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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双边市场视域下的平台经济:运行机制与治理逻辑

2023年01月30日来源:《东南学术》2023年01期    作者:史丹 李少林

摘要:双边市场与平台经济在促进生产生活互联互通、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中的角色日益突出,然而饱受诟病的滥用市场地位、资本无序扩张与监管滞后并存现象侵蚀了社会福利,双边市场视域下平台经济健康运行机制的建构与优化成为广受关注的焦点问题。开放性、模块化、交叉性、网络效应和规模效应构成了平台经济的最典型特征,商业模式创新和服务创新支持了以平台创新为基础的平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价格竞争、产品质量、技术创新、广告宣传和隐私保护构成了平台竞争的主要内容;间接网络效应、反馈循环效应、动态竞争和价格结构的非中性使得相关市场界定更为复杂;平台经济反垄断应着眼于动态分析平台间的并购行为,注重数据监管和引入新的竞争者,并完善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的测度方法。

关键词:双边市场平台经济平台生态系统平台竞争平台反垄断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推进新型工业化与经济体系优化升级研究”项目编号21ZDA021);中国社会科学院登峰战略优势学科产业经济学项目

 

近年来,以互联网为典型代表的数字经济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和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同时,不断冲击传统产业生态系统,并加速推进人们生产生活方式转变,日益崛起壮大的平台经济及其垄断行为也随之引起了学术界和政府反垄断执法部门的高度关注。中国平台企业迅速成长,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作出了积极贡献,然而伴随着大型平台企业在市场中地位的日益凸显,垄断行为现象也层出不穷。《平台反垄断监管观察报告2021》数据显示,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92起平台企业反垄断案例,占全部反垄断案例的75.41%。2015年,阿里巴巴对平台商家实施“二选一”的规则持续遭到竞争对手反击,最终被罚款182.28亿元,创下中国反垄断最高罚金纪录,美团也由于同样的行为遭到34.45亿元罚款;此外,腾讯、滴滴、苏宁等大型平台企业均受到200万~1200万元不等的罚款,2021年全年平台企业反垄断案罚款总额超过217亿元。平台企业反垄断案例在国外也屡见不鲜,如由于安卓平台的垄断行为,印度反垄断监管机构对谷歌处以1.62亿美元罚款,美国“运通案”“亚马逊垄断案”等亦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和社会的广泛关注。由此可见,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执法日益面临全球性挑战,深入分析平台经济运行机制并提出规范的治理逻辑,对于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双边市场与平台经济在匹配市场参与者供需行为方面具有天然的网络性和规模经济优势,对于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重要的驱动和支撑作用。平台经济反映了以数据生产要素驱动的以赚取交易费用为宗旨的虚拟或现实载体所涉及的所有经济联系,起源于厂商与消费者构成的双边市场理论,二者的有机结合大大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提升了资源配置效率。当前学术界对平台经济的概念及边界的研究尚未达成一致,但表现出多维度、多领域的特征,其形成的基本共识包括:平台企业的发展演进通常伴随着双边市场的参与和垄断势力的形成,互联网平台企业表现尤为如此。在平台经济演进过程中会出现平台边界模糊和反垄断识别难度较大的现实问题,因此,针对平台经济的研究须扎根于双边市场垄断基准的判定。随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对双边市场和平台经济展开了一系列深入探讨,关于平台竞争与反垄断执法的案例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热点。平台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的连接枢纽,因在促进跨界融合、延伸消费市场和助力结构升级等方面的特殊优势而得到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而学术界关于平台基于滥用市场地位的歧视性定价所引起的反垄断问题的研究也大量涌现出来。

透视世界各国的平台企业发展轨迹,平台经济均在市场化程度不同的国家广泛存在,鉴于技术含量和商业模式的差异性,平台经济的影响力也存在显著的异质性。在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协同创新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极大推动了互联网平台经济向全球范围拓展。发展中国家平台企业的发展,主要采取的是以满足国内大循环为主的商业模式,通常伴随着不正当竞争或歧视性定价等行为,包括创新要素在内的生产要素流动也不够充分。这表明,发展中国家对于平台经济的规范化监管规则与机制完善仍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

从中国平台经济发展实践看,“加强对双边市场和平台经济不正当竞争的规制”始终是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的重要内容,也成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热点问题之一。伴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持续蔓延、数字技术和消费结构升级等多重因素的叠加影响,平台经济发展潜力的挖掘、平台生态系统的合理调控与滥用市场势力的反垄断策略选择,亟待理论界进行更深层次的机制设计和政策优化。基于此,本文聚焦双边市场视域下平台经济运行机制与治理逻辑,旨在为中国平台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支撑与政策参考。

一、双边市场中的平台生态系统与平台创新

双边市场中平台生态系统的特征、影响与治理

双边市场视域下的平台经济已发展成为一种主流的商业模式。外部企业通过共享等方式连接到充当媒介作用的中心平台,呈现出一种“中心辐射式”结构,形成平台生态系统。关于平台生态系统驱动平台经济发展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平台生态系统的内涵探讨。

Roma等将平台生态系统定义为一个多边市场。[1] 多数学者把平台生态系统形成的平台经济界定为双边市场,市场两边的需求通过间接网络效应连接,向两组消费者出售不同产品,并意识到一组消费者的需求取决于另一组的需求。[2] Tavalaei等则把平台生态系统形容为企业间经济关系的新结构。[3] 平台生态系统连接着多个动态和异质的互补者,经过它们之间的竞争与合作,为消费者提供一系列衍生产品。有些学者将平台生态系统与商业生态系统混合使用。然而商业生态系统是以相互作用的组织和个人为基础支持的商业世界共同体。平台生态系统因其独有的特征,使得平台企业与外来互补者相互分工共同完成一件产品的生产或者销售,从而变得更加依赖对方和更具黏性,[4] 与松散连接的商业网络生态系统有着显著区别。

第二,平台生态系统的特征与影响探析。

相关研究认为,平台生态系统具有开放性、模块化、网络效应、弹性等特征。平台经济的网络性、高效连接、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等,导致其存在市场规模难以判定垄断、竞争态势激烈、对福利的影响难以评估、市场优势难以维系等特点。[5] 有学者认为,平台领导的核心运行机制主要包括初创期、发展期和成熟期,其创新模式包括架构创新和模块创新。[6] 平台生态系统的多主体参与行为存在目标冲突等开放性陷阱,当对平台企业的信任提升时,开放性陷阱将减弱对系统互信的影响,进而增进价值创造。[7] Javier等认为平台生态系统具有开放性,外部企业互补者的加入使得互补产品创新性增强。[8] 有些学者认为,模块化与网络效应造就了平台生态系统,使其获得了独特的创新机会,促进了平台的传播与发展。[9] Floetgen等研究发现,平台生态系统因其强大的捕捉机会和参与变革的能力,在应对冲击时反应更加迅速,更富有弹性。[10] 虽然平台生态系统鼓励互补创新和系统的方法促进价值共创,但平台的开放性等特征导致产品更新换代快、容易被模仿,创新程度受到专利保护时长等的影响。还有学者关注平台生态系统对绩效的影响,认为平台生态系统的动态集聚能够显著提升绩效,如平台生态系统通过平台服务、模块化、消费者的互通互联等影响消费者的价值感知,以及利用信息透明度为企业信息创造价值、促进增长。[11]

第三,平台生态系统的治理。

基于双边市场的平台商业模式,企业无法脱离平台单独运营。随着双边市场的发展,生态系统之间的融合以及系统跨行业的差异使得生态系统管理更加困难。因此,平台生态系统健康发展问题被更多提及与关注。平台经济治理除了对横向平台垄断进行规制以外,更应关注跨行业资本的无序扩张,并限制大平台对小平台的并购以及降低平台垄断对竞争、创新和消费者福利的负面影响。[12] 有学者基于抖音和快手平台案例,将平台生态系统的动态治理分为启动、边界跨越和编排等三个阶段,依次是正向竞争影响“态”能、模块化分工提升“势”能、达到生态位“适宜度”进而推动平台生态系统持续健康运行。[13] Chen等认为,平台生态系统的“健康”是指一种稳定、持续的运行状态,在此种状态下,平台生态系统能够有效应对风险,满足市场需求,并寻求以合作的方式来达到盈利的目的。[14] Kim指出,平台企业必须进行质量监管和建立收入结构才能够维持一个成功的平台生态系统。[15] 双边市场中的平台企业迅速发展,将经济社会参与者的行为连接起来,应运而生的平台经济受到广泛关注,作为构建平台经济的平台生态系统发挥了重要作用。平台生态系统健康是平台经济平稳运行的必要保障,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研究平台生态系统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平台经济作为利用信息技术的载体,双边市场和平台企业共同构成平台生态系统,有效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另一方面,融入全球平台生态系统,有助于平台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和参与国际竞争。

双边市场中平台创新与可持续发展

为满足日益增长的产品质量与消费需求,平台企业唯有坚持创新才能够获取持续生存的核心竞争力。学术界针对创新和平台创新的内涵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剖析,Schumpeter将创新定义为囊括新的或更好的产品、方法、市场和组织形式的新组合。[16] 创新是一种竞争方式,可以通过它实现产品设计、生产流程、运营方法的更新。在双边市场中,更多的卖方接入会刺激创新,同时数字化的发展与应用重塑了平台原有的业务流程和模式,迫使传统公司将其现有的业务模式与新的平台环境相结合,从而发生业务模式转变和创新。[17] 基于平台的创新被定义为生产产品系列方法的一个维度,它借助大数据分析从相同的基础材料生产大量异质的商品。Yablonsky等指出,平台创新是利用许多平台外企业的创新能力,进而产生巨大的潜在互补创新,并作为创新商业生态系统的核心技术,厘清平台创新的内涵与运行机制对于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18]

从平台创新分类或发展模式看,有学者根据创新的主体把平台的创新分为由进入者进行的激烈型创新,和由市场参与者进行的非激烈型或渐进型创新。数字化重塑了许多影响企业内部效率的行业,即新技术创新引发了平台创新变革。Bhatti等认为,双边市场中的平台就是一种商业模式,而商业模式创新是一种典型的平台创新方式。[19] 然而在服务驱动的经济中,对于重新组合资源以及提供资源能力的协作的服务创新是保持企业竞争力的有力保障,多方面的服务创新是新企业的基础。把握创新的驱动因素是实现创新的内在要求。Calabrese等指出,双边市场中的技术创新能显著提高平台支付系统行业竞争力和效率。[20] 大数据、云计算的兴起使得数据分析变得更加重要,人工智能通过大数据收集、处理、分析等进行数据创新驱动平台创新。平台创新生态系统稳定性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主导企业、伙伴企业密度、企业的本地化和差异化的企业等,[21] 同时平台创新的强大工具创新分析的应用使企业能够更加有效地进行创新。有学者认为,制度是技术创新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制度创新促进技术创新从而推动平台创新。[22] 数字化领导能力的提升提高了平台企业数字化程度,进而提高企业的创新绩效。[23] Federico等从企业合并角度研究创新绩效,认为两家独立平台企业的合并会降低创新程度。[24] Denicolò等则认为,由两个平台企业进行合并且在合并后协调整体创新努力,可以将两个企业的负外部性内部化,从而提高创新程度。[25]

值得注意的是,平台创新之后如何维持创新,成为解决平台经济持续性发展的关键议题。Boudreau等从专利、版权方面对创新保护进行研究认为,并非所有的专利、版权都能对创新起到保护作用,产品特性决定了平台产品中专利和版权保护的适宜性。[26] 另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即法规,少部分学者质疑法规会通过减少合并等方式来阻碍创新,但大多学者则肯定法规的作用,认为法规能够减少过度集中的发生,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显著增加创新活动。

平台创新理论丰富了平台经济的内涵,拓展了平台经济的理论边界。研究平台创新理论可以前瞻性预测平台经济的发展模式,并能够针对现有平台经济发展中遇到的瓶颈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因此,持续性研究平台创新理论、深化平台创新理论内涵,有助于为实现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智力支持与驱动力。

二、双边市场中的歧视性定价:平台垄断的影响与福利

一般来说,双边市场是其中一个或几个平台支持用户之间的交互,并试图通过对每一方用户收费使其参与进来,平台为了争取更多的用户可能会实行价格歧视策略。目前关于平台歧视性定价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利用消费者信息进行的价格歧视

基于对消费者信息的了解程度,价格歧视可分为三类:一级价格歧视个性化定价、二级价格歧视、三级价格歧视。其中,一级价格歧视是,卖方能够设定一个等于每个消费者意愿支付的价格。二级价格歧视是,由于卖方缺乏消费者的偏好信息,因此设置了一个价格和优惠菜单,消费者可以从中进行选择,进而透露其偏好和支付意愿,从而购买商品的价格因数量或质量不同而有所不同。当对不同的消费者群体实行不同定价时,就会出现三级价格歧视。

由于双边市场的存在,这些基于传统的价格歧视理论正在被改写。Böhme认为,双边市场中交易双方合同的交互程度会导致二级价格歧视的产生。[27] 而大数据分析的出现与运用催生了基于消费者个人消费偏好和在线行为的价格歧视形式即一级价格歧视),虽然现在个性化定价仍不符合现实,但大数据分析有助于平台市场中的二级、三级价格歧视不断向一级价格歧视的转变。[28] 这种基于行为的价格歧视是指,卖家根据现在使用的大数据和数字技术来探索消费者需求,引导消费者购买特定产品,创造有吸引力的广告与优惠,并以更特别的方式实现个性化定价。[29] 这种形式的价格歧视被认为是平台企业对支配地位滥用的表现,并且会催生出更难以被发现的算法合谋,进而产生稳定的“卡特尔”。[30]

价格歧视的影响因素和福利分析

信息披露程度与价格歧视有最直接的因果关系,消费者在网上披露的信息程度越高,支付的价格也越高,反之支付的价格越低。当政府实行严格监管策略时,政府与平台协调监管,此时平台倾向于实施统一定价策略;当政府实施宽松的监管策略时,平台与消费者协调监管,平台则倾向于实施歧视定价策略。Goos等认为,平台企业享受网络外部性得以发展,当企业在平台的双边市场中生存时,对一方收取的价格越低,这一方市场对另一方用户的正交叉外部性越大,收取的价格也就越高,从而导致价格歧视的发生。[31]

价格歧视与经济社会息息相关,激发了学者关于价格歧视对福利影响的探讨。Yao等利用两阶段模型分析歧视定价与统一定价,认为虽然歧视定价有利于适度竞争,但是从长远来看,歧视定价的总利润低于统一定价,而且会降低消费者的福利。[32] 在双边市场中,平台容易制定歧视定价策略,当边际成本小于跨群体网络外部性时,会增加卖方利润并损害消费者福利。Tucker提出,消费者的个人偏好可能被用来人为地提升消费者的需求。在一个非垄断市场,只要个性化定价被一个具有超级支配地位的企业采用,这种做法的后果会迫使竞争对手退出市场,显著降低福利。[33] Bourreau等认为,实行价格歧视策略不会降低福利,因为生产者会更有动力增加产量,从而使之前因价格被排除在外的顾客消费得起该商品。此外在非垄断环境,价格歧视策略可能会加强竞争。有针对性地向客户提供折扣可能会降低进入壁垒,使得新的竞争者有机会进入平台市场。[34] Carroni则认为,平台为吸引消费者而对其进行折扣,根据消费者的折扣原则,从统一定价到歧视定价,总福利可能增加或减少。[35]

价格歧视的监管

部分研究单边市场的文献认为,价格歧视导致价格竞争激烈,对消费者有利,政府等部门应该放松管制。而在双边市场中,大多数学者认为价格歧视策略降低了福利,不利于平台健康发展。因此,对双边市场中的平台价格歧视进行监管受到学者的广泛关注。中国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就有涉及控制价格歧视使用的内容,欧盟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也包括相关规范。大多数学者从理论角度或者法律法规角度研究价格歧视监管,少部分学者从产业政策入手,认为产业政策可以减轻市场扭曲造成的伤害,开发出比较优化的分配规则。[36] 有学者认为,在政府监管的帮助下,加大惩处力度和政府部门的佣金系数可以有效降低平台的价格歧视倾向,但是政府对平台的监管应该适度。[37]

三、双边市场中的平台竞争行为:运行机制与博弈策略

双边市场中的竞争具有动态迭代特征,在位平台需要不断创新和调整企业定价策略、竞争策略、发展模式才能够保持在相关市场上的主导地位,新进入平台的企业同样需要不断更新企业经营策略才能够与在位平台企业进行竞争,成功挤占市场甚至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双边市场与平台竞争行为、定价策略和竞争策略的理论研究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

双边市场与平台定价策略

目前关于双边市场与平台定价策略的相关研究,主要体现在构建理论模型时考虑特定因素或行为对双边市场与平台竞争、定价策略的影响,包括网络外部性、用户归属行为、消费者心理因素等。在许多实际案例中,学者发现网络外部性特征会影响双边市场与平台的定价策略。比如在外卖平台上,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网络外部性,消费者都要大于商户,因此平台在定价时会考虑网络外部性的影响,对消费者收取更低的价格或给予优惠补贴,而对商户收取高价,利用这种倾斜式定价策略赚取最大利润,Choi等利用理论模型推导证实了该观点。[38] Kurucu研究双边市场中垄断平台最优市场结构和定价策略时发现,均衡结果会随着网络负外部性程度的变化而变化。[39]

用户归属行为一般被分为单归属和多归属两种类型。Armstrong等研究了卖方多归属、买方单归属这一竞争瓶颈下平台的定价策略。[40] Belleflamme等分别分析了双方单归属和竞争瓶颈模型下平台最优定价,发现卖方多归属时,无论是平台还是平台两边的用户都会面临更好的竞争状况。[41] 也有学者研究了双方多归属行为。Bryan等模拟了两个拼车平台之间的竞争,发现只有乘客多归属时,双寡头垄断中司机闲置率低于垄断拼车平台的司机闲置率;而当司机和乘客均为多归属时竞争结构则会发生改变,闲置率降为零。[42]

部分学者认为消费者心理因素也会影响双边市场与平台定价。Li等研究发现,消费者会根据参考价格衡量选择的收益和损失,当参考价格外生时,消费者的参考价格效应会影响双边市场另一边的最优定价。[43] Giuseppe认为,竞争环境和消费者远见变化会对机场定价机制产生影响,当存在短视乘客时收取低着陆费,将零售业务作为主要利润来源是机场的最优定价机制;而当乘客有远见时应该收取高着陆费、低零售价。[44]

双边市场与平台竞争策略

同传统市场一样,价格竞争也是双边市场与平台竞争的核心问题,大多数平台企业将价格竞争作为核心策略之一。相关研究主要从差别定价、交叉补贴及排他性行为等方面展开分析。差别定价策略是网约车、订票、电信运营商和购物等平台最为常见的价格竞争策略。网约车平台高峰涨价、机票高峰涨价就是动态差别定价的具体表现,网约车和订票平台会根据算法对乘车、订票需求和供应数据即时匹配,动态调整定价从而获得竞争优势。[45] 电信运营商也会根据不同的用户群体和使用量调整业务资费,实施不同的优惠策略。“捆绑销售”是差别定价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对于具有双边市场结构特征和质量差异较为普遍的行业,互补产品“捆绑销售”是平台竞争的常见手段。企业可以将质量优势从互补产品市场转移到双边市场,利用“捆绑”将网络间接效应内部化,改善消费者福利;并且当平台差异化程度较小,互补产品垂直差异化程度较高时,“捆绑”能够提升社会整体福利水平。[46]

交叉补贴策略也是双边市场与平台价格竞争的重要策略。许多学者通过理论模型分析发现,交叉补贴政策能够增强企业竞争优势,为平台带来经济效益。Chen等的研究发现,具有不同比较优势的平台为竞争具有差异化购物模式的消费者实施交叉补贴策略,将产品总价格降至总成本,将其优势产品价格定在成本之上,而将弱势产品价格定在成本之下,以优势产品利润补贴弱势产品,从而获得多站式购物者的市场份额,提升平台整体利润。[47]

还有一些学者研究了双边市场与平台的排他性竞争策略。以双边市场为例,排他性竞争行为是指在一个双边市场上供应的商品不得在协议范围外的其他双边市场上供应。Bruehn等对购物中心双边市场半径排他性协议进行研究发现,如果两个购物中心之间存在激烈的竞争,那么其中一方对零售商实施排他性行为可以增加其利润,但由于对另一购物中心和消费者造成的损害超过了盈余,这种行为最终会降低社会福利水平。[48]

除了上述备受关注的价格竞争外,产品质量、技术创新、广告宣传和隐私保护等非价格竞争策略也是双边市场与平台经济领域研究的重点。电视和新闻等媒体市场由于受自身产品属性影响,价格竞争策略作用有限,[49] 主要依靠质量竞争获取市场份额。技术创新是大型数据驱动型平台的重要竞争策略,为了减轻数据可移植性权利对自身平台利益的影响,企业会加大数据驱动型创新投资,利用技术改进竞争用户数据,通过数据控制获得关键竞争优势。[50] Kox等认为,目标广告策略强化了网站平台内部和平台之间的竞争,通过提高广告商和消费者之间的匹配度产生了额外盈余,让网站的边际消费者获得了更多的利润。[51] 然而,目标广告策略需要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会引发消费者隐私保护担忧,对于敏感性消费者而言,他们认为隐私保护的降低等同于产品质量的降低。[52] 如果考虑隐私敏感性消费者,将隐私保护策略作为一种竞争策略,网站平台也可以从承诺保护隐私的竞争中获得收益。

四、双边市场与平台企业反垄断:识别方法与治理逻辑

反垄断是目前双边市场与平台经济发展实践领域的热点问题,由于关乎平台企业与双边市场参与者的切身利益,学术界对此展开了丰富的理论探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相关市场界定

对平台进行相关市场界定是判定经营者垄断行为的前提,从现实反垄断诉讼案例在市场界定上花费的时间以及调查结果的诸多争议中可以看出,相关市场界定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而平台经济特有的间接网络效应、反馈循环效应、动态竞争以及价格结构的非中性等特征进一步加剧了问题分析的复杂性。现阶段争论的核心是界定一个市场还是相互关联的两个市场问题。互联网平台的相关市场界定可从四个层面开展:一是从软件的应用和平台两个维度进行识别,二是审视交叉网络外部性的正负,三是以参照典型案例的方式简化程序,四是直接进行认定。[53] Filistrucchi等认为,平台相关市场界定必须始终考虑平台的两边,具体是界定一个市场还是两个相互关联的市场,则取决于平台的类型。支付卡服务、视频游戏机等交易平台的用户交易具有可观察性,平台运营商可以向用户收取每笔交易的费用或者实施两部收费,而非交易平台则不存在这样的交易。基于两者的不同,应对交易平台界定一个市场,对非交易平台界定两个相关市场。[54] Niels认为,应该忽略平台类型问题,无论是交易平台还是非交易平台,双方都在同时竞争,两者之间的区别不足以证明需要采用不同的市场界定方法。[55] 无论是交易平台还是非交易平台,被指控的反竞争行为对整个平台的经营都有影响,界定一个产品市场评估平台行为更有利于促进竞争分析。而且如果为非交易平台的每个用户群都界定一个市场,可能会由于线上和线下与客户的互动方式不同导致市场界定结果产生差异。Katz等认为,平台各方用户的利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不满足替代产品基本原则,而且各方面临的竞争条件也存在很大不同,将平台不同用户群归属于不同的产品市场才是合理的。[56]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在相关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是评估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不论是传统企业还是双边平台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调查过程中各方关注的焦点。对于双边平台企业,法院可以依据对价格的产出反应直接衡量市场支配地位,也可以采用市场份额等间接方法进行认定。但与传统企业不同的是,网络外部效应会影响需求和定价,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在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过程中调整竞争分析工具。Herbert认为,在利用市场份额评估支配地位时必须考虑对另一方的影响。[57] Franck等则认为,将市场份额作为评估平台支配地位的指标可能会产生低估问题,因为市场份额并没有提供足够完整的证据,而且缺乏来源有效性证明。[58] Khan认为,消费者福利方法并未充分体现平台支配地位对竞争造成的损害,低估了掠夺性定价以及垂直整合等行为可能引发的反竞争效应。[59] 另外,还有学者以实际案例为参照为平台市场支配地位分析框架提出了具体参考建议。Bamberger等认为,平台具体行为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平台支配地位对价格的影响以及平台市场数字化性质所引发的反竞争等方面都是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过程中必须谨慎考虑的问题。[60]

反垄断监管

伴随着双边市场和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该领域的并购和数据垄断等问题频频发生,引起了反垄断监管机构和学术界的关注,学者们针对这一问题展开了一系列分析。平台治理主要受技术投资、开放度、控制机制、领导力和对手竞合关系的影响,且交易、服务、内容和创新等四种组态驱动型治理模式可获得较好的效果。[61] 还有学者认为,须从理念、原则、范式等维度重构出主体、场景和目标分类的整合性监管模式。[62] 评估平台市场势力、规制平台算法的共谋和控制平台企业并购是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关键内容。关于双边市场与平台并购问题,学者普遍认为,传统的并购竞争分析不能直接用于平台经济领域,双边平台之间的并购行为不仅会影响价格水平,还会影响平台结构,而且可能会产生传统市场所没有的网络相关效率。因此,应该对平台之间的并购进行动态分析。[63] 也有学者认为,平台各方是相互关联的,竞争监管机构对于并购的竞争分析应该置于这一环境中,基于机构收集信息的能力分析交易对竞争的损害以及预测交易的演变过程。[64]

对于双边市场与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的相关研究还包括数据监管问题。有学者认为,数据对于平台反垄断具有重要意义,平台垄断行为的成因主要在于双重交叉网络外部性和价格结构非中性,具有市场界定难、行为认定难和监管难等主要特点。[65] 大型数据平台的商业模式涉及数据的收集、储存与利用,对数据的大量控制使平台获得市场势力,形成“数据垄断”并对消费者隐私产生巨大威胁,大多数学者呼吁应对这类平台采取更有力的反垄断监管措施。有研究指出,最可行的数据反垄断监管措施就是实行事前监管,通过对反垄断工具与事前监管措施的全面改革,形成针对特定类型企业的监管措施。同时,应该提高反垄断执法有效性,使用恢复性补救措施向平台市场注入新的竞争。还有学者提出对大型平台进行拆分能够起到有效的反垄断作用。Thomas则认为,拆分不能有效解决数据垄断问题,对于促进竞争和改善消费者整体福利效果也较为有限。[66] 平台垄断的监管还可以通过监管前置、加快立法、引入或培育新竞争者来实现。[67] 已有研究表明,平台经济特征和大型平台所实施的战略行为加大了反垄断监管执法难度,显然需要重新思考监管措施和制度改革方案。

五、总结性评述与研究展望

关于双边市场与平台经济运行问题的研究,自泰勒尔作出开创性理论贡献以来得到了众多产业组织领域学者的持续关注,在经历了定价、竞争及相应的反垄断纷争后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理论体系,并在反垄断执法的应用实践上取得了大量理论成果。

首先,从理论演进看,双边市场中的平台生态系统、平台创新、双边市场中的歧视性定价、双边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和反垄断监管的理论体系已经形成,研究内容从最初的聚焦双边市场和平台经济的内涵、特征、模式拓展到生态系统、创新、竞争与反垄断等前沿领域,与此同时研究方法也由定性向定量转变。鉴于中国平台企业正处于成长阶段,其所带来的“红利”日益显现,对平台生态系统的演化规律、相关市场界定和市场支配势力的测度还亟待进一步研究,以便为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其次,从实践应用看,双边市场与平台经济理论为新兴市场国家数字经济发展和促进要素资源配置市场化作出了突出贡献,理论所达成的重要共识,即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对双边市场和平台经济市场势力的精确测算判定是否属于垄断行为进而实施必要的反垄断执法,从根源上对双边市场和平台经济的政策制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此外,新兴市场国家也将双边市场和平台经济的规范发展作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点任务,实践中所涌现的新问题也能够推动相关理论创新,而且以双边市场和平台经济为特点的数字经济发展势必会对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平台企业规模参差不齐,平台反垄断执法的关键须着力引入新的平台竞争者,以削弱超大型平台企业的垄断势力,进而为实现平台企业良性竞争和最大化社会福利提供保障。

最后,受制于双边市场与平台经济理论研究争论较多和研究时间较短,数字经济领域科技革命的日新月异、新时代居民消费升级和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将为其研究提供更为广阔的视野,理论演进和政策实践方面仍须巩固和拓展。其一,由于理论的研究方法和聚焦内容尚未取得颠覆性革新,基于众多研究假设推导得出的机理分析在指导实践判断上仍存在较多争议,因此理论设计对经济现实的刻画亟待更精准的指标以凸显说服力。其二,虽然双边市场和平台经济对于新兴市场国家挖掘数字红利意义重大,但摆脱理论模型的政策工具仍面临依据不足的窘境。关于平台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如何进行合理的定量监测与风险预警这一方面问题,现有理论显然不能够很好地进行诠释,因此理论视野上亟需革新和拓展。由此可见,中国须着力在平台经济中引入大数据技术,促进平台企业数字化转型,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的网络效应和规模效应,同时须做好大数据背景下平台垄断势力的测度和垄断行为预警研究,最终实现以数字经济带动平台经济良性发展。

对双边市场视域下平台经济运行机制与治理逻辑展开研究,可为平台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奠定清晰的理论框架,回应社会的广泛关切,对于充分发挥中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和潜力,引领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和打造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鉴于目前双边市场与平台经济理论研究进展的不足,未来的突破重点可从如下方面展开:第一,双边市场和平台经济理论外延方面,推进由单纯平台链接市场范式研究转向平台链接产业融合研究,即探究如何基于平台实现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系统化、精准化政策保障,加速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改变监管政策落后于市场发展需求的现状。第二,在双边市场和平台经济垄断势力的认定方面,后续研究可着重对典型平台企业或双边市场的运行微观数据进行模块化收集,并密切监测后期双边市场和平台发展关键指标的变动情况,为反垄断执法提供可靠的定量依据。第三,在支持双边市场与平台经济运行的生态系统与创新方面,后续研究可从宏观经济运行层面着手,跳出市场和平台本身发掘其中的突出矛盾与反垄断执法难点,以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注释

[1]Roma P.,Vasi M.,“Diversification and Performance in the Mobile App Market:The Role of the Platform Ecosystem”,Technological Forecasting and Social Change,2019,147,pp.123-139.

[2]Filistrucchi L.,Geradin D.,Van Damme E.,“Identifying Two-sided Markets”,Discussion Paper,2012,p.8.

[3]Tavalaei M.M.,Cennamo C.,“In Search of Eomplementarities within and Across Platform Ecosystems:Complementors’Relative Standing and Performance in Mobile Apps Ecosystems”,Long Range Planning,2021,54,101994.

[4]Rietveld J.,Ploog J.,Nieborg D.B.,“The Coevolution of Platform Dominance and Governance Strategies:Effects on Complementor Performance Outcomes”,Academy of Management Discoveries,2020,6(3),pp.488-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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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loetgen R.J.,Strauss J.,Weking J.,et al.,“Introducing Platform Ecosystem Resilience:Leveraging Mobility Platforms and Their Ecosystems for the New Normal during Covid-19”,European Journal of Information Systems,2021,30(3),pp.304-321.

[11]Key T.M.,Challagalla G.,“Information Transparency as Competitive Advantage:Research Approaches to Platform Ecosystem Design and Competition”,Academy of Marketing Science Review,2020,10(1),pp.145-147.

[12]谢富胜、吴越:《平台竞争、三重垄断与金融融合》,《经济学动态》2021年第10期。

[13]吴义爽、朱学才:《生态位视角下平台生态系统的动态治理研究——抖音和快手的比较案例分析》,《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

[14]Chen Y.,Sun Y.,“Determinants of Platform Ecosystem Health:An Exploration Based on Grounded Theory”,Journal of Business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2021,22(5),pp.1142-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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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Bhatti S.H.,Santoro G.K.,Jabran R.F.,et al.,“Antecedents and Consequences of Business Model Innovation in the IT Industry”,Journal of Business Research,2021,123,pp.389-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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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王发明、张赞:《平台企业主导的创新生态系统稳定性研究:基于企业间网络关系视角》,《科技进步与对策》2021年第8期。

[22]Pelzer P.,Frenken K.,Boon W.,“Institutional Entrepreneurship in the Platform Economy:How Uber Tried(and Failed)to Change the Dutch Taxi Law”,Environmental Innovation and Societal Transitions,2019,33,pp.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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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少林,经济学博士,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史丹,李少林.双边市场视域下的平台经济:运行机制与治理逻辑[J].东南学术,2023,(01):17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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