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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数字时代的新闻传播法研究新趋势

2022年05月10日来源:《中国编辑》2022年04期    作者:季为民 王颖

摘要:数字信息时代,隐私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著作权纠纷、新闻诽谤诉讼、网络信息治理等成为新闻传播法研究的重点内容。总体来看,当前的新闻传播法研究密切关注重大现实问题,深入研究理论和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显示出几个新特点:一是新闻传播法学研究跨学科、多领域并进的态势明显;二是信息技术发展下学科发展变化值得关注;三是《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开创了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益的新阶段。

关键词:新闻传播法隐私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著作权纠纷新闻诽谤诉讼网络信息治理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特色新闻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研究三大体系”19BXW002研究成果

 

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成果丰硕。《民法典》《著作权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或大幅修订,或新颁施行,对传媒发展治理与新闻传播法研究均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数字信息时代呈现的新场景新问题给社会治理带来新方向新课题。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新闻传播法研究带来一系列热点研究方向:隐私与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保护成为社会各方关注的热点问题,平台经济发展迅猛但如何平稳驾驭值得思考,新型网络犯罪层出不穷如何监控防护治理,人工智能应用冲击知识产权的认定逻辑需要法理厘清。

本文根据“中国知网”学术期刊的信息检索,重点对2021年有关新闻传播法研究的百余篇论文进行了分析。目前,新闻传播法研究的热点方向继续延续,在深入研究往年重大议题的基础上,重点对隐私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著作权纠纷、新闻诽谤诉讼、网络信息治理等几个方面问题展开研究,同时对法治建设、司法实务、技术更新引发的新议题也作出了回应与阐述。

一、隐私权研究在数字技术范式影响下成为新闻传播法研究的重点问题

隐私权研究之所以成为当前新闻传播法领域的重要议题,原因有三:第一,在人格权具体化的新兴个别人格权中,以隐私权最为重要,业已发展成为一个具概括性的权利[1]。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隐私权的概念与保护措施,法律日益增加,形成日臻完善的规范体系,监管政策亦精细化推进。第二,隐私权保护的强化与现代信息社会密不可分。由于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等新技术不断涌现,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引发的隐私安全问题愈加突出。第三,新冠肺炎大流行下的隐私保护问题受到广泛关注。自2020年12月底,我国启动重大突发事件一级应急预警,各省市宣布一级响应,进入一种应急非常法时期。在防控新冠肺炎的非常法时期,因疫情防控之需,公权力依法扩张,以隐私权为代表的私权利有所克减,非常法时期的隐私保护问题引发学界关注。

面对日益凸显的隐私安全问题,有研究者就隐私政策作出分析,指出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作为隐私保护基本原则之一的知情同意原则正面临“失衡”的适用性难题,逐步流于形式化。为解困境,建议从“知情”“同意”“执行”各环节进行必要的修正,探索真正的知情范略、建立可协商式同意机制、完善执行环节中的问责与评估体系[2]。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疫情防控背景下的隐私权研究极具挑战,也有一定的敏感度。有学者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的应急非常法环境,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探讨了这一时期内互联网用户的隐私保护行为及其影响因素,认为互联网用户对安全风险的感知既对隐私保护的应对行为有累积性的直接影响,又有通过恐惧抑制处理和信息隐私关注的间接促进作用。该研究将保护动机理论置于中国互联网环境,在非常法的语境下检验了隐私理论,这对中国互联网综合治理体系的构建和互联网平台隐私政策的完善具有较大启示[3]。有研究指出,数字化疫情防控中,隐私权保护面临公、私双重权力生态和下位规范保护不足的挑战。作为基本权利的隐私权具有主观权利和客观法的双重性质,应区分公、私法领域的不同主体而界定其效力。建议从宪法保护入手,为隐私权提供根本法上的规范保障;以司法个案为载体,构建具体合宪性审查制度;规范公权机关对隐私权的限制,促进公民尊重个人隐私的共识。[4]

二、个人信息权益研究议题备受关注

近期新闻传播法研究重点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定位、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应用纷争、个人信息处理必要原则等议题进行了深入探索。个人信息权益是一项新型综合性民事权益,其包含人身安全、财产和诸多精神要素。随着《民法典》对个人信息权益的界定,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实施,该领域保持着研究热度。对于传媒界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关系,有学者指出,媒体开展传媒活动关系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多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绝大多数传媒活动本质上是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因此,媒体开展传媒活动应该实现个人信息处理方面的规范化;媒体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媒体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可以不经个人同意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以及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的个人信息[5]。

互联网平台如何处理个人信息是互联网治理中的难点。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平台处理个人信息要做到合法、正当、必要且征得用户同意。但是,各类网络服务平台对个人信息处理尚存在不符合必要原则,即过度处理的问题。有研究梳理探讨了个人信息处理中的必要原则的法理、规则,指出必要原则是网络个人信息保护中的一项义务性规范。它要求互联网平台只处理与其提供服务和收集目的相关的个人信息,强调对“直接相关”“最低频率”和“最少数量”个人信息的最小化处理。如何更好地遵守处理个人信息时的必要原则,也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社会各界对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主要关切[6]。

人脸识别应用推广时,各方意见不一,存在诸多争议。有学者认为,应超越对人脸识别应用俗称“刷脸”本身的讨论。“刷脸”的特殊性在于它被广泛应用于社会主体身份的认证和行为识别场景,因此,应当辨明这一技术应用的不同层次、主体、用途以及应用场景,按照该行业的使用目的与惯例,通过成本—收入分析判断该技术是否可以使用,以及如何使用[7]。以我国“人脸识别第一案”为例,该案作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纠纷,反映出我国在个人信息法律定性、法律定位、关键民事制度设计、诉讼程序在内的一系列法律困境。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定性为精神性人格权益,未作为个人敏感信息予以保护,且不能适用退出制集团诉讼等法律规定不利于其得到法律救济[8]。

三、自媒体“洗稿”现象引发的著作权困境依然有待纾解

近年来,因媒介技术更迭,传统新闻业与自媒体之间的版权之争成为研究热点。2021年是《著作权法》实施三十周年,近期研究既重点反思了既往的著作权制度与理论的短板缺陷,亦关注了短视频等新兴传播模式引发的版权纷争。一些媒体以发表版权宣言或提起诉讼等方式应对。在司法诉讼中,一般采用著作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202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时事新闻”这一经常引起争议的概念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并增加了新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

著作权法是在对十七种权能边界不断计较的过程中,逐步摸索权利人独占和公众自由之间的平衡度。临时复制是否构成复制、网络传播是否构成发行、深层链接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的讨论是著作权法研究的重要部分。2020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纳入刑法保护。有研究指出,此举是规范作品网络传播的重要举措,并修正了之前悖反的司法解释。因此,建议对司法解释与实践经验进行反思总结,及时清理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冲突的司法解释,实现法律体系内部和谐的规范效果[9]。面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困境,有研究者认为,现有研究对著作权的权能研究过于碎片化,其负面影响已经显露。现有研究将“用户感知”视为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的专属话题,实际上“用户感知”在著作权各种权能的直接侵权认定中一直发挥着关键作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应当与其他权能保持一致,在重视“用户感知”的基础上辅以“专家判断”[10]。

面对媒体寻求版权法保护的困境,国内一些研究主张对媒体版权保护转向反不正当竞争法,借鉴美国“热点新闻挪用”原则。有学者通过分析20世纪30年代美国报纸—广播大战,观察“热点新闻挪用”原则的适用情况,认为“热点新闻挪用”在适用上存在不确定性,但相较版权法仍具有优势。因此,对于当今新媒体技术使用中的一系列问题,如新闻聚合、洗稿等治理具有启示意义[11]。

新兴媒体发展中的著作权正当性受到质疑。有学者认为,否定、怀疑著作权理论合理性是应受到批判的。实际上,著作权利益分享理论将著作权的正当性归于该权利配置能够实现各方利益的分享,体现了新兴媒体融合发展中的市场力量、大众力量和公共领域力量,该理论有助于构建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制度路径[12]。

随着短视频行业强劲发展,相应的版权纷争逐渐增多。有学者认为,与短视频版权相关的数字媒体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技术措施权有新发展,导致以强调法律控制和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共享概念为基础的社会参与和公共责任两种版权价值体系受到新冲击。因此,建议在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对象、治理手段上采用制度修正的柔性治理、社会协同治理、平台化过滤治理、法律与技术嵌入治理等策略[13]。有学者以案例为研究对象,梳理了近年的短视频著作权诉讼,指出目前的纠纷争议主要存在于短视频的独创性认定、权利指向和平台责任几大方面[14]。

四、新闻诽谤诉讼研究另辟蹊径

案例研究着眼于较少涉及的责任构成要件法律适用,国外诽谤诉讼制度研究关注了较少涉及的“实际恶意”规则,以及被忽略的出版自由制度化与诽谤法的关系。

1987年《民法通则》生效,新闻诽谤诉讼一直是新闻传播法学界的重要研究内容,2021年的研究均有新意展现。不同于以往研究多从诽谤诉讼的外部要件着眼,有研究者从责任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的角度辨析诉讼中新闻媒体胜诉败诉的实然状态及原因,指出近年来我国媒体已经走出高败诉率的困境,胜诉率已达73.94%。诉讼中,“违法行为”要件是判决媒体胜诉的关键,基本上以“新闻真实”作为标准,允许“阶段真实”和细节失实,着重“报道是否有可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的认定;否认新闻媒体过失时,依据“采访真实”;“第三人知悉”仍然是社会评价降低、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的主要认定标准;因果关系的认定被弱化。然而,证明责任倒置及损害推定仍有所存在[15]。有研究以名誉权侵权为例,结合《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与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比较了构成要件视角与动态系统视角之下,媒体侵害人格权责任的认定、冲突及解决[16]。

美国诽谤诉讼研究中,相较一起适用的“公众人物”原则,“实际恶意”规则较少被探讨。有文章以“马森诉《纽约客》杂志案”为例,阐明“实际恶意”规则对美国诽谤法的改变,即增加了一个诽谤成立的要件,“明知其言虚假或罔顾其言是否虚假”。在程序法方面表现为举证责任转变,且提高证据标准[17]。

理论的提出与制度实践之间并非必然存在一致性,常常受到诸多因素的牵制。有学者认为,17世纪中期约翰·弥尔顿倡导的“出版自由”理论也存在此现象,却被有关英美早期出版自由、报刊自由理论的诸多研究忽略了。因此,研究从诽谤法制度层面着眼,指出直到20世纪中期英美国家诽谤法的现代司法体系及司法理念确立,相对自由、可救济的报刊出版自由制度实践才得以逐渐落实[18]。

五、网络违法信息治理研究着重于对治理方式的探讨

研究关注刑法介入的尺度与限度,违法信息的算法传播的认定难点,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网络谣言治理模式的细致化、规范化。

网络违法信息蔓延不绝是互联网治理的一大顽疾。我国采用刑事手段制裁网络谣言和诽谤类虚假信息的案例逐年增多,因此,刑法介入网络信息治理的尺度与限度问题引发学界关注。有研究认为,因网络犯罪性质演变与风险刑法观相互作用引发刑法介入网络信息治理。刑法介入治理的趋势是从内容规制转向平台规制,此外,需要防范刑法可能过度介入网络信息治理[19]。

“深度伪造”违法信息是人工智能算法的深度学习和信息伪造双层技术结合导致违法信息的算法传播。“深度伪造”是计算机的深度学习deep learning和伪造fake的组合,被称为合成媒体。是通过自动化的手段,特别是使用人工智能的算法技术,进行智能生产、操纵、修改数据和媒体的行为和结果。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深度伪造”违法事实认定存在困扰。有研究建议,“深度伪造”违法信息算法传播行为应具有刑法法益侵害的现实性;其传播数量关联结果与现实危害后果应具有等价性;事实认定应符合相对确凿性,采用优势证据证明标准[20]。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起伏波动,网络谣言时有发生。对此,有研究者认为我国应该建立有别于一般网络谣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谣言认定处理机制,细化谣言的认定处理程序,增加谣言认定错误的救济程序,进而完善谣言发布、传播、认定处理三类主体的法律责任[21]。

六、新闻传播法研究的总体特征与展望

随着网络技术、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的加速发展融合,社会发展的网络化、信息化、智能化、媒介化特点和趋势明显。我国法律法规取得重大进展,数部影响社会生活的法律法规纷纷颁布施行,形成日臻完善的规范体系。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成为当前社会治理、日常生活的重要议题和场景。在此背景下,我国新闻传播法研究呈现如下特征。

首先,新闻传播法学研究跨学科、多领域并进的态势明显。研究议题跟随实践更加新颖前沿,大多数议题不仅跨越新闻传播学、法学,还需要信息技术等理工科知识背景与学术训练。目前,研究群体中新闻学界与法学界等各领域学者齐头并进,形成交流对话,研究成果在跨学科、交叉学科,以及理论与实践中均有所体现。在研究方法方面,除案例研究、理论研究、比较研究等传统研究方法之外,更加注重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的结合。

其次,信息技术发展下学科发展变化值得关注。近年来,“信息技术+法学”的教学、科研在法学界兴起,发展蓬勃。“数据法学”“计算法学”“互联网法学”“网络法学”“信息法学”“网络与信息法学”“数字法学”“人工智能法学”等概念不断推出。究其根本,均是研究信息技术相关的法律问题,表述不同,侧重点有所区别。以“网络信息法学”或“网络与信息法学”为例,2018年6月1日,国内首家聚焦网络信息法领域的实体性研究机构,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成立,并申请了网络传播法的二级学科点。此后,网络信息法学研究机构数量持续增长,发展势头迅猛。平台经济反垄断、数据产权、个人信息保护均成为研究热点。网络信息法涉及传统法则在网络空间的运用,同时也要求对传统法则重新审视。

回看近年来新闻传播法学的研究,因信息技术发展之势,研究问题亦多聚集于此。新闻传播法史、新闻传播法政策、舆论监督等传统新闻传播法研究议题已少有产出。新闻传播学、法学、信息技术学以及心理学等相关领域均以“信息技术+法律”为研究新赛道。多学科汇集交错领域,新闻传播学如何发挥本学科优势,协同知识生产需要探索。

最后,《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开创了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益的新阶段。法学学者杨立新分析指出,《民法典》人格权编中涉及媒体的条款有16条之多,对媒体行为及责任的规范给予了重点关注[22]。这也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媒体侵权现象比较突出。2021年,新闻传播法研究对新闻传播权利研究深入,成果数量居高且份量扎实,针对各类型侵权现象,深入权利机理,辨析侵权之争。在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著作权、新闻诽谤,以及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引发的新问题中均有研究新意。

总而言之,法律制度的演进发展,媒介技术的更迭变化,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仍将是新闻传播法研究的议题来源。因此,今后的新闻传播法研究仍需关注三个方向:其一,需要关注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赋予的权利如何落实,需要考察与研究。其二,传播技术日新月异,新兴技术给传播形态带来颠覆性变化,新兴技术带来的法律问题须持续性研究,并加强批判性视角与理论探索。避免对新鲜问题仅仅回应快速,却描述简单、阐述片面。其三,研究者需要团队的深度协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对法学、新闻传播学都带来无法完全预测的深远影响,理解技术变得与理解规范、理解理论同样重要。概念性、热点性的议题研究之后,与技术应用、监管政策精细化推进相伴的,是对更广阔的跨学科研究视野和更深入的研究能力的需求。因此,跨专业、跨平台的团队协作将是应对今后日益纷繁复杂研究议题的方向。

 

注释

[1]王泽鉴.人格权的具体化及其保护范围·隐私权篇(上).比较法研究,2008(6).

[2]范海潮,顾理平.探寻平衡之道:隐私保护中知情同意原则的实践困境与修正.新闻与传播研究,2021(2).

[3]卢家银.非常法时期互联网用户的隐私保护行为研究.国际新闻界,2021(5).

[4]李世豪.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宪法保护进路:以数字化疫情防控为切入点.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

[5]张新宝.论《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传媒活动的适用.现代出版,2021(6).

[6]卢家银.网络个人信息处理中必要原则的涵义、法理与适用.南京社会科学,2021(12).

[7]胡凌.刷脸:身份制度、个人信息与法律规制.法学家,2021(2).

[8]罗斌,李卓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民事法律保护比较研究:我国“人脸识别第一案”的启示.当代传播,2021(1).

[9]郑承友.信息网络传播权刑法保护反思与诠释.科技与法律,2021(5).

[10]蒋舸.著作权直接侵权认定中的“用户感知”因素:从复制权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环球法律评论,2021(2).

[11]许永超,陈俊峰.“热点新闻挪用”的历史及其适用限度:1930年代美国报纸—广播大战的启示.新闻记者,2021(8).

[12]梅术文.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著作权利益分享论纲.新闻界,2021(2).

[13]李金宝,顾理平.数字版权背景下短视频侵权困境及治理策略:基于短视频独创性视角.编辑之友,2021(11).

[14]周书环.我国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现状、问题及其完善建议.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4).

[15]罗斌,石晨钊,敖玉连.我国新闻诽谤诉讼责任要件法律适用研究:基于2014—2020年330起终审案例的量化分析.新闻记者,2021(6).

[16]彭桂兵,吴基祥.两种视角下媒体侵害人格权责任的认定、冲突及解决:基于《民法典》第998条和第1165条的展开.新闻界,2021(10).

[17]王锦东,展江.修改引语引发的“公众人物”诽谤诉讼:“马森诉《纽约客》案”中“实际恶意”规则运用分析.国际新闻界,2021(4).

[18]陈堂发.英美早期诽谤法制度下出版自由理论的实践困境.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

[19]冯建华.刑法介入网络信息治理的背景、路径与边界.新闻界,2021(9).

[20]王文娟,马方.“深度伪造”违法信息算法传播入罪的困境与破解.新闻界,2021(1).

[21]谢惠加,陈柳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当代传播,2021(1).

[22]杨立新.《民法典》对媒体行为及责任的规范.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1(2).

 

王颖,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季为民 ,王颖 .数字时代的新闻传播法研究新趋势[J].中国编辑,2022,(04):62-6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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