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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经济新常态下的我国税制结构要做适应性调整

2014年12月31日来源:“第三届中国工业发展论坛”笔谈    作者:张金昌

  经济新常态下企业收入增长放缓,企业税负压力不断加重。我国经济中GDP的增长与我国企业增加值、企业营业收入的增长存在同增同减的关系。当GDP增长率在7%以上即企业总体收入增长率在7%以上的时候,17%的名义增值税税率和7%的实际增值税税率(指扣除进项税之后企业缴纳的实际税率)对企业的影响并不明显,企业可以用收入增加的部分来缴纳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感受不到缴纳增值税的压力。但当经济增长速度下降到8%以下、企业总体收入水平增长率在7%以下时,如果再缴纳营业收入7%的增值税,完税之后企业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就会减少,企业就会感受到了纳税的压力。这种压力的特点是GDP增长速度越低、企业收入增长速度越低,企业的税负压力越大,企业的生存也就越加困难。

  经济增长速度放缓、企业收入的增速放慢,企业盈亏的波动性会增大,企业经营的难度会增加。企业盈亏的波动幅度通常要大于企业收入的波动幅度。在企业收入下降的情况下,企业的成本并不会以同样速度下降,这就使得企业的盈亏波动幅度加大。企业的成本中不但存在着一部分难以下降的刚性成本,而且还存在着像员工工资、按照员工工资一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等存在长期上涨趋势的成本。在经济新常态情况下,企业的收入增速放缓的趋势和企业刚性成本上涨的趋势叠加起来,就会使企业盈利的可能性降低、使企业亏损的可能性增大,就会使企业变得更加难以持续经营。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降低企业盈利难度,为了增加企业生存空间,国家税制结构就必须要做大的适应性调整。一是要降低增值税、营业税等的税率,并逐渐取消这种税种的征税。这是因为,以收入为基础的纳税在经济上升时期和企业收入增长时期并不会给企业带来多大困难,也不会恶化企业经营环境。但在经济增速放缓或经济下降时期则会变成企业生存的沉重负担,对于那些已经亏损或处于盈亏线边缘的企业来说,这种以营业收入为基础的强制性征税,会进一步挤压和绞杀这部分企业的生存空间,会加速这部分企业的倒闭破产。二是要增加以企业所得税、个人财产所得税为基础的征税。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实现的利润为基础的征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已经实现了简单再生产,已经维持了自己的生存,这种征税的增加只会降低企业所有者分红的数量、减少企业投入到未来发展中的资金数量,但它并不会影响企业的生存,因此加税是可行的。个人财产所得税只要是在确保个人基本生存所需的财物免征所得税的条件下进行也是可以的。

  只有我们做了这种税制结构上的调整,消除个人和企业在经济新常态下的生存困难和税负压力,经济新常态也才能维持。否则,受国家税收收入减少、企业生存困难的压力,经济新常态也将难以维持,会重新恢复到旧常态,即恢复到依靠政府投资拉动经济快速增长的旧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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