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不等于将政策目标定位于让所有的市场主体都能够生存发展,相反,要通过有序淘汰并援助低效率市场主体退出,优化市场主体培育壮大的总体环境
近期有关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的总量政策和微观政策频出。
然而笔者认为,迄今为止,促进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涌现和发展的基本理论问题尚未完全廓清,这大大制约了中国市场主体和中小微企业政策的效力和效果。
市场经济的两个构成要素,一是市场主体,二是市场主体间的交易关系或价格机制。价格机制是经济学分析的核心,然而市场主体在主流的经济学分析中常常是被给定的,因而是经济学分析中的薄弱环节。中国改革开放40年创造经济增长“中国奇迹”的过程,既是一个市场机制不断完善的过程,更是各类市场主体不断涌现和成长的过程。在中国发展方式转换的关键阶段和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的特殊时期,剖析制约中国市场主体培育壮大的深层次原因,为打开中国市场主体培育壮大发展空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
首先,在中国由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增长阶段过渡时期,需要统筹解决增长速度和增长效率的矛盾,既要避免因过度强调增速而导致经济政策短期化,也要防止因过度关注效率而造成经济增长急刹车,而将市场主体培育壮大作为政策切入点可以较好地平衡增长速度和增长效率的冲突;其次,培育市场主体既涉及稳就业、稳价格等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也涉及到产业结构优化、产业组织调整等微观政策目标,可以作为统筹宏观和微观、需求与供给的经济政策“牛鼻子”。
培育壮大市场主体,首先要在理论和政策逻辑上厘清问题讨论的前提,而对于政策对象和问题界定的含混不清正是当前学术界和政府部门在讨论市场主体问题时常常出现的误区。
一是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政策(下称“市场主体政策”)的政策对象是谁?按照经济学的基本逻辑,具有显著外部性而又存在市场失败的领域是政策合理性的依据。市场主体繁荣发展对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无需赘述,因此政策设计的关键是哪些市场主体发展面临显著的市场失败约束。市场主体政策本质上是一种扶持性政策,因此市场主体政策应当聚焦于市场主体中那些最需要通过扶持性政策矫正市场失败的主体。照此逻辑,“弱势”市场主体应当成为市场主体政策的主要政策对象。中国官方将市场主体界定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显然具有“弱势”市场主体的特征,因此,问题很自然地转化为哪些企业具有“弱势”市场主体的特征。
2011年工信部、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目前仍在实施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对16类行业的大中小企业进行了划型,然而由于文件对企业划型的口径过于宽泛,导致市场主体政策供给与政策需求主体不能有效匹配。以工业为例,划型规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然而仅从销售收入规模看,2000万元到4亿元的企业实际上面临完全不同的资源和市场约束。根据我们的调查和研究,销售收入大概在两亿元以下的企业主要面临的是“生存”问题,而销售规模大致处于两亿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则基本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其面临的主要困难是“发展”问题;因此,前一类企业应当被划型为“小型企业”,并为国家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所惠及,而对于后一类企业则应当划型为“中型企业”,虽不进入国家扶持性政策的适用对象,但完全可以享受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公益性技术和管理服务。因此,市场主体政策、特别是扶持性市场主体政策精准施策的一个前提是科学合理地对中小微企业进行划型,在此基础上提高不同类型政策供给与不同规模企业政策需求的匹配度。
二是从经济发展和产业演进的规律看,当我们讨论市场主体培育壮大问题时不应隐含这样一个假设,即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就是要让所有的市场主体都能够生存发展。相反,让市场主体作为一个“群体”能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前提,是那些需要全社会长期承担巨大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如生态成本)才能够维持其生存发展的低质量市场主体能够有序退出市场。事实上,每当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时,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出台减税、政策性金融等扶持性举措的同时,也在实际操作层面出现放松针对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环保标准执行要求。然而,这种“仁爱型”的市场主体政策实际上破坏了经济运行和产业演进周期性调整阶段低效率企业被市场自然淘汰的机制,静态看是用税收资金补贴了低效率市场主体,动态看则是破坏了产业竞争选择机制和市场结构动态调整效率,总体看或长期看,对市场主体培育壮大是不利的。
因此,市场主体政策有效的另一个前提是,通过制定“恰当”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环保标准和知识产权保护,让低效率经济主体退出市场。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应当通过简化市场主体注销流程,更重要的,在用工、债务等方面建立完备的市场主体退出援助机制,提高市场主体的流动性,形成市场主体结构优化机制。
二
在明确了市场主体政策有效的基本前提后,推动市场主体培育发展政策可以考虑围绕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突破:首先是降成本。市场主体的经营成本主要包括要素成本、税费成本和行政成本。在要素成本方面,土地和劳动成本长期上升的趋势总体上是外生的,特别是劳动成本政府可以调控的空间很小,更何况,政府通过抑制劳动成本上涨而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本身就是一个值得商榷的议题——如果为了市场主体发展而人为抑制劳动成本上升无异于用劳动来补贴资本,那经济发展的意义何在?
在金融成本方面,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是经济学和经济政策实践中的永恒问题和各国面临的普遍问题,大力发展具有信息搜寻优势的中小金融机构,以及由政府提供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提高中小银行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发展面向小微企业的信用类融资工具和供应链金融产品等,是各国的普遍做法,也是中国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主要做法。然而,笔者认为,只要较为完善的市场主体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贷款机构和资本市场就无法为市场主体融资开展有效定价,中小银行的信息搜寻优势就无法有效转化为融资成本优势(事实上,中国城市农商行、村镇银行等中小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成本显著高于大型股份制银行),而政策性金融的效果也更多仅仅是将金融风险由市场主体向纳税人转嫁。基于此,在打通各类商业性数据和公共数据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形成有效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定价机制,才是解决市场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的根本,也是政策性金融工具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前置条件。
对于影响市场主体经营成本的税费成本和行政成本,如果要从根本上破题,就需要超越“政策”层面,而在“体制改革”的层面推进:中小微企业减税根本上是中国税收体制进行整体性改革的一个子问题,而行政成本下降则需要在优化政府权利结构和行政流程方面进行改革。以云计算服务为核心的信息化技术为精简行政流程提供了技术性方案,如果能够切实推动政府上云用云,完全可以通过优化政府行政流程而降低各类市场主体的行政成本。最后,在为市场主体降成本方面,除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应进一步加大对社会中最弱势市场主体(包括残疾人创业的市场主体、失业人员创业的市场主体、退伍军人创业的市场主体、少数民族创业的市场主体等)的帮扶力度。
三
针对市场主体的降成本政策固然重要,然而,降成本等帮扶性政策仅是提高了各类市场主体创业、生存的概率,降成本政策本身并不能提升市场主体的发展能力和竞争力。更何况,有些中小微企业扶持资金以“撒胡椒面”的方式拨付到量大面广的市场主体后,对其纾困实际上非常有限。中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一定是各类生产要素成本持续上涨的过程,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根本上还是要通过提高市场主体自身的效率和竞争力来消化生产要素成本上涨的压力。
对此,市场主体政策除了要关注降成本,还应通过构建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切实提升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过去十几年,各级政府确实投入了可观的资金建设了规模庞大、类型多样的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然而这些服务平台实际产生的效果非常有限。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目前的服务平台建设存在严重的“重技术创新、轻技术扩散;重资金投入、轻体制建设”问题。各类创新机构(高校、共性技术研发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都定位于基础研究、前沿技术或共性技术的创新,促进先进适用技术在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推广扩散的功能在既有的国家创新体系中是缺失的。
相比之下,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则将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置于十分重要的位置,如日本的“技术咨询师”和澳大利亚的“管理顾问”项目通过培育、认证专门的具备丰富生产管理经验和现代工艺知识的专家队伍,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质量管理、现场管理、流程优化等方面的咨询与培训,而美国则主要依托由大学、协会、科研院所共同组成的“制造业扩展合作”计划网络来促进先进适用技术的采用。
此外,目前中国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在治理结构和组织管理方面也存在缺陷,表现为,由政府投资并运营的服务机构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但存在效率不高和能力不强的问题,这类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公共服务多局限于检验检测服务,而依托企业建设的服务机构又普遍存在公益性不够的问题。针对以上两类问题,建议依托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国家、省和地级市层面建立三级工业技术研究院体系。国家层面工业技术研究院定位于共性技术和战略性技术研发,而省级和地级市层面的工业技术研究院除了针对本地主导产业的共性技术攻关外,还定位于为推动先进适用技术、特别是工艺技术向区域内中小微企业扩散应用。
日本东京大学制造管理研究中心的研究显示,即便是在制造水平全球领先的日本,如果在中小微企业中进一步推广和深化精益管理,仍然可以帮助这些企业提升6%-13%的生产效率,在中国大量仍处于工业2.0阶段的中小微企业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管理提升经济效率的空间可想而知。为了保证各级工业技术研究院兼具效率性和公益性,建议根据国际成熟共性技术研究机构的普遍规则,采取“公私合作”模式,运营经费大约三分之一来自国家财政,三分之一来自政府的竞争性采购,三分之一来自市场,从资金来源上平衡短期(竞争)导向和长期(合作)导向;由技术专家、政府官员、企业家代表和学者共同组成决策委员会,通过独立的专业委员会治理方式,既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同时又保证研究院的高效运营和专业管理;研究院每年向社会发布详实的年度运营报告,用于披露研究院的财务收支和业务活动,形成社会监督的机制;研究院研究人员收入以具有竞争力的固定报酬为主,项目收入仅作为研究人员的报酬补充,避免研究内容和项目设置过度商业化。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可以考虑设立配套的引导资金,引导研究院为中小企业、前沿技术和落后地区等具有较强社会外部性的领域投入。
概而言之,提高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政策有效性的两个前提:一是综合考虑经济发展阶段和“市场失败”领域,对中小微企业进行科学划型,在此基础上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定向、精准扶持;二是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不等于将政策目标定位于让所有的市场主体都能够生存发展,相反,要通过有序淘汰并援助低效率市场主体退出,优化市场主体培育壮大的总体环境。提高市场主体政策有效性的两个关键:一是通过完善信用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市场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并通过深化税收体制改革、优化政府行政流程降低市场主体的体制性成本;二是通过补齐国家创新体系的结构性和功能性短板,从根本上提升中国市场主体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最后,由于目前中国的市场主体数据分散在各部委且缺乏足够的公开性,学术界和国家智库无法对市场主体开展可靠的运行分析和深度研究,建议国家能够整合市场主体数据孤岛并以恰当的方式向学术界和智库开放,形成学术界研究市场主体的浓厚氛围,提升我国市场主体研究和决策水平。
贺俊.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政策前提和关键点[J].财经,202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