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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实数深度融合的中国制度构建逻辑与路径研究

2026年08月05日来源:《企业经济》2026年07期    作者:叶云岭 曲永义

摘要实数深度融合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战略任务。实数融合更加突出实体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明确数字经济的发展必须依托并服务于实体经济,通过数字技术应用提升实体经济竞争力。实数深度融合对制度体系提出新的诉求,体现为:适配数据驱动型新型生产关系、提升跨行业融合治理效能以及筑牢数字时代国家安全底线。基于此,本文提出实数深度融合制度的构建逻辑与实现路径:健全基础性制度体系,构建与实数融合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完善协同性制度体系,强化与实数融合相匹配的跨产业治理能力;构建保障性制度体系,营造与实数融合相协调的安全稳定环境。

关键词:实数深度融合;新质生产力;产业数字化;制度创新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技术转移对企业新质生产力的驱动效应、机制分析与政策优化研究”(项目编号:24CJY013)。

 

一、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与数实融合不同,实数融合更加突出实体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强调数字经济的发展必须服务于实体产业,利用数字技术来提升实体经济的竞争力,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战略导向。实数融合以实体产业为依托,以数据要素为核心,以数字技术为驱动,通过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实现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全方位、系统性融合。然而,在实践中,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的深度融合过程涉及产权界定、要素配置、产业协同与安全保障等一系列制度诉求。如何通过系统性的制度安排来作出回应,形成促进实数深度融合的制度框架,亟须从理论与实践层面加以深入探讨。本文围绕这一重要议题,探索实数深度融合的内在逻辑、制度诉求与制度框架。

二、文献回顾

(一)实数融合的理论溯源与内涵界定

实数融合的理论研究萌芽于20世纪末关于信息技术经济效应的讨论,并在近年来逐步形成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这一领域的早期探索主要聚焦于信息技术对传统产业的改造作用,Brynjolfsson和Hitt(2000)提出的“信息技术生产率悖论”成为该领域的经典问题,引发学术界对数字技术经济效应的持续争论。在内涵界定方面,冉戎等(2024)认为实数深度融合是指以数据为关键要素,数字技术为核心驱动力,实体经济为重要载体,通过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个维度,实现二者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新型经济形态。李南枢(2025)进一步研究发现,这种融合并非静态的线性模式,而是表现为不断深化、持续迭代的演化过程,具有长期性、复杂性与可塑性特征。

(二)实数融合的过程解构与融合机制

已有研究对实数融合过程的解构主要沿着两条脉络展开:一是技术赋能视角,考察了数字技术向实体产业渗透的过程,揭示了数实技术融合如何直接驱动微观企业新质生产力的跃升,体现了技术应用驱动下经济动态演化的本质;二是产业转型视角,杨秀云和从振楠(2023)探讨了实体产业与数字产业结合引发的产业形态变革,论证了实数融合在实现产业结构降本增效与高质量发展中的关键作用。

就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的互动逻辑而言,数字经济凭借高创新与强渗透优势,为实体经济拓展发展空间;而实体经济不仅提供广阔的应用场景,更是融合发展的主体。基于这一互动关系,实数融合正经历从“单向赋能”向“双向深度协同融合”的新范式转变,其核心机制体现为实体经济数字化与数字经济实体化两个维度,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共同提升国民经济运行效率。洪银兴和任保平(2023)认为,推进实体经济提质增效的关键在于实现数字技术与数据要素的双轮驱动,这是形成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必由之路。

(三)实数融合的生态构建与制度创新诉求

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极大提升了信息传递效率与资源配置能力。胡莹和吕慧中(2025)基于数字生态视角指出,以数据驱动和数字平台为载体的开放性生态能够有效降低跨主体交易成本,从而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和资金链的无缝衔接与深度协同。随着生态构建不断完善,实数深度融合的动能正从外生技术嵌入向内生制度驱动转换。师博和魏倩倩(2024)研究发现,随着数字技术发展,制度创新的重要性不断上升,实数深度融合愈发依赖高质量的制度供给。围绕这一制度诉求,薛钦源等(2024)从新质生产力形成逻辑的视角,剖析系统性制度重构对培育新动能的根本保障。曲永义(2022)立足于宏观产业视角,阐述了数字经济驱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底层制度逻辑与政策导向。

综上所述,已有研究主要聚焦实数融合的内涵界定与演化特征、实数融合的实现路径、实数融合的动力机制,为理解实数融合逻辑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但仍存在改进空间。第一,已有研究多侧重于探讨数字技术对产业的赋能效果,对实数融合驱动力由技术向制度转换的逻辑关注不足。第二,已有研究涉及新型生产关系、产业融合等特定领域的制度诉求,尚未从全局视角出发,对实数融合引发的生产关系变革及整体性制度诉求进行系统梳理。第三,已有研究探讨数据产权、产业治理等制度完善逻辑,却较少涉及如何体系化地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实数融合制度框架。

基于此,本文系统梳理实数融合的现实背景与理论逻辑,全面厘清实数融合的制度诉求,尝试搭建分类分层的实数融合制度框架。可能的边际贡献在于:一是研究视角上,立足实数融合的动能转向制度创新的阶段性特征与趋势,探讨如何通过制度供给支撑实数融合,为理解实数融合提供一个基于制度逻辑的新视角。二是研究内容上,提炼并系统归纳实数深度融合中的生产关系变革、跨行业协同治理和安全发展保障这三大核心制度诉求,并据此构建“基础性、协同性、保障性”的制度框架。三是内在逻辑上,形成了“理论逻辑-制度诉求-制度构建”的逻辑闭环,为理解实数深度融合的中国制度逻辑提供新的理论依据。

三、实数深度融合的现实背景与理论逻辑

(一)现实背景

1.全球科技革命与产业格局重塑引发经济发展环境深刻变化

当代世界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科技革命与产业格局重塑,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和新材料等领域加速融合,推动全球生产方式、产业形态和竞争格局发生变化。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和区块链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正在重塑产业组织方式和价值创造逻辑,成为影响国家竞争力的关键变量。在这一背景下,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的分工基础发生改变,传统依赖要素成本和规模扩张的竞争模式逐步弱化,数据资源配置能力、技术创新水平以及制度供给质量日益成为产业竞争和价值分配的关键。各国(地区)围绕数字技术制度、规则体系展开激烈竞争,这表明国际数字经济竞争已不仅是技术竞争,更是技术、产业与制度的综合竞争。

同时,新兴产业加快培育壮大,传统制造业持续转型升级,产业分工结构和价值创造方式随之调整,产业边界不断模糊,经济运行对数据、技术与生产活动之间的协同关系依赖明显增强。依靠局部环节数字化改造的方式已难以有效支撑经济运行。如何通过实数深度融合将数字经济发展与产业体系运行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成为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增强中国经济韧性和竞争力的关键议题。

2.培育新质生产力进程中实体经济提质增效的现实要求

新质生产力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内涵,强调通过创新驱动、数字赋能、绿色转型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数深度融合通过数字技术赋能实体经济,为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新动能培育提供重要支撑,有助于在巩固实体经济基础的同时拓展新的增长空间。然而,要让实数融合真正释放潜能,仅靠企业的自发探索是不够的,还必须有与之匹配的制度供给和治理体系。当前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制约因素:一是数据资源确权、流通和价值实现机制尚未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存在制度瓶颈;二是部分数字底层技术受制于人,关键核心元器件和工业软件对外依赖度高,影响融合的自主性与安全性;三是公共数据开放不足、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规则尚需细化,造成数据红利释放不充分;四是区域与行业之间发展差距较大,部分产业存在“内卷式”竞争,亟须制度引导形成良性循环。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新质生产力的有效培育,也影响新动能的持续释放。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度创新加以回应,完善数据产权、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等基础制度,健全跨部门、跨行业的协同治理机制,为新质生产力成长和新动能形成提供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3.新发展格局下畅通国内大循环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做强国内大循环,对经济体系运行效率和稳定性提出更高要求。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的融合发展,通过促进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等环节的数据贯通,推动数据要素高效配置和数字技术广泛应用,提升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水平,为国内大循环顺畅运行提供支撑。在制造业领域,工业互联网等数字化平台能够加强供应、生产、物流等环节的衔接,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协同水平,改善资源配置效率,增强经济循环的稳定性。在流通和消费领域,数字技术的应用有助于提高供需匹配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和流通成本,促进商品和服务在更大范围内流动。此外,随着算力基础设施、工业互联网平台和智慧园区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进,不同地区之间的产业联系、要素流动和市场联通程度得到提升,区域间产业协作和分工体系不断深化。这不仅有助于增强发达地区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而且有利于欠发达地区融入全国产业链供应链体系,从而为区域协调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理论逻辑

1.实数融合的新内涵与特征

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是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的融合发展进行了重新定位,将实体经济放到了数字经济前面,这不仅是一种顺序的变化,更是代表了深度融合从数字经济主导向实体经济主导的转变。基于这一新定位,本文认为,实数深度融合即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是指以数据为关键要素,数字技术为核心驱动力,实体经济为重要载体,通过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个维度,推动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环节的全方位、深层次、系统性融合,实现二者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新型经济形态。

作为一种具有长期性、复杂性与可塑性特征的系统演进,实数融合表现为不断深化、持续迭代的动态过程,而非静态的线性发展模式。实数融合的特征主要体现在技术、企业、产业与生态四个层面。一是技术层面的融合。传统生产技术与数字技术相互交织、深度渗透,形成新的技术组合,进而嵌入实体经济全流程,赋能生产、管理、营销等环节的数字化转型,并通过跨界融合推动核心技术的突破式创新。二是企业层面的融合。随着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企业在组织形态与运行方式上不断优化,企业之间资源配置效率和协同水平得到提升。三是产业层面的融合。随着数字技术向产业链各环节持续渗透,产业间联系日益紧密,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和产业组织方式变革,进而催生新业态、新模式,提升实体经济运行效率。四是生态层面的融合。数字技术应用提升信息传递效率和资源配置能力并降低交易成本,从而增强政府、企业、科研机构主体之间的联动,由此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和资金链之间的有效衔接,推动形成多元主体协同的发展生态。

2.实数深度融合的实现路径与动能转换

1)实数深度融合的实现路径

实数深度融合的推进沿着技术迭代、要素配置和安全运行三条路径展开。一是以标准化为导向的技术迭代路径。数字基础设施及产业数字技术应用为实数融合提供先决条件。通过统一技术标准及接口规范,提升不同系统间的兼容性与互联水平,降低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本。二是以产权明晰为核心的要素配置路径。数据要素的确权与流通是实数融合的关键路径。通过完善相关制度,明确数据产权及收益规则,推动数据要素跨行业、跨区域流动,从而支撑生产关系重构。三是以风险防控为基础的安全运行路径。实数融合进程中需防范价值分配失衡、竞争失序等风险。通过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在规则层面化解系统性风险隐患,提升实数融合的安全水平。

2)实数深度融合的动能转换

实数深度融合的动能呈现从外生技术嵌入向内生制度驱动转换的阶段性特征。一是由技术渗透向制度创新转换。数字技术应用初期,实数融合主要依赖于数字技术对传统产业的单向赋能。然而随着数字技术发展,制度创新的重要性不断上升。数字技术对产出增长的边际贡献率趋于放缓,可能进入边际报酬递减阶段。实数深度融合愈发依赖于高质量的制度供给。这一动能转换构成了基础性制度体系的生成逻辑。二是由局部优化向系统协同转换。早期数字化应用多集中于企业内部或单一环节。当前,数字技术正加快向产业协同应用延伸。通过产业链上下游协作以及跨行业协同,可以降低组织间交易成本,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推动资源配置由局部优化走向整体协同。这一趋势凸显了完善协同性制度体系、跨产业协同治理的紧迫性。三是由降本增效向价值共创转换。实数融合初期的驱动力主要源于数字技术应用带来的企业内部降本增效。当前其功能已逐步转向产业链上下游协同、跨主体资源整合和多方价值共同创造。同时,原有的生产组织形态与商业模式正在改变,跨界融合引致全产业链价值创造与分配规则重塑。这种价值范式重构可能带来分配不公和风险传导等问题,亟须保障性制度体系提供稳定预期与安全支撑(见图1)。

1 实数深度融合的实现路径与动能转换示意图

 

四、实数深度融合的制度诉求

(一)制度创新诉求:适配数据驱动型新型生产关系

1.数据产权界定与权益分配面临困境

实数深度融合以数据成为新型生产要素为基础,这使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成为实数融合中的重要制度诉求。与土地、资本等传统生产要素不同,数据具有非竞争性、非消耗性、可复制性、可再利用性等特征,在确权、交易和定价过程中面临较高的制度复杂性。在缺乏明确制度规则的情况下,数据资源难以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有效配置,其潜在价值也难以充分释放。

当前,中国已围绕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安全治理等方面作出部署,数据基础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但在实数融合实践中,数据产权界定仍面临较为突出的挑战。由于数据在采集、加工和使用过程中往往涉及多个主体,且可被重复利用,产权边界难以像有形资产那样清晰划分。确权不清不仅会提高交易成本,也会削弱企业在数据采集、治理和合规使用方面的投入意愿,制约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实数融合不仅需要解决数据确权问题,还需要从数据要素采集、加工和流通过程中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配置出发,探讨与之相适应的所有制关系和产权制度问题。随着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的深度融合,传统所有权与产权制度框架已难以完全适应数据驱动条件下生产关系的新变化。平台型企业的核心资产往往是用户数据和算法模型,但这些资产并不符合传统的有形财产范畴;而工业互联网平台汇聚了成千上万中小企业的数据与知识,产权归属极为复杂。

实数深度融合对现有产权制度提出了以下诉求:一是数据权利结构需要具备分层界定能力,以应对采集、加工、使用和收益等多重权利并存的现实情形,避免权利边界不清带来的交易不确定性;二是在关键数据基础设施和公共数据资源领域,制度设计既要体现其公共属性和安全要求,又要兼顾数据开发利用和市场化配置的现实需要;三是在产业链和平台型组织中,数据由多主体共同生成和使用,现有以单一主体为中心的产权难以适应多方参与的现实,需要明确数据使用、收益归属与责任承担机制;四是在个人数据领域,数据的授权使用规则、权益边界、隐私保护及利益分配机制仍有待明确。

2.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有待完善

数据要素在流通交易、定价和收益分配等方面的市场化配置机制尚不完善。在实数融合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交易流通存在壁垒。在数据流通环节,不同地区和行业在数据格式、接口标准和质量评价方面缺乏统一规范,导致跨区域、跨平台流动成本较高。同时,现有数据交易平台多呈现区域化、分散化特征,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的数据交易市场仍在建设之中,数据规模化流通仍面临一定制度障碍。此外,由于缺乏统一的认证和审计机制,市场主体对数据交易的可信性存在顾虑,进而影响市场主体参与数据交易的积极性。二是定价机制尚不完善。数据价值高度依赖具体使用场景和时间条件,现行以静态价格为主的定价方式难以准确反映其实际经济价值,从而影响交易效率和资源配置效果。三是收益分配失衡。在现有数据市场中,大型平台和头部企业凭借技术能力和数据规模优势占据主导地位,而中小企业和个人的数据贡献往往难以获得相应回报。

基于此,实数深度融合对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提出了多方面诉求:一是数据流通环节需要统一的交易规则和运行框架,以降低跨区域、跨行业流动中的制度摩擦;二是数据定价机制需要反映使用场景、时效性和可替代性等因素,以避免数据价值评估偏离实际;三是数据价值实现过程需要相对合理的收益分配,以缓解不同主体之间的收益失衡问题。

3.数字平台治理规则与监管机制尚不健全

在实数融合过程中,数字平台已成为信息流通、经济交易和社会互动的重要枢纽,通过规模效应和网络外部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可能引发垄断、数据滥用和创新受限等问题。现有平台规制与监管模式存在滞后与不适配情况。首先,平台业务范围持续扩展、行为类型更加多样,传统基于固定业务边界的监管分工,已难以充分回应平台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复杂治理问题。其次,平台技术和商业模式更新较快,而现有监管规则多以相对稳定的业务形态为前提,制度调整的时效性与平台运行的动态特征存在偏差。再次,平台在提升效率和促进创新的同时,也可能因市场力量过度集中而引发垄断风险,然而现有监管体系在防范垄断风险与维护创新空间之间缺乏稳定的制度平衡。

(二)产业治理诉求:提升跨行业融合治理效能

1.行业异质性对精准治理提出更高要求

随着数字技术在各行业的深度渗透,不同行业在数据类型、技术应用程度、业务模式和创新能力方面呈现显著差异。一是行业间数据特征差异明显,增加治理规则的适配难度。不同行业在数据类型和运行特征上差异显著,部分技术密集行业的数据集中度高、流动频繁,对数据安全要求较高,而制造业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数据分散、结构复杂,数据价值更多依赖跨主体整合,统一治理规则难以同时适配不同类型数据。二是行业间数字化基础和技术应用程度不同,导致治理效果存在差异。行业间数字化基础和技术应用水平差距较大,相同治理要求在不同产业中的实施效果存在明显差异,现有制度在跨行业适用性方面存在不足。三是行业组织形态存在差异,提升产业协同治理的复杂性。部分新兴行业依托数字平台形成跨主体协同的组织方式,而传统行业仍以层级式或分散式结构为主。跨行业融合使不同组织形态在同一产业链中并存,现有以单一组织形态为基础的治理体系难以有效适应这种行业差异。

2.面向数据密集度差异的基础设施有效供给有待加强

按数据密集度分类,不同行业对数据要素的依赖程度、应用水平存在明显差异,由此形成了不同的制度诉求。数据密集度差异使实数融合过程对基础设施供给和基础能力建设提出不同要求。金融、电商、互联网、通信等高数据密集型行业高度依赖实时数据处理和算法运行,数据在其生产与服务中具有核心地位,因此对算力、网络、数据存储传输等基础设施以及数据安全保障能力有更高要求。若相关基础设施供给不足、使用规则不清或制度约束不完善,就容易引发数据滥用、隐私泄露和算法失范等问题,增加相关业务运行风险。相比之下,制造业、农业和能源等行业虽然数字化程度逐渐提升,但整体而言数据开发利用水平仍然有限,尚未形成成熟的数据驱动发展模式。这些行业的制度诉求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完善、基础能力提升和普惠性支持等方面。部分行业数据规模较小、数据结构较为分散且标准化程度较低,在数据标准化、网络设施和底层能力建设方面存在较强需求。此外,这些行业中中小企业占比高,且数字化水平差异较为显著,难以通过市场化手段充分获取所需的数据、技术和服务资源,因此这些行业中的中小企业在基础设施应用和能力建设方面对制度支持的需求更为突出。

(三)安全发展诉求:筑牢数字时代国家安全底线

1.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数据安全保障需求更加突出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承担着经济、民生和产业运行的基础功能,实数融合使其负载更高、连接更密、影响范围更广,对安全责任界定、运行保护等级和风险评估机制提出更高要求。随着实数融合程度加深,行业之间耦合增强,一旦发生故障,就容易引发跨领域连锁反应,因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亟须明确法规约束和安全边界。数据作为实数融合中的关键生产要素,其集中化、规模化和实时化特征放大了安全风险,这对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全生命周期保护以及敏感数据流动规则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制度要求。尤其是平台数据集聚、跨域调用以及涉及公共服务和产业链关键环节的数据,更需要建立清晰的安全监管与合规机制。

2.数字技术自主可控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随着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上升,数字关键技术受制于人的局面会放大实数融合风险,这对关键技术自主可控的制度保障提出更高诉求。一方面,提升关键技术自主可控能力客观上需要坚实的制度保障,以确保技术来源的可靠性、供应链的稳定性以及关键环节的可替代性。这迫切需要建立涵盖技术审查、供应链风险评估及应急响应的基础规则体系,以发挥制度在应对技术封锁和断供风险中的托底作用。另一方面,各类关键数字技术的长周期研发、迭代与规模化应用,高度依赖稳定、连续且预期明确的创新环境。因此,亟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优化基础研究长期投入机制,为关键核心技术的持续进步提供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3.人才发展与包容性社会保障体系滞后

关键技术人才作为推动实数融合的核心资源,其培养、流动与高效配置构成了深化融合发展的关键制度诉求。这涉及跨学科专业体系的建设、产学研协同育人机制的完善以及人才评价标准的优化,通过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为技术创新提供持续的智力支持。此外,实数融合推动产业结构转型与就业形态的深刻变革,灵活就业与平台化工作模式日益普及。这一趋势对基于传统标准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障体系构成了挑战,亟须建立更具包容性和适应性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在覆盖多元化就业群体的同时,强化对劳动者数字技能提升的支持与保障。

五、实数深度融合制度的构建逻辑与实现路径

(一)健全基础性制度体系,构建与实数融合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

基础性制度体系是围绕产权界定、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等市场基本规则所形成的制度安排,为新型生产关系调整、数据要素流动和市场主体竞争提供规范和支撑。基础性制度体系决定实数融合的主体权利、市场秩序和资源配置的基本边界,基础性制度体系是适配新型生产关系、破除要素流动壁垒的制度根基,主要包括数据产权制度、数据流通交易与收益分配制度、数字平台公平竞争制度。

1.数据产权制度

数据产权制度是将数据转化为可交易、可治理要素的前提。完善数据产权制度对于激励数据生产、保护数据主体权益、实现数据价值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分层确权框架是数据产权制度的基础。在法律层面上,应将数据权利区分为采集权、存储权、处理加工权、流通交易权和收益权,并明确每一类权利的形成条件、转移方式及保护规则。通过分层确权,可以有效解决多主体参与下的权属争议,降低交易成本,同时为数据流通和市场化配置奠定制度基础。其次,加快完善权利登记与可追溯机制。建立数据权益登记或备案机制,实现数据权属和交易记录的可追溯性,有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避免产权纠纷,并为市场定价及收益分配提供依据。再次,针对关键数据基础设施和公共数据资源,应在体现其公共属性和安全要求的基础上,探索分类授权和分级利用机制,兼顾安全保护与开发利用。对产业链和平台型组织中多主体共同生成和使用的数据,应明确数据使用、收益归属与责任承担规则。最后,强化个人数据权益的制度保障。明确个人对其数据的知情权、访问权、删除权及收益权,并通过合同、平台规则和监管手段加以落实,使数据主体权益得到保障,从而为数据要素市场提供稳定供给。

2.数据流通交易与收益分配制度

为解决实数融合中数据流通不畅、定价不准、收益分配失衡以及市场进入规则不清等问题,应健全数据流通交易与收益分配制度。首先,健全统一的数据流通交易规则。针对当前数据格式、接口标准和质量评价缺乏统一规范的问题,完善数据流通、交易、认证和审计等规则,推动形成衔接顺畅的数据交易体系,降低跨区域、跨平台流动中的制度摩擦。同时,完善数据市场准入规则,明确不同类型数据和不同应用场景进入市场流通的基本条件。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数据,设置更为严格的准入要求和使用规范;对一般性数据资源和依法合规的数据交易活动,降低准入门槛,增强各类主体参与数据流通的可预期性。其次,完善数据价值评估和价格形成机制。针对数据价值高度依赖使用场景和时间条件的特点,探索与数据应用场景、时效性和可替代性相适应的定价机制,提高数据价值评估的准确性,更好发挥市场在数据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再次,健全收益分配机制。针对大型平台和头部企业在数据市场中占据优势、中小企业和个体参与不足的问题,可探索设立数据信托、数据合作社或行业联盟等形式,推动多主体参与数据共享与收益分配,增强中小主体参与数据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能力。此外,完善包容审慎的制度,保障不同规模、不同类型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数据要素市场,避免因规则门槛过高、资源获取能力差异过大而加剧数据市场中的失衡现象。

3.数字平台公平竞争制度

实数融合推动产业组织形态由线性分工转向平台化协同,尤其是大型平台企业在数据、算法、流量和渠道方面形成集中优势,容易在平台生态内配置要素时产生排他效应并抬高市场进入门槛。公平竞争制度的目的在于优化数字平台监管模式,约束平台滥用市场力量,保障实体企业,尤其是保障中小企业和创新主体能够平等获取数据、技术与市场机会,从而维护融合生态的开放性与可持续性。一是强化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法治约束,明确平台企业在自营业务与中介业务中的责任边界,禁止利用数据和算法优势地位实施排他交易、差别待遇和不当搭售等行为。二是健全数据竞争治理规则,针对平台掌握大规模数据可能形成数据壁垒的情形,明确数据收集、处理和使用的合规要求,降低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因数据获取能力差异而产生的竞争障碍,促进数据在合法合规前提下的有序流动。三是规范数字平台与实体企业之间的数据交换共享方式。针对大型平台封闭数据接口、限制数据交换范围或设置不合理接入条件的情形,应明确其数据交换规则和接口责任,规范数据提供的方式、范围和条件,使其他企业能够基于必要数据实现系统对接和业务协同。通过统一的数据交换规范和公共技术服务,降低中小企业在数据接入和使用过程中的制度与技术成本,维护实数融合过程中的公平竞争。

(二)完善协同性制度体系,强化与实数融合相匹配的跨产业治理能力

为应对行业异质性与数据密集度差异带来的治理挑战,需提升跨行业融合的整体治理效能,完善协同性制度体系。协同性制度体系包括跨产业协同治理与融合发展制度、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制度,通过规则衔接、资源统筹和能力支撑,为数字技术融入实体经济、要素跨行业流动配置以及融合型业务开展提供制度条件,从而促进不同产业、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

1.跨产业协同治理与融合发展制度

随着实数深度融合不断推进,传统行业边界日益模糊,产业融合发展逐渐成为常态,这要求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多产业协同发展的治理制度。首先,建立基于行业异质性的分类分级监管与差异化合规制度。依托跨部门协调机构,针对不同属性产业在融合过程中产生的业务边界模糊问题,明确监管职责边界,推行非线性、动态化的合规审查模式,确保监管强度与产业异质性特征相匹配。其次,构建适配数据密集度差异的规则衔接体系。在政府主导下,由行业协会或标准化组织制定跨行业技术接口与数据操作标准,完善跨行业数据交易、技术服务合同及风险分担制度,保障不同数据密集度产业之间的数据共享。最后,建立数字化协同治理与资源调度平台。利用信息技术优化跨部门协作流程,实现对行业融合动态的实时监测与制度供给的精准对焦,从而提升跨产业治理的整体效能,推动农业、制造业与服务业的深度融合发展。

2.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制度

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制度可以为算力、网络、数据存储与传输设施的公平可及与高效利用提供基础条件。在与数字经济相关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中,算力基础设施是支撑数据处理和数字应用的关键基础。针对不同产业在数据处理和数字化应用方面的差异,应完善与行业需求相适应的算力和网络资源配置机制。通过对算力网络、数据中心和边缘计算等领域进行统筹规划,提高系统间的兼容性与跨区域资源协同能力。面向融合基础设施,建立覆盖工业、交通、能源等重点领域的协同规划与标准衔接制度,通过完善跨部门投入机制与成本收益分配方案,解决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过程中的制度分割问题。在此基础上,发挥公共资本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建设,形成可持续的投入机制,提升设施运行的可靠性与稳定性。

(三)构建保障性制度体系,营造与实数融合相协调的安全稳定环境

为筑牢数字时代安全底线,应对实数融合发展带来的风险隐忧,必须加快构建保障性制度体系。保障性制度体系是指围绕安全防护、稳定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所形成的制度安排,为实数融合提供必要的安全边界和支撑条件。保障性制度体系包括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与数据安全保障制度、数字技术创新保障制度、人才发展与包容性社会保障制度,为实数深度融合提供安全稳定的制度环境,更好统筹安全与发展。

1.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与数据安全保障制度

为构建与实数融合相协调的安全环境,应建立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产业安全等关键领域的综合防护制度。一是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明确数据主权及信息安全的法律框架,建立专门针对数据的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保不同类型的数据在全生命周期内实现差异化的精准防护。尤其是在平台数据的集聚和跨域流动中,涉及公共服务和产业链关键环节的数据流转应确立明确的安全监管标准和合规审查规程。二是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与动态防护机制。通过跨部门信息共享、联合安全检查等手段,明确安全责任界定与动态运行保护等级,构建更加灵活有效的安全评估机制,不断提升指标体系的前瞻性和适应性,实现对关键基础设施的全方位保护。三是建立全周期安全预警与应急响应机制。依托数据共享平台与实时风险预警系统,构建监测、评估、响应、优化的全周期防护闭环,实现对潜在威胁的精准识别与及时响应;同时,建立联合应急预案与处置程序制度,保障在发生安全事件时能够迅速采取有效的管控与隔离措施,防范并化解跨领域的连锁反应。

2.数字技术创新保障制度

数字技术创新保障制度的核心在于增强技术供给与实体产业需求之间的衔接能力,为实数融合提供安全可控的底层技术支撑。一方面,通过推动数字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引导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围绕实体产业的实际需求开展协同研发,提高技术研发与产业应用之间的匹配程度。另一方面,通过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优化科研经费管理方式,规范知识产权流转和应用规则,降低技术成果从研发环节进入实际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制度成本。同时,建立稳定的研发投入保障制度,通过科技基金、专项资金和政策性金融工具支持中长期关键技术研发,增强技术供给的自主性,避免实数融合发展受制于短期市场波动和外部技术封锁。在此过程中,通过规范科研项目管理和联合攻关机制,在保障关键技术安全的前提下,提高研发资源配置效率,激发企业数字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从而营造与实数融合相协调的安全稳定环境。

3.人才发展与包容性社会保障制度

围绕数字技术人才培养、劳动者数字化技能提升和新型就业群体保障等重点领域,完善人才发展与包容性社会保障制度。一是健全关键技术人才发展制度。围绕跨学科专业体系建设、产学研协同育人机制完善以及人才评价标准优化等方面,形成有利于关键技术人才培养、流动与高效配置的制度安排,为实数融合中的技术研发和产业应用提供持续的人才支撑。二是建立覆盖劳动者职业发展全过程的数字技能培训和再教育制度。将数字技能培训、职业再教育和人才再培养纳入常态化制度安排,增强劳动者适应岗位变化、职业转换和数字化生产方式的能力。三是完善包容性社会保障制度。针对灵活就业、平台就业等新型就业形式,增强社会保障对多样化就业群体的覆盖能力,除基本保障之外,还将职业培训、就业支持等内容纳入制度安排,使社会保障制度更好适应不同就业形式。

参考文献从略,请参阅期刊纸质版原文

 

叶云岭,曲永义. 实数深度融合的中国制度构建逻辑与路径研究 [J]. 企业经济, 2026, 45 (7): 8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