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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中央企业产业链链长协作治理机制与策略:以中国移动为例

2024年06月14日来源:《企业经济》2024年05期    作者:江鸿 贺俊 张晓光

[摘要] “链长制”是中国特色产业链协作治理的最新实践,中央企业产业链链长则是行政、市场、社群三种治理机制在产业链直接治理层面互嵌互补的重要载体。既有研究强调“链长制”是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结合,却忽视了社群治理以及三种治理机制交互的协作治理对于矫正产业链协调失灵问题的重要性。基于此,本文从协作治理视角出发,探讨央企产业链链长的协作治理目标和机制,并对移动信息现代产业链链长协作治理的具体手段、体系建设和机制组合进行了深入分析,最后从优化顶层制度设计、优化央企考核方式、加快产业链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建立需求采购联盟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提高央企链长治理效能的建议。

[关键词] 中央企业;产业链链长;协作治理

[基金项目] 中国社会科学院登峰战略企业管理优势学科建设项目(项目编号:SKDF2022001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新型举国体制下促进使命导向型重大创新的政府行为模式与边界研究”(项目编号:20AGL00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智能制造关键核心技术国产替代战略与政策研究”(项目编号:21&ZD13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经济推动新兴产业创新的制度逻辑与系统构建研究”(项目编号:ZZ&ZD099)。

 

一、引言

由于技术经济范式变化使得协调失灵成为众多产业面临的普遍挑战,加之中美竞争使我国产业链发展面临更加紧迫的协调要求,“链长制”这一最新的产业链治理实践近年来快速扩散,并发展出地方“链长制”、央企“链长制”等形式,成为矫正产业链协调失灵的重要手段。2022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召开中央企业加快打造现代产业链链长工作推进会,中央企业产业链链长(以下简称“央企链长”)工作进入加速阶段。然而,与快速发展的央企“链长制”实践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目前央企“链长制”相关研究仍然严重不足,并未充分讨论央企链长的独特性,且普遍忽视了协作治理在央企链长制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对此,本研究从协作治理视角出发,探讨央企链长作为国家层面产业链协作治理核心的产业链治理目标与治理机制组合,并结合对移动信息现代产业链链长协作治理实践的具体分析,就进一步提升中央企业产业链链长治理效能提出政策建议。

本文的研究贡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将协作治理引入央企链长研究,明确央企链长兼具行政治理、市场治理、社群治理三种职能,是在直接治理层面进行产业链协作治理的核心主体,为分析央企链长对产业链治理效能提升的促进作用提供了新的框架性思路。第二,厘清了央企“链长制”和地方“链长制”的差异及其原因,为进一步推进“链长制”研究、特别是明确相关研究发现的适用性和适用边界奠定了基础。第三,深入分析了央企链长作为产业链协作治理核心的治理目标和治理机制组合,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主链—子链”的分层治理体系和差异化的子链治理模式,为央企链长在不同的技术经济范式和产业组织条件下更好促进多种治理机制互嵌互补、提升治理效能提供了理论思路。

二、文献综述:协作治理视角下的产业链“链长制”

过去数十年,中国产业链治理实践从以行政治理为中心向行政、市场、社群三种治理机制互补嵌合的协作治理转变。近年来涌现的产业链“链长制”是我国产业链协作治理的最新实践,但目前还缺少从协作治理视角出发的“链长制”研究,特别是缺少对中国特色央企链长协作治理机制的学理解释和实践分析。

(一)中国产业链治理演变:从行政治理到协作治理

社会经济活动的治理都可以抽象地归于三种治理机制,即基于指令型控制的行政治理、基于契约化交易的市场治理和基于共同价值认同的社群治理。这三种治理机制和政府、市场、社会三类行动主体之间并无绝对对应关系。政府常作为市场和社群参与者,开展市场治理和社群治理。例如,我国铁道部在高铁技术引进谈判中,通过回收采购权强化买方势力,说服外方将“中国企业掌握原型车制造技术作为技术转让实施评价标准”写入合同[1],就是典型的市场治理行为。在常见的公私合作创新联合体中,政府则是利用社群机制推动结构化合,和其他主体平等共享裁量权[2]。20世纪80年代至今,随着管理主义、网络治理、协作治理的浪潮次第兴起,国家主义、市场主义、社群主义等强调单一主导机制的“单中心”治理范式被扬弃,强调不同治理机制互补嵌合的“多中心”[3]范式日益受到重视[4]。该范式强调,对多数治理事务而言,三种机制共存且互嵌;决定治理绩效的并不是主导机制的强弱,而是三种机制是否形成了互补的组合,即高效的协作治理。

我国产业链治理实践和相关研究也经历了从“单中心”行政治理向行政、市场、社群互补嵌合的“多中心”协作治理的演变。计划经济时代,产业链主体都嵌入在等级化的国有经济体系内,尽管存在计划外自产自销等协调模式,但行政治理始终是唯一的主导治理机制,且以自上而下的等级治理为绝对主导。“两弹一艇一星”等重大任务的成功就是等级治理的产物。改革开放后,政府仍然通过行政治理协调产业链,但逐步从等级治理转向依规治理。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则自行订立交易契约,或在重复博弈后形成关系契约,满足自身的产业链协同需要。20世纪90年代外包兴起、特别是2001年中国入世之后,我国企业深度嵌入跨国公司主导的全球供应链,市场治理成为供应链治理的重要机制[5]。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角逐全球产业链主导地位,加之数字经济推动产业组织网络化,产业链治理对象不再限于上下游企业之间、外包商和供应商之间的双边关系,而是覆盖全产业链众多主体的多边关系;治理事务不再限于研发、生产、营销等业务活动的协调,而是对共性技术开发、标准制定、生态构建等战略活动的协调[6]。针对这类关系复杂、主体极多的产业链治理问题,我国吸收新兴的社群治理理论和实践经验,依托产业联盟、创新联合体、标准组织、行业协会等中间组织进行社群治理。相关研究亦快速增长,并与创新网络等主题的研究并流,成为近十年产业链治理研究的最大热点[7-9]。总体来看,在行政治理的规制下,市场治理和社群治理的本土发展使得我国产业链治理已经充分表现出三种治理机制共存、互嵌的协作治理特征。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产业链协作治理在政府、市场、社会主体的具体职能上,以及行政、市场、社群机制的具体组合上,存在显著的异质性。首先,我国政府更多发挥着市场直接参与者的职能。发达国家政府虽然常常通过竞争性采购提供公共服务[10],但在商业导向的产业内则只是为改善市场治理提供有利的制度结构[11]。而我国政府往往作为关键用户或供应商(如铁道部作为高铁技术引进的垄断性用户、三峡工程建设前期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作为设计单位),直接参与产业链市场治理。其次,我国国有企业是三种治理机制集中交互的特殊主体。发达国家虽然存在国有企业,但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治理都是基于常见的市场治理(如派遣国家董事、签订正式合同)和社群治理方式(如公私合作伙伴关系),企业自身的产业链治理行为与其他企业也并无二致。而我国国有企业不仅嵌入在市场和社群机制之中,而且嵌入在行政机制之中,既接受政府的等级治理,又代理政府对产业链其他主体实施等级治理。再次,我国社会行动主体受到行政机制的强影响。发达国家的社群治理主体多为自发形成、自我管制的中间性组织,政府通过提供资助、构建制度性互信等方式助推其发挥作用。而我国大量行业协会商会由行政机关转制而来,新组建的产业联盟、创新联合体等也有不少由政府发起并主导。政府对这些中间性组织的协作规范施加强影响,甚至通过行政指令对其具体治理行为加以约束。最后,发达国家的产业链协作治理多为直接治理层面的市场和社群治理与间接治理层面的行政治理的组合,我国则存在直接治理层面三种机制的互补嵌合。在发达国家,市场和社群机制主导着对产业链行动者的直接治理,行政治理则主要是“治理的治理”[12],即改变市场和社群机制嵌入的制度结构,属于间接治理。而我国政府常常直接参与市场治理,国有企业和中间性组织又兼具行政治理职能,使得行政、市场、社群三种机制在直接治理层面就发生了交互。

(二)“链长制”:中国特色产业链协作治理的最新实践

我国产业链协作治理的独特性与矫正协调失灵的迫切性相结合,催生了“链长制”的协作治理实践。随着产业竞争从单点竞争转向生态竞争,数量庞大的生态参与者能否形成合作性互动成为决定竞争成败的关键。此前多见于复杂产品系统产业的协调失灵超越市场失灵[11],成为各产业的普遍问题。对于市场失灵,政府可通过补贴、税收等行政治理手段,通过调整外部性行为的激励结构加以矫正;而对于协调失灵,单一治理机制难以有效矫正,协作治理势在必行。2017年长沙首推“链长制”后,这项治理创新快速扩散[13]。2022年,国资委也启动了中央企业现代产业链链长建设工作。尽管地方“链长制”和央企“链长制”均是我国产业链协作治理的最新演变形式,但相比地方“链长+链主”,央企链长的跨界治理职能更加集中。地方链长和链主的职能边界明显:链长工作专班主要进行行政治理,链主企业则是市场治理和社群治理的核心。而央企链长兼具行政、市场、社群治理三重职能,可以更灵活地动态调整和统筹机制组合,更高效地发挥协作治理价值。

两类“链长制”的差异主要出于以下原因:一是各地具有较强市场和社群治理能力的龙头企业很多并非国有,无法作为地方“链长”行政治理的代理人。二是地方“链长制”源于“协同各地复工复产”的需要[14],地方政府链长在其中不少产业(如传统产业)积累了足够的产业知识,能够有效实施行政治理。央企“链长制”则旨在构建现代化产业链,更多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这类产业具有高度的技术和市场不确定性,政府难以掌握足够的最新产业知识开展直接治理,加之产业链演进动力以大规模市场试错为主,因此除了少数中央政府已经具备“全局协调”能力的产业[6],政府在其他产业中有必要将行政治理职能更多让渡给央企,由央企作为三种治理机制的互动核心实施协作治理。

当前,“链长制”相关研究快速增长,主要围绕链长的理论内涵[14-16]、治理功能[16-17]、治理绩效[18]、实践意义[13]等主题展开,但还存在两方面缺陷:一是偏重对地方“链长制”的研究[13-14],对央企“链长制”关注不足。然而,如前所述,央企“链长制”和地方“链长制”差异显著,有关地方“链长制”的研究结论不宜直接推广到央企“链长制”。二是虽有极少数研究尝试为央企或国企链长的治理机制提供学理解释,但没有将协作治理这一作为“链长制”治理基础的重要理论视角纳入分析。既有的“链长制”研究普遍强调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13],忽视社群机制以及三种机制的交互;有关央企或国企链长的研究亦是如此。例如,赵晶等(2022)[17]针对“谁来负责”、“如何推进”、“与谁合作”三项治理事务,分别提出“链长主导”、“科研—工程耦合”、“产学研用协同”三种治理机制;虽然提及了链长占据结构洞、增强创新网络关系的作用,但并未讨论基于互信网络的社群机制。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课题组(2022)[16]明确提出央企“链长制”是行政和市场机制之外的第三种治理机制,并探讨了央企链长在解决协调失灵、激励失灵、系统失灵、政府失灵问题中的作用。这无疑隐含了“链长制”作为多种治理机制交互的协作治理载体的可行性,但并未就此作进一步分析。综上可见,央企“链长制”实践有必要在协作治理的理论视角下中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这也是本文的研究主题。

三、中央企业产业链链长的协作治理目标与机制

产业链协作治理核心的定位决定了央企链长的协作治理目标。从产业组织特点和自身分工位势出发,央企链长应基于“分层治理”原则,构建区分主产业链(以下简称“主链”)与子产业链(以下简称“子链”)的治理体系;当央企作为主链链长对子链实施治理时,应基于“差异化治理”原则,从不同子链的技术经济范式出发,设计治理机制组合。

(一)中央企业产业链链长协作治理的目标

央企链长的协作治理目标是促进产业链参与主体的战略协同、信息协同和行为协同。战略协同是促进各主体就技术路线、标准制定等产业竞争战略[6]要素形成统一认知;信息协同是整合并释放产业相关的私有信息,减少各主体面临的信息不完全性问题;行为协同是引导各主体在统一的产业竞争战略下形成一致性行动。

1.战略协同:为信息协同和行为协同确立战略方向

地方“链长制”以“复工复产”等运行层面的效率目标为主[14],较少关注战略层面的竞争性决策。与此不同,央企链长的治理对象多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战略性产业部门,制定实施有利于我国产业安全和竞争力整体提升的战略应成为央企链长的基础性工作。特别是在新兴产业中,唯有掌握主导技术路线和国际标准制定话语权的国家,本土产业链才能获得自主性和竞争力。然而,一国市场主体在市场机制下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选择的技术路线和标准体系未必有利于该国产业整体竞争力提升。例如,在移动通信3G时代,中国移动通信产业的竞争战略是通过自主TD-SCDMA标准和网络建设带动本土产业链发展;华为虽然参与了TD-SCDMA产业链建设,但TD-SCDMA并不是当时华为自身青睐的技术路线。针对战略协同需要,央企链长协作治理应瞄准以下目标:一是利用社群机制,促进政府主体和市场主体互动,共同识别整体有利于本土产业链的技术路线和标准体系,改善产业竞争战略制定质量;二是利用市场机制,以规模化采购等手段,牵引市场主体为选定的产业竞争战略进行更多专用性投资,改善产业竞争战略实施质量;三是利用行政机制,必要时为打通战略协同堵点配置行政资源。

2.信息协同:促进私有信息向公有信息转化并扩散

信息不对称是产业链协同的重大阻力。从各国实践来看,这种阻力的主要来源并不是产业链参与主体对专用信息的保护,而是通用信息共享的缺失。在社群缺位时,各主体倾向于将竞争性专用信息和非竞争性通用信息一律视为专用信息,并加以严格保护;因此,共享后无损于企业个体收益、却能提高产业链协同效率的通用信息被封闭在各主体内部,造成产业链层面的“集体无知”。例如,美国半导体制造技术联盟(SEMATECH)在成功推动信息共享之后,相关主体很快发现此前被视为竞争优势来源的专用信息实际上多数是通用信息[19];在不泄露专用信息的前提下,仍有大量私有信息可以“无害”共享。针对信息协同需要,央企链长协作治理应瞄准以下目标:一是利用社群机制,牵头启动制度化互动,促进全产业链主体的互信和认同,促进各主体公开私有的通用信息;二是利用市场机制,为私有信息共享和公有信息扩散设计恰当的激励制度,如对协作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做出明确的合约安排;三是利用行政机制,基于层级制权力实施监督,确保破坏合约的短期收益小于执行合约的长期收益,使合约安排能够落实。

3.行为协同:促进面向产业竞争战略的一致性行动

在新兴产业中,即便产业链参与主体就产业竞争战略达成共识,由于技术和市场存在高度不确定性,产业链参与主体也很难围绕战略目标自发进行大规模专用性投资。此时,促进各主体的一致行动十分必要。针对行为协同需要,央企链长协作治理应瞄准以下目标:一是利用市场机制,如大规模建设规划、风险投资、新建研发合资企业、面向新产品的融资租赁,引导与自身存在商业交易的主体采取集体行动;二是利用行政机制,作为国家重大科技战略的出题者、承担者和验收者,组织实施重大战略任务,牵引参与主体的一致行为;三是利用社群机制,作为行业龙头率先进行专用性投资,展现出对一致行动的可置信承诺,推动各主体形成为产业链共同利益而协作的使命感。例如,美国半导体行业之所以在SEMATECH组建后迅速形成了协同,其起点是IBM主动派遣高层进行了25次“唤醒行业”的宣讲,此后IBM、AT&T又分别捐赠了内部开发的4M动态存储器和64M静态存储器专有工艺,以此展现出对共同行动的坚定承诺,使得其他参与主体在后续危机关头也表现出“现在该我们挺身而出”的使命性行动[20]。

(二)中央企业产业链链长协作治理的机制组合

1.央企链长产业链协作治理的差异化模式

央企“链长制”主要实施于最终产品复杂性高、参与主体数量大、产业链长且高度层级化的产业内,而央企链长多数处于产业垂直分工体系的顶层。基于这样的产业组织特点和分工位势,央企链长应根据“分层治理”原则,构建区分主链和不同产业子链的分层治理体系。该体系的核心治理机制一是主链链长对子链的治理机制,二是子链链长对本子链的治理机制。央企作为主链链长,应根据“差异化治理”原则,充分考虑不同子链的技术经济范式特点,设计差异化的治理机制组合。

央企链长对子链的治理模式可分为行政主导、市场主导、网络主导三类。这一分类并不代表行政、市场、社群在某种模式下独自发挥作用;事实上,在每类子链治理模式下,三种治理机制都在相互嵌入赋能。行政主导模式下,央企链长选择与自身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企业担任子链链长,但有效的行政治理不能脱离于央企链长对下属企业基于市场协调的激励和基于社群交互的信任。市场主导模式下,央企链长签订正式合约,委托自身组织边界之外的主体开展子链治理,为其提供资源支持,并对其进行考核;同时,市场治理也会因央企链长和子链链长之间既有的社会资本而更加顺畅。网络主导模式下,央企链长以产业联盟、创新联合体等中间性组织作为子链链长,通过子链参与主体的自我组织,推动社群行为规范确立、共同目标和解决方案制定、一致性行动协调等治理活动。央企链长既是子链社群的参与者,又作为“元治理者”[21],为子链社群治理提供制度性保障。

对于特定子链,央企链长应根据子链的产业组织特征和技术经济范式特征而选择特定的治理模式(见图1)。例如,对于市场集中度高、央企链长下属企业占据主导地位的子链,可采用行政治理模式。对于市场集中度高、但央企链长下属企业不占据主导地位的企业,可采用市场治理模式或网络治理模式。

1 央企链长对子链治理模式的选择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2.不同子链治理模式下的治理机制组合

三类子链治理模式各有其优缺点(见表1),央企链长可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利用其他治理机制矫正特定模式下主导治理机制的协调缺陷。

1 央企链长的子链治理模式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行政主导模式下,央企链长作为子链链长的上级单位,可以基于层级制权力为其提供强支撑,施加强考核,央企链长的主链治理目标由此能够相对高效地传递给子链链长,使主链治理和子链治理的战略协同更加紧密。不过,自上而下的行政治理可能导致决策包容性不足,影响治理决策的质量。此外,在央企内部,子链链长往往承担着子链治理之外的多项任务,央企总部对子链链长的考核指标也包括众多子链治理之外、同样具有行政强制力的指标,从而造成子链链长的子链治理活动在多目标影响下出现漂移。对此,央企链长应着重发挥社群机制在子链治理(特别是战略目标制定和考核指标调整)中的作用,通过非等级性的频繁、密切交流,实现集体学习和决策优化。

市场主导模式下,央企链长通过竞争性机制筛选出最有能力和意愿行使子链链长职能的市场主体,同时还可以借助社群机制,以制度化互动产生的信任,润滑治理委托合约制定和执行的全过程。这种治理模式的主要问题有二:一是部分子链的协调任务过于复杂,任何单一主体都难以独立完成。对此,央企链长可考虑将子链治理拆分为多个项目,明确各项目的工作任务和支持方式,通过揭榜挂帅,吸引和选择合适的项目承担主体;同时,给予足够强的资源激励,防止出现“逆向选择”。二是子链链长可能出于自我收益最大化的考虑,瞒报治理成本。对此,在有多条子链存在时,央企链长可以采取“标尺竞争”的激励手段,基于多条子链治理的信息,优化对子链链长的治理合约。

网络治理模式下,行业中间性组织作为子链的直接治理主体,推动产业链参与者共同对子链实施自我管制;央企链长只作为中间性组织的参与者,平等地介入群治群管。在产业知识专用性强、创新涌现性明显的产业内,广大产业链主体频繁、深入的良性互动对于提高治理决策和实施质量至关重要。这种治理模式也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部分子链缺少足以作为自我治理共同体的中间性组织。对此,央企链长应发挥助推作用,支持组建中间性组织并给予必要的资源支持,尽快确立社群的合法性,启动行业自我治理进程。二是在高度动荡的新兴产业内,产业链治理共同体的互动和互信较易受到外部冲击。对此,央企链长应主动承担“元治理者”角色,通过加强对外互动、改善协作框架、牵头协商交流、注入关键资源、提高承诺水平等方式,推动社群互动和互信回归自我强化的路径。

四、移动信息现代产业链链长协作治理的实践分析

在我国移动通信“3G突破、4G同步、5G领跑”的技术赶超过程中,中国移动作为移动通信产业链治理的重要载体,积累了全产业链协作治理的经验。2022年央企链长建设工作启动后,中国移动作为移动信息现代产业链链长,对产业链协作治理进行系统性部署。

(一)协作治理目标和具体治理手段

针对战略协同、信息协同和行为协同目标,中国移动分别采取了以下治理措施:

1.战略协同:制定产业链发展总体战略

中国移动组织全产业链关键行动主体,共同研判产业链运行状态和未来趋势,识别技术能力、关键核心产品、社会环境等方面可能造成产业链发展风险的关键共性因素,以及核心产品和服务颠覆性创新、技术路线重大调整、技术经济范式转变等因素可能带来的全新机遇。目前,中国移动与产业链合作伙伴已经明确了各子链首批50余项共性需求、产业链技术方向路线及实施路径,制定了产业链长期、中期、短期的规划作战图。

2.信息协同:构建产业链信息综合平台

首先,协同产业链伙伴构建产业基础数据库,目前已经绘制了展现产业链关键底数的“四图五清单”。其中,四图包括产业链概述图、主要产品图、技术路线图、区域分布图,五清单包括重点企业清单、重大项目清单、产业问题清单、政策清单、产业集群清单。其次,协同子链重点企业研讨产业链关键数据流、业务流和供需流,制定数据采集标准、传输安全机制和技术工具,打通子链内部和子链之间的数据通道,强化与政府数据和重点企业的信息互通,推动数据良性循环。再次,建立移动信息现代产业链评价指标体系,全面掌握各子链以及移动信息产业链整体在价值创造、安全、创新、生态融合、国际竞争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定期监测和评估产业链发展情况。最后,以产业链基础数据库和产业链图谱为基础,构建产业信息综合平台并面向产业链全链开放。

3.行为协同:打造多样化支撑机构和项目

在机构组织上,中移动将移动信息现代产业链共同体秘书处设在中国移动重大专项办公室,提高产业链日常活动与重大战略任务之间更具统筹性。中国移动还成立了由测试认证团队、研采投协同团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组成的产业链共性服务组,为各子链提供服务支撑。在项目设置上,中国移动围绕攻克产业链卡点堵点,持续加大重点研发项目投入力度。截止2023年底,强链补链重大重点研发项目投入达17.6亿元,共覆盖56个重点研发项目和800余项任务。同时,协同组织产业合作伙伴组建127个战队,按照“由易到难、不缺不溢、有近有远、各尽其能”的原则,优化资源配置,攻克产业链难题。

(二)“主链—子链”分层治理体系构建

中国移动构建了“主链—子链”的两级产业链治理体系。其中,主链链长主要负责需要协调各子链的顶层工作部署,制定和拉通各项机制,通过任务牵引推动产业链建设整体工作;子链重点围绕子产业链领域,承接细分领域任务,落地实施链长工作,探索落实各具特色的治理模式。为更有效支持分层治理,中国移动专门推动成立了主链—子链两级专家委员会作为智库支撑机构。主链专家委员会由中国移动牵头成立,定位于高级产业创新咨询机构,旨在增进链长工作战略、策略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帮助企业把握产业链宏观发展路线和产业链协同方向;子链专家委则由各子链链长牵头成立,负责研判子链领域技术路线、制定领域标准、评估攻关成效等工作,指导子链更好地推动创新发展。

2 移动信息现代产业链链长治理体系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2022年实施的“十百千万”合作伙伴计划是中国移动推动“主链—子链”分层治理的重要载体(见图2)。该计划旨在围绕重点领域,凝聚百家链核企业,带动千家链环企业,吸引万家链生态合作企业,构建龙头企业带动、多层次企业高效协作、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产业链协同联动体系。“十”指目前已成立的移动通信、算力网络、超级SIM、大数据、物联网、北斗时空、智能运维、终端、大视频、智慧家庭等10条子链,后续将持续拓展子链领域。“百”链核企业指处于产业链关键核心环节,综合实力处于第一阵营,在供应链体系处于核心地位,或对于补短、锻长能够提供重大贡献的合作伙伴。“千”链环企业指具有较强综合实力,能够攻克产业链上部分关键问题,在供应链上处于重要位置的合作伙伴。“万”生态企业指组成产业链生态、愿为产业链做贡献的合作伙伴。截止2023年,通过开展“十百千万”合作伙伴计划,中国移动已汇聚千余家合作伙伴,其中包括153家专精特新企业;孵化外部项目173个,吸引外部创新创业团队超1.3万个。

(三)多种产业链治理机制的组合实践

在产业链具体治理机制的选择与组合上,中国移动注重同步调动行政、市场、社群三种机制,通过其互嵌互补最大程度发挥协作治理优势,提高治理效能。

首先,中国移动利用行政治理机制调动内部资源,一方面建设协同创新基地并对产业链开放,扩充产业链创新的要素基础;一方面启动基础能力补短和前沿项目攻关,以自身资源牵引产业链关键技术能力提升。第一,中国移动正在规划建设“1+3+N”协同创新基地。其中,1是指国际信息港主节点,计划面向算力网络、6G、AI等重点领域,建设大科学装置,搭建重点领域实验室。到2023年底,中国移动协同创新基地已向移动信息产业链相关主体开放100余项关键研发测试能力。第二,中国移动梳理了产业链55项卡点,联合产业链主体,针对约63%的卡点启动攻关,到2023年已在10余个卡点上取得突破,如建立了大数据隐私计算互联互通标准体系、首创SIM卡COS在线升级技术等。第三,中国移动聚焦产业链关键前沿领域,进行前瞻性技术布局规划和储备。例如,在移动通信领域,中国移动领先牵头5G-A的24项R18立项,并主导提出6G愿景需求、网络架构,储备300余项专利,发表6G高质量论文50余篇,居全球运营商首位。

其次,中国移动利用市场治理机制,为产业链关键技术和本土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并设立链长基金、5G基金等专业化市场运营基金,牵引产业链布局优化。一是加大国产化采购激励,通过需求牵引国产化应用落地。例如,中国移动国产化设备年度采购金额超过1090亿元,助力国产化技术及产业生态发展。二是为各关键部件及软件系统的应用适配提供实验验证条件,打造自主可控生态的发展应用环境。技术、材料、设计、测试、生产等方面的适配涉及到产业链上的众多产品和服务供应方,需要各方统一共识、共享资源、紧密协同。例如,面向云化核心网、虚拟化平台在国产ARM和海光服务器上的适配,中国移动协同产业链相关主体,组织“Intel+国产ARM”、“Intel+国产海光”等异构服务器混合组网测试。三是设立链长基金,积极对接子链投资机会,拓展优化投资布局。中国移动设立链长基金,旨在有机结合研发创新链、资本链、供应链,以用促研,以投促研,支撑产业链协同创新任务,形成良好的自主创新产业生态。

最后,中国移动利用社群治理机制,通过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构建丰富多类型合作模式,为合作伙伴提供差异化入驻权益,以共治共享方式提升产业链竞争力。一是建设产学研合作平台,夯实产业链相关基础研究。例如,中国移动与鹏城实验室在6G、算网等方面展开深入合作,设立亿元科创专项基金;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设立联合基金,公开遴选40个研究团队,开展信息通信领域基础研究及前沿探索;联合移动信息产业链相关主体,与清华、北邮、东南、中关村创新院组建四个合作载体,累计立项109个联合研发课题。二是建设高水平研发转化平台。中国移动牵头“新一代移动通信工程研究中心”,已设立四个分中心,获批了“智慧网络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成立了国内唯一的5G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参建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雄安分中心;同时,牵头申请“新型信息通信网络架构全国重点实验室”、申请“移动信息通信领域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三是建设产业知识产权联盟。2022年,中国移动联合十余家产业链核心主体单位共同成立了信息通信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这是全国当前最大的通信专利合作平台,旨在建立合作共赢机制,打造知识产权生态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五、提升中央企业产业链链长治理效能的政策建议

从央企链长作为中国产业链协作治理特色主体的定位出发,结合“链长制”实施至今面临的实际问题,建议从以下方面入手,推动央企链长治理效能进一步提升。

(一)优化顶层制度设计

央企在等级化国有经济体系和市场化产业竞争体系中的双重嵌入,决定了其可以作为三种治理机制交互的核心协调者,而其实施协作治理的关键是要掌握足够的协调手段。央企的行政协调能力有限,市场协调能力和社群协调能力又受限于行政体制的约束。对此,应从顶层制度设计入手,增强央企链长综合多种协调机制的治理能力。第一,建议国资委主动与科技部、工信部等相关部门对接,协同推动央企“链长制”,梳理国资委和相关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清单,支持央企链长建立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第二,建议建立央企链长向国资委、各部委以及国务院的汇报机制,确保产业链发展信息和协同拟定的产业发展战略等有效传递到政府决策部门,强化重大产业战略制定中的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参与。第三,建议结合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国家科技计划,建立国资委科创局、央企链长研发负责人、科技部重大专项司等主体之间的常态沟通机制,促进央企链长对国家科技计划的敏捷响应和能力对接。

(二)优化央企考核方式

央企“链长制”是产业链协作治理的一种新方式,但也无法解决我国产业链面临的所有协调问题。因此,国资委对央企链长的考核需要明确边界、突出重点,以提升央企“链长制”的实施效果。建议构建以分类指标为基础的央企链长考核指标体系:第一类指标是央企链长必须完成的、关乎产业链安全的重大任务,如少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第二类指标是对于产业链发展和竞争力提升具有重要意义、但短期内不会引发重大产业安全问题的任务,如产业前沿技术创新;第三类指标是有利于产业长期竞争力提升的战略任务,如产业发展规划编制、产业创新平台建设等。国资委应对不同指标设定针对性的考核标准和权重,同时进一步强化对链长工作的激励力度。建议将产业链链长工作纳入央企考核评价体系,按照“一企一策”原则予以倾斜奖励。针对列入试点的央企链长中关键技术岗位、工程岗位、管理岗位的人才,可以考虑突破国资体系的薪酬限制,加大对个人的奖励力度。

(三)建设综合信息平台

当前,美欧等发达国家将产业信息体系建设作为提升产业链韧性的战略要点。2021年9月,美国商务部长雷蒙多要求集成电路企业在11月8日之前向商务部提供芯片销售、库存、用户、市场需求等商业信息。美国此举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商业信息收集构建产业监测体系,便利其更有效干预全球集成电路产业布局、市场竞争和发展格局。在此背景下,央企链长应加快推动产业链综合信息平台建设,以支撑产业链发展战略决策。这类平台建设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建立产业基础信息平台,整合产业技术、标准、供应商、人才、产业集群分布等产业基础信息,绘制产业链技术图谱、企业图谱、人才图谱、产业分布图等反映产业基础特征的画像。二是建立产业情报平台,监测国内外产业发展方向以及发达国家产业政策动向,构建符合现代产业链的分析评估理论、模型、方法和数据库,形成产业发展重大战略、重点领域、重大事件的政策建议,支撑产业安全发展国家战略制定。

(四)建立需求采购联盟

超大规模国内市场是央企链长协调产业链的重要市场基础。以移动通信为例,3G时代,在TD-SCDMA网络用户规模和活跃度较低的情况下,中国移动明确将在2009年完成200座城市的TD网络覆盖,向产业链释放明确的需求信号。同时,中国移动设立6亿元TD-SCDMA终端专项激励基金联合研发项目,以1:1的出资比例对“旗舰宽带互联网手机”和“低价3G手机”项目进行招标,并要求手机厂商和芯片厂商联合投标。最终,中国移动在独家运营TD-SCDMA的局面下,成功撬动了芯片、设备、终端、配套系统、业务应用、运营等环节创新主体协同努力,使得中国TD产业链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为4G时代中国移动通信产业在TD-LTE路线下掌握专利优势奠定了基础。为充分发挥规模化市场的战略性作用,建议央企链长普遍建立需求采购联盟,推动需求牵引从自身需求牵引向产业链需求牵引转变。具体而言,央企链长应系统梳理产业链企业在元器件、芯片、操作系统、嵌入式软件等软硬件产品共性需求,定义相关需求参数,一方面通过规模化需求激励供应商进行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促进关键技术迭代升级;一方面通过整合产业需求,强化规模经济效应,降低企业采购成本。

(五)强化共性技术研发

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是央企链长协调产业链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突破的重要手段。当前,以中国移动为主导,移动信息产业链建立了包括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在内的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但诸多体制和机制问题制约了平台的共性技术研发扩散能力以及对产业链企业的吸引能力。建央企链长议以提升全产业链的共性技术研发能力和技术扩散效率为核心,更高水平建设共性技术平台。平台定位于发挥四方面功能:一是组织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强化移动信息产业链共性技术供给;二是通过技术预见部门的设立和发展、技术预见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大幅提升央企链长自身和全产业链的技术预见能力;三是加大现有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对中小企业的吸引力,提升平台的共性技术扩散效率。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央企链长牵头建设的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可根据实际情况,普遍采取与知识产权使用权挂钩的分级会员制,对初级会员设立极低的会费缴纳标准,吸引资金紧张的产业链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加入,降低中小企业利用共性技术研发成果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阻碍,支撑全产业链培育打造更多“专精特新”企业。

(六)优化人才激励政策

人才竞争已经成为各国关键核心技术竞争的核心,产业链链长工作许哟啊高度重视产业链核心人才群体的培育和提升。近几年来,美国等发达国家不断推动工作签证、留学等人才政策改革,加大从国外吸引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等关键核心技术高端人才的力度。高端人才、领军型人才具有重要的战略作用,这些人才背后往往是一个强大的人才团队,人才的流动不仅仅是个人的流动,更是人才团队的整体流动,对国家和地区的技术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央企链长应要以建立有效的人才管理体制为前提,建立产业链人才库,以人才库牵引关键核心技术人才体系和人才制度的完善,夯实技术突破的人才基础。具体地,人才库需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国内人才库,二是国际人才库。建立国内人才库的目的一方面在于对产业链高端人才进行摸底评估,同时有效跟踪人才动向,定向提供人才成长所需要的服务支撑。此外,在国内人才库建设的基础上,可以依托各子链链长和核心企业,定期收集高端人才关于技术发展动向的跟踪信息,通过会议、咨询等方式征求高端人才关于支撑技术创新的政策建议。国外人才库建设的主要目的是搜寻、跟踪国外人才的现状和动向,为企业精准招引能够为我所有的高端人才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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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俊 |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

张晓光 | 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研究院高级工程师,硕士,研究方向为通信技术。

 

江鸿,贺俊,张晓光.中央企业产业链链长协作治理机制与策略:以中国移动为例[J/OL].企业经济,2024(05):76-86[2024-06-14].https://doi.org/10.13529/j.cnki.enterprise.economy.2024.0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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