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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税改:以创新驱动为根本目的

2017年09月15日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08-23    作者:时杰

近期对于企业税赋的讨论成为热点,很多业内人士认为,中国企业的困境主要在于税赋过高,因此降税应成为一个主要的改革方向。对相关研究进行梳理,甄别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明晰前进路径,对我国正在进行的税收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不同类型企业税赋有所区别

问题导向是进行研究的前提。当前,对于税收体制改革(以下简称“税改”)的讨论,需要首先回答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税率可以简单相加或简单比较吗?当前,我国的税制以流转税为主。经过几轮改革之后,我国的增值税抵扣范围已经大大扩容,基本是由最终商品承担。但其中的出口商品得益于出口退税的政策,是没有增值税负担的。因此,简单地把 17%的增值税加上 25%的企业所得税,从而认为企业税负在 35%以上是不合适的。在进行国际比较时,很多研究仅仅着眼于美国,而对于税赋高和制造能力都强的德国和北欧国家,相应的关注则较少。

第二,哪种类型的企业税赋更沉重?诸多研究笼而统之地讲企业税赋,忽视了现实中企业所有制不同从而税赋有所区别的问题。一般而言,我国的企业可以按所有制划分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其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是纳税大户。大多数国有企业面向国内市场提供商品和劳务,因此不存在增值税退税的问题;在所得税税前抵扣方面的规定和执行都比较严格,因此所得税纳税也比较充分。而外资企业往往两头在外,在其控制的产业链各环节之间通过高买低卖等内部市场价格操纵,可以规避大量的企业所得税;通过最终商品的出口,又可以得到增值税出口退税;通过相对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可以更少地缴纳所得税。就处于全球产业链中的民营企业而言,在增值税方面,大型民营企业可以通过出口业务取得出口退税;在所得税方面,其在地方政府支持下可以获得更多优惠。因此,税赋不应是这些民营企业利润微薄的主要原因,更多是受制于其在产业链分工中处于低端,承受的转嫁成本过高,导致利润微薄。大规模减税会不会对外资企业和处于全球产业价值链低端企业的运营有实质性影响,需要认真研究。相比较而言,同样是民营企业的华为,则很少有税赋过高导致企业发展受阻的怨言,究其原因,更多是因为该企业在产业链中处于中高端位置。

第三,为什么要进行税改?在经济新常态下,推进新一轮税改有三重原因。首先,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例如,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出台,成为鼓励企业增大研发投入的有利支撑。其次,避免“脱实向虚”的泡沫经济。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随着美国和其他主要发达国家执行的量化宽松政策,我国境内的热钱增多,资产价格急剧上涨,加之国内利率和汇率政策的变动,导致大量民营资本退出制造业领域,“脱实向虚”、“资本外流”成为这几年资本市场的暗流。通过税改,有利于抑制资产泡沫,引导资本进入制造业,从而助推中国工业转型升级。最后,税改有助形成良好的社会预期。通过税制改革,有助于完善更公平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形成劳动创造财富光荣、创新创造财富光荣的社会风气,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这是税改的最终目的。

我国面临新的税改时机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一般税改进程是,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逐步从间接税转变到直接税。对不同国家而言,在转变过程中的时机选择和具体税改内容方面均有所差异。当今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工业化进程都不可避免地受到国际产业分工的影响。国际产业分工演进趋势的转折点,往往成为一个国家工业化进程变革和税制改革的有利时机。

二战以后,随着国际分工体系的变化,发达国家分化为两类:一是掌握国际产业分工规则和标准、处于全球价值链高端的国家;二是制造业发达、处于全球价值链中端的国家。前者主要是美国,后者主要包括德国、日本等国家。在税改方面,美国生产领域的初次分配偏重于高级管理层,社会领域的二次分配偏重于金融业的从业者。相比之下,德国、日本等国家在生产领域的初次分配偏重于中低收入劳动者,二次分配偏重于制造业的从业者。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 美国为了解决短期的金融危机和长期的就业问题,通过多轮 QE 和发行国债等措施,向世界各国变相征收铸币税,为本国税改腾出空间。相比之下,制造业发达的德国、日本等国家的税改空间不大,只能通过实施“工业 4.0”等创新战略提高效率,缓解由于美国回归制造业带来的冲击。

以成为 WTO 成员为标志,我国工业发展融入全球化进程,并在近 16 年内取得了辉煌成就。我国在制造业领域奋起直追,对德国、日本构成了直接的竞争压力。因此,欧盟、日本等经济体迟迟不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承诺,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 在生产性服务业和金融领域,我国与美国的差距也在缩小。在这一背景下,为助力我国加速推进工业化进程,自 1994 年的分税制改革之后,当前我国税制迎来了新的转变时刻。

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就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点任务而言,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因此,税改应该围绕这个中心任务具体展开。

第一,明确税改的基本取向。在我国工业化进程尚未完成、于国际产业分工中尚处于中低端的背景下,当前的税改取向应该是鼓励企业由要素推动向创新驱动发展转变。在具体税种设计上,应有减有增。对于工业发展急需的能源和资源型产业,应适当增税以促进集约利用。在具体的税务征管方面,应适当放宽企业研发费用使用的自主权。此外,通过税收优惠鼓励制造企业兼并重组,鼓励企业实现产业链整合,增大产业集中度,实现规模经济。

第二,在税收征管环节实施针对性的改革。税收征管改革应该根据不同企业的特点,分类施策,有所区别。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国际竞争的主力军,应对其适度放宽税收征管。在民营企业税收征管中,要加快清理乱收费项目,更加注重规范化、法制化,形成稳定的税改预期。对于外资企业,需要清理各种地方性的税收优惠,逐渐降低外企在华的超国民待遇,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三,优化税制设计,逐步从商品税制向财产税制过渡。1994 年的分税制改革基本采用的是对商品征税的流转税制,这是符合当时经济发展状况的,促进了我国产业发展和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新的税制改革在初次分配中应该更多地向创新性劳动倾斜,全社会范围内的再分配应更加注重公平性,从而逐步实现从商品征税到财产纳税的转变。

第四,当前税改可行路径:通过国债承接税改的成本,从租、费、税三个层面降低企业运营成本。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后,我国内外的经济环境发生急剧变化。为了稳定预期,当前税制改革可以用适度增加国债的方式,承担初始的改革成本。我国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发行特种国债,弥补税改带来的公共财政收支不平衡的缺口。具体而言,当前的税改成本来自租、费、税三个层面。就租而言,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可以降低重点工业地区的财政对土地收入的依赖程度;合理确定工业土地使用租金,同时降低处于产业链上游的垄断性国有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就费而言,清理不合理收费,同时适度降低公共物品收费价格,例如电价、交通、通信的价格。就税而言,进一步明确税收法定,逐步建立财产登记制度,降低企业税赋。当前根据国际环境的变化,企业所得税以进一步降至 15%左右为宜;同时扩大税前抵扣范围,规范税收减免,并推动工薪阶层家庭合并纳税。此外,应进一步完善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同时在重点工业地区开征资本利得税,促进资本“脱虚向实”,推动我国制造业企业提质增效,走向创新驱动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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