到正本清源和重新建构的目的,但由于ESG本身的复杂性、广泛的实践争议性和研究尚处于“萌芽”阶段,并囿于本文研究重点和篇幅所限,未来对ESG认知的深化研究仍有拓展空间。
第一,支撑ESG概念界定与新定位的基础理论有待深化研究。ESG概念界定与定位的背后需要一套理论逻辑的支撑,尤其是深层次的基础理论支持。ESG作为一个不同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独立概念,应当有其差别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这一理论能够回答ESG存在的正当性、合理性、合意性,可以解释ESG各元素的内在逻辑关系,为ESG的范围边界界定提供理论支撑。然而,目前还缺乏真正的、科学严谨的、令人信服的ESG支撑性基础理论,制约了对ESG的认识深化,未来应当加强对ESG基础理论的研究,打造支撑ESG存在和发展的理论根基。
第二,对ESG新定位与范围边界的合意性有待案例与实证检验。本文基于ESG与企业社会责任关系的纵向演化,提出ESG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高级形态或者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高阶范式”的新定位,但ESG相对既有企业社会责任形态的优越性需要通过案例研究和大样本实证研究予以检验,由此深化对这一新定位的认知。类似地,本文提出的ESG内容边界和行为边界界定模型,亦可以通过企业案例研究、问卷调查和大样本实证研究验证其合理性,以进一步拓展对ESG范围边界的研究。
第三,ESG的复杂性特点与内隐的多重风险有待进一步研究。虽然ESG已经成为一个炙手可热的“词语”,ESG相对既有企业社会责任形态表现出前置理念更合理、核心目标更合意、本质要求更科学、管理内容更明确,但ESG却具有目标复杂性、价值复杂性、衡量复杂性和生态复杂性特点,相应地是导致ESG内隐了漂移极化风险、合成谬误风险、失真失据风险和制度冲突风险,这些风险容易引发企业ESG实践的偏离甚至与其初衷背道而驰。ESG的有效落地和健康发展离不开对ESG复杂性与内隐风险的深刻认识,这也是未来深化ESG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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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红军 |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管理学博士,研究领域是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成长。
肖红军.解构与重构:重新认识ESG[J/OL].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30[2024-06-06].http://kns.cnki.net/kcms/detail/44.1285.C.20240507.1718.0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